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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著作权集中管理模式创新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随着社会整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重视通过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版权作为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类型之一,舞蹈作品也是版权保护的范畴,应该得到很好的保护。但是最近几年来舞蹈作品被故意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不仅侵害了原舞蹈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又影响了编导创作的正常发挥,给整个舞蹈界造成不良的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对舞蹈作品著作权没有专门详细的法律规定,只是粗略地将其纳入到大的《著作权法》里面,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由于舞蹈作品的编导及其他舞蹈工作者本身对舞蹈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薄弱,对舞蹈作品的侵害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更重要的是中国舞蹈家协会没有发挥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有的作用,对舞蹈作品的保护没有落实到实处。那么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舞蹈作品,制止舞蹈作品被恶意侵害的现象,完善与创新舞蹈作品著作权,让舞蹈作品得到更好的发展。

本文正文一共有五章的内容;第一章论述舞蹈作品及其特征,主要说明了舞蹈作品的一些基本概念以及舞蹈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第二章论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这一章主要从舞蹈作品的原创性与创新性的区别、舞蹈作品的可复制性以及舞蹈作品公有领域的运用几个方面阐述舞蹈作品的独创性;第三章分析我国舞蹈作品保护的现状,也就是说从四个方面概括当前中国的舞蹈作品保护的现状:第四章对比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以及对舞蹈作品版权侵权的判定,第五章是从三个大的方面,即国家、中国舞蹈家协会以及明确侵权认定的标准的重要性方面对如何才能更好的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舞蹈作品;独创性;创新;集中管理组织;侵权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the overall legal system of the society, people's awareness of legal and rights protection has been improved, an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protecting their legal rights through legal weapons.As the result of intellectual labor, copyright is also a very important right.As one of the types of works stipulated in the "copyright law", dance works are also a category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should be well protected.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re have been more and more cases of intentional infringement of dance works, which not only infringes on the rights of the original dance works copyright holders, but also affects the normal performance of choreographers and directors, and has a bad impact on the whole dance industry.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result of our country there is no specific details of dance works copyright law, just to include it in big rough "copyright law", and not enough protection of copyright of dance works, on the other hand is due to the director and other dance dance works workers itself of dance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 weak, violation of dance works did not cause enough attention;More importantly, the Chinese dancers association did not play the role of a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of dance works was not implemented.Then how to better protect dance works, stop the phenomenon of malicious infringement of dance works, improve and innovate the copyright of dance works, so that dance works can get better development.

This text has five chapters.The first chapter discusses the dance works and their characteristics, mainly explains some basic concepts of dance works and related laws of dance works protection;The second chapter discusses the originality of dance works. This chapter mainly expounds the originality of dance work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originality and innovation of dance works, the replicability of dance works and the application of dance works in the public domain.In the third chapter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dance works to protect from four aspects, that is to say, summarized the status quo of the current Chinese dance works to protect: chapter iv contrast and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related legislation and copyright infringement determination of dance works, the fifth chapter, from three large aspects of the country, the China dancers associa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clear infringement standard on how to better protect the dance works copyright are proposed.

Key Words:dance works;originality;innovation;centralize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infringement

目录

第1章 引言 1

第2章 舞蹈作品的基本概述 2

2.1 舞蹈作品的定义 2

2.2 舞蹈作品的分类 2

2.2.1 个人作品 2

2.2.2 法人作品 2

2.2.3 职务作品 3

2.2.4 委托作品 3

2.3 舞蹈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 3

2.3.1 著作权 3

2.3.2 商业秘密 3

2.3.3 商标法 4

2.3.4 竞争法 4

第3章 舞蹈作品的独创性 4

3.1 舞蹈作品的原创性 4

3.1.1 舞蹈作品的原创性与创新性 4

3.2 舞蹈作品的可复制性 5

3.3 舞蹈作品公有领域的运用 5

第4章 舞蹈作品保护的现状 6

4.1 随意演出无监管 6

4.2 是否抄袭难界定 7

4.3 邻接权利难保障 7

4.4 权责范围难辨析 8

4.5 数字媒体下新危机 9

第5章 我国舞蹈作品集中管理模式完善与创新 9

5.1 国家应完善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9

5.1.1 制定有关舞蹈作品内容的详细规则 9

5.1.2 进一步阐明舞蹈作品的权利主体 9

5.1.3 要进一步确定基于舞蹈作品产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种类及内容 10

5.1.4 有必要明确界定舞蹈作品的侵权责任 10

5.2 明确对侵权认定的标准 10

5.3 舞蹈作品保护模式的创新与完善 12

5.3.1 在国家舞蹈作品的出版和信息交流中发挥作用 11

5.3.2 扮演舞蹈作品交易版权交易平台的角色 11

5.3.3 发挥舞蹈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 11

第6章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致 谢 14

引言

作为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丰富多彩的艺术文化大家庭中的一员,舞蹈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无法替代的作用。舞蹈不分种族、不分男女、不分国界。只要你有一颗热爱舞蹈的心,都能发现舞蹈艺术所蕴含的无限魅力。舞蹈不仅给人审美上的快乐,还会给人的内心带来各种各样的感觉。舞蹈在特殊的场合有特殊的意义:在祭祀时,舞蹈给人庄严肃穆的情感;在战争来临时,舞蹈能鼓舞士气;在劳作时,能够振奋人心、激发人们劳作的兴趣。在舞台上,舞者们翩翩起舞,陶醉于其中,享受舞蹈带来的乐趣,同时给观众带来无限的精彩。舞蹈是人们情感宣泄的一种方法,人们可以通过舞蹈来表达各种各样的情感。广场舞,已经成为一种很多人喜爱的娱乐,临近傍晚的时候如果漫步于公园或者大型的公共场合,你就会很容易听见或优美或壮丽的广场舞曲的声音,很多特别是年龄大一点的人经常去跳广场舞,这样不仅可以交朋友、也能愉悦身心、达到运动的效果。著名的千手观音舞蹈、大型体育开闭幕式中壮丽的舞蹈、少数民族题材丰富的舞蹈都给人一种震撼的感觉,几乎每个看到这种舞蹈演出的人都在心里默默感叹着中华民族优秀壮丽的传统文化。舞蹈作品作为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之内。俗话说:“无风不起浪”,随着著名的千手观音案件等的发生,人们越来越关注对舞蹈作品版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编导以及相关舞蹈工作者对这方面的保护和维权意识还是相对比较薄弱,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是比较滞后。我们不应该简单地将原因总结到舞蹈编导以及其他工作者的身上,还要结合多方面去分析这种局面,并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从当前中国的舞蹈作品保护的研究现象入手,对如何更好地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制止越来越多的舞蹈作品被恶意侵权的现象,提出一些建议是很有必要的。

舞蹈作品的基本概述

舞蹈作品的定义

不同于文字、舞蹈没有固定的拼音和形状;也不像音乐,舞蹈没有固定的音符;而是靠身体来完成各种复杂或者容易的动作。一般来说,舞蹈有音乐的伴奏、也可以借助其他乐器如钢琴等来完成。关于舞蹈的起源有两种说法:有很多人认为舞蹈起源于劳作,因为劳作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第一需要,劳作聚集着人们的智慧,使人类和禽兽区分,让人类社会发展起来。也很多人认为舞蹈起源于性爱活动,因为古代有一种说法:舞蹈是原始人们为了生存的需要,繁衍下一代而进行择偶、求婚和进行性爱训练的主要方式和手段。至于到底哪种说法是准确,这不是我们重点需要研究的问题,我们当下要做的是,如何更好的保护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舞蹈作品相关工作者的权利,让中国的舞蹈事业越来越好,让舞蹈在多方面的保护下越来越壮大。中国法律没有关于舞蹈版权的详细规定,只是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舞蹈作品的进行了粗略的定义:即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作品的特性:

舞蹈动作应具有创新性和一定的技巧,一个舞者必须具备相关的技能;例如旋转、翻腾、柔软、控制等;但是表演具有技艺性的动作并不是舞蹈本身的目的、而是用以宣泄情感、表现人物思想感情、塑造人物性格的手段。如果舞蹈以表现高超的技术作为目标,那么就失去舞蹈最基本的特性。

舞蹈作品的分类

个人作品

个人作品是创作者个人自主完成的舞蹈作品,是根据创作者自身的意志形成的独创性的舞蹈表现,个人作为作品的作者,作品完成后,自动享有作品版权,无需注册和登记。

法人作品

根据法人的意向,法人负责的作品是法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也就是说,法人作品的著作权由法人所有,其他从事者进行编辑、监督时,只有一部分权利。

职务作品

即,为执行公民所在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又分为特殊的职务作品和普通的职务作品。一般来说,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著者,著者所属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享有永久使用权和2年优先使用权,这两年的优先使用权对于特殊作品类型,单位持有的优先权由著者另外向第三者行使。但如果作者行使该舞蹈作品的影子改编权,则不限于此,而是根据作品形式的变化。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签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特殊的职务作品的认定基准,是在作品的创作中是否主要利用单位的创作条件和创作设备。所以特殊的职务作品多出现在强调地图、设计图等设备条件的创作领域。

委托作品

也就是说,委托人和委托人签订委托创作契约,委托人作为特定的创作者按照委托人的创作要求完成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舞蹈作品保护的相关法律

著作权

著作权是舞蹈作品保护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著作权目前来说是国际上面甚至在中国是一个比较权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虽然在著作权法里面没有详细的有关舞蹈作品及其保护的规定,但是同为知识产权完全可以借鉴和对比著作权对其他作品的保护对舞蹈作品进行保护。与舞蹈作品有关的装备、道具等舞蹈涉及的其他构成,因为这些部分具有商品属性,就舞蹈作品的这些部分的市场开发与授权,因为其与游戏和动漫有很多类似的部分,所以能够学习这两个产业的开发经验。

商业秘密

在舞蹈作品中也有类似电影作品的创意核心。因为创意核心抽象的、通常不存在专门要保护的内容、所以不容易依据著作权对其保护,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依靠商业秘密对舞蹈作品进行保护。舞蹈作品刚开始创意形成时,就要体会到其价值,这样的创意点同行很难想到相同的、但是如果不小心被他人接触、就很容易利用和你相同的创意核心构成自己的作品。因此,在你个人的创意在没有公开之前,借助商业秘密来保护是很重要的;即作品向第三人交付、告诉其此类创意时、需要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如果违法了相关的保密协议,就需要让对方付出相应的代价。

商标法

著名的台湾现代舞蹈团体“云门舞集”在其创办人林怀民先生的带领下,在国内申请了舞台艺术、现场表演、舞蹈的商标权保护,能够合理公平地避免不合法的竞争,树立自身舞蹈品牌的市场影响力。注册商标权的人不仅在实际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如果舞蹈作品进行申请与注册商标权,那么就不容易被恶意侵犯,就算有人恶意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著作权人可以结合《商标法》,很好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所以说对舞蹈作品申请与注册商标权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林怀民先生对云门舞集进行商标注册的经验,对自己的舞蹈作品进行品牌化经营推广,制止别人侵犯自己舞蹈作品著作权的现象。

竞争法

竞争法包含两个方面。不正当竞争和禁止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主要从混淆、误解的宣传和商业中伤的角度,分析同类或竞争性的作品之间是否有违反商业信用的竞争行为。竞业禁止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具有重要意义,竞业禁止不仅仅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领域的问题。避免人材流失带来创意和失去竞争力。从竞争法中保护舞蹈作品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舞蹈作品的独创性

舞蹈作品的原创性

作品的原创性不仅是作品是否能够被著作权法所承认和保护的关键,而且也是作品与其他作品不同的重要标志。原创性是个人对自然和生活的个性反应,不以个人的喜恶和有无艺术价值作为判断标准。作品的原创性最基本的涵义是作品通过自己的创作意志,而不是通过抄袭别人的作品而获得。经过我自己的分析,觉得舞蹈作品的原创性首先应体现在动作上,主要表现为有自己特点的综合性的连续动作或是独创性的连接;其次应该体现在舞蹈的构图、节奏、结构等表现形式中;即舞蹈作品的原创性应该包括整个作品,不仅仅是编导的舞蹈设计,灯光、舞台设计、服装等这些也是体现舞蹈作品原创性不可或缺的方面。

舞蹈作品的原创性与创新性

想要很好的分析舞蹈作品的原创性,就必须将其与创新性区分开来。如果作品是体现作者创新意志的作品,那么当作品完成后,将自动获得版权保护。不得不说,假如一部作品是通过剽窃别人的作品而获得,那么这个作品先不说有无创新性,反而是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那么原创性与创新性这两个概念是一样的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创性是个人对自然和生活的个性反应,不以个人的喜恶和有无艺术价值作为判断标准,也即是说,一部缺乏创新性的作品就算没有什么艺术价值可谈,同样也可能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例如,Anton Duoling版的The Four-player Dance是一款创新的芭蕾舞杰作,融合了古代版画艺术。如果只用原先作品中的一些基本动作,再将这些动作通过打乱顺序并自动组合成一个新的“舞蹈作品”,这样的舞蹈作品虽然没有什么艺术价值可说,但因为是作者基于自身的选择与判断进行的编排,而不是对原作品的抄袭,同样具有原创性,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换句话说:不能通过有无艺术价值来判断一个作品是不是原创作品。因为每个人对作品的艺术价值的判断更倾向于主观判断。从另一方面看,一部虽然具有原创性但是缺乏创新性和没有艺术价值的舞蹈作品,即使取得著作权的保护,也很有可能消失在人群中,得不到广泛而迅速的流传。所以说,舞蹈以及法律界不是不同意一部缺乏创新性的作品,而是不鼓励,因为现在只要一部作品一问世,就会出现很多类似的、难以区别的作品,这些作品会让人产生审美疲劳,不可能永久的发展下去。要想让舞蹈作品被广泛流传并得到很好的保护,应该通过自己的创作意志形成一部独一无二的作品,这种新颖的作品才可能得到舞蹈界和法律界的认可,才能更好的得到发展。

舞蹈作品的可复制性

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需要复制。以戏剧为例,戏剧的版权到底是什么?因为戏剧的剧本本身,剧本复制可能,演员的表演复制不可能。演员是和剧本的台词一样的现场表演。另外,对剧本很了解的演员无论哪场公演都是一样的。所以演员的行动不是戏剧版权的保护对象。因此,我认为传统舞蹈作品的著作权应该指舞蹈导演最初创作的原稿。因为演员的演技无论如何也不相同,发生权利侵害的现象,没有证据上的证据的效力,没有说服力。但是,随着多媒体技术和复合型艺术的发展,作品的类型在不断创新地发展。传统的著作权理论也面临着某种程度的冲击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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