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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作品版权区块链保护机制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舞蹈作品版权保护在长期的实践中存在着一些漏洞,随着舞蹈产业市场化浪潮的兴起,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各式各样的舞蹈作品版权侵权现象层出不穷,而且呈现出扩大的趋势,需要我们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加以解决。

自2016年工信部正式出台《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以来,区块链技术慢慢进入了我国公众的眼帘,它凭借鲜明的优势和特征给各个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本论文着眼于舞蹈作品版权的相关问题,从区块链技术的运用着手,探讨区块链在舞蹈作品版权保护领域中应用的可能。同时,针对区块链技术当前发展阶段中将会面对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舞蹈作品版权;区块链;保护机制

Abstrac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long-term practice of the protection of dance works. With the strengthen of the trend of the marketization of dance industry, to get the maximized economic interest, different kinds of dance works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henomenons come in great numbers, which is to deteriorate continuously. We need to deal with it in new ways.

In 2006 “white paper on China‘s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was issued officially by the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Blockchain technology has been known gradually by Chinese. It brings new development opportunities to all kinds of industries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ecentralization, time stamp and smart con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dance works, focusing on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dance works and starting from the blockchain technology.

Keywords: the copyright of dance works; blockchain; protection mechanism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与目的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

第2章 舞蹈作品概述 3

2.1舞蹈作品的定义 3

2.2舞蹈作品的构成要件 3

2.2.1舞蹈作品应是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3

2.2.2舞蹈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3

2.2.3舞蹈作品应能够被有形复制 3

2.3认定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方法 3

2.4舞蹈作品版权内容 4

2.5舞蹈作品版权的侵权形式 4

第3章 舞蹈作品版权区块链技术保护机制 6

3.1区块链的内涵 6

3.1.1区块链的定义 6

3.1.2区块链的特征 6

3.2区块链技术在舞蹈作品版权保护中的价值 7

3.2.1当前舞蹈作品版权保护机制作用不理想 7

3.2.2区块链技术能够简化版权登记流程 7

3.2.3区块链技术能够降低查询版权信息的成本 8

3.2.4智能合约能够自动完成作品版权的交易 8

3.2.5区块链技术能够降低维权难度 8

3.3区块链技术对舞蹈作品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 8

3.3.1将区块链技术用于舞蹈作品版权确权 9

3.3.2将区块链技术用于舞蹈作品版权交易 9

3.3.3将区块链技术纳入版权维权途径 9

3.3.4运用区块链技术引导舞蹈作品版权保护机制发展的新方向 10

3.4对舞蹈圈SWAG平台的介绍与SWOT分析 10

3.4.1舞蹈圈的特点 10

3.4.2舞蹈圈平台的SWOT分析 11

第4章 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舞蹈作品版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对策 13

4.1现实困境 13

4.1.1技术要求高 13

4.1.2区块链技术缺少法定证据效力 13

4.1.3智能合约与现行法律之间存在冲突 13

4.2对策 13

4.2.1加大区块链研发的投入力度 14

4.2.2认可区块链的作为证据在普通法院中的效力 14

4.2.3赋予智能合约以法律效力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1.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目的

今年年初时,在某综艺节目中,心灵之声残疾人艺术团表演了舞蹈《千手观音》,中国残疾人艺术团随后声明其拥有舞蹈《千手观音》的著作权,心灵之声艺术团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并表示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十余年前,《千手观音》就因著作权归属引发过争议,现在仍出现这种问题,说明我们在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仍存在较大的漏洞,需要我们探索新的途径和方法。作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之一,舞蹈作品因其特殊的内容和表达方式,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

本文希望讨论舞蹈作品版权和区块链技术的相关问题,寻找舞蹈作品版权与区块链结合的可能性。同时,结合目前存在的舞蹈区块链平台——舞蹈圈进行分析,讨论舞蹈区块链平台的发展前景。再针对目前区块链技术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方案,找到舞蹈作品版权与区块链技术共同发展的方向。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舞蹈作品版权保护的研究还没有拓展到区块链技术的领域,张源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和建立舞蹈作品集体管理组织两项措施,出台《舞蹈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设立中国舞蹈作品集体管理协会;王朝旭提出要从舞蹈作品自身创新入手,他认为创新是舞蹈健康向前发展的有力保障,结合着舞蹈自身的特点进行有意义的创作,再辅之法律上的保护和约束,舞蹈的发展前景是可观的。

因区块链技术和舞蹈作品版权的结合尚属于无人研究的领域,我准备参考研究者如何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其他版权,比如图书版权、网络IP版权、音乐作品版权等,通过比较和借鉴,将区块链技术与舞蹈作品版权相结合。

区块链技术是一项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它具有时间戳、去中心化和智能合约等特征。大多数文献也都是从区块链技术的定义与特征着手,刘伟和蔺宏宇(2016)详细论述了区块链定义和相关特征。陈维超(2018)详细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对版权保护可以起到的作用,陈辞(2018)则详细描述了如何将这些特征具体应用到版权保护领域。但是,如开篇所言,区块链技术很“新”,所以难免产生运用上的问题,陈维超和夏朝羡都提出了区块链技术在版权保护领域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以上都是在宏观版权方面的问题,刘德生、曹阳、夏朝羡等人分别就区块链技术在图书版权、音乐作品版权和网络IP版权中的应用做了详细研究,这也是我学习和参考的重点。

Melanie Swan在 Blockchain: Blueprint for a New Economy一书中结合哲学和社会因素,详细描绘了区块链技术对未来经济的影响,全方位介绍了区块链的本质[[1]]。Alexander Savelyev在Copyright in the Blockchain Era: Promises and Challenges中重点讨论了在版权领域中应用区块链技术的各种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具体而言,它介绍了在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存在的挑战,以及如何用区块链技术去应对[[2]]。此外,Alexander Savelyev还在Contract law 2.0: ‘Smart’ contracts as the beginning of the end of classic contract law中详细介绍了将合同法条款运用于智能合约的相关问题。通过对智能合约特点的阐述,表现了合同法与智能合约间的紧张关系,但目前并不能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第2章 舞蹈作品概述

2.1舞蹈作品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舞蹈作品定义为“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从字面来看,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动作、姿势、表情等外在表现形式,侧重于直接给观者呈现出的外在表达;后一部分为思想情感等内在因素,既有作者本人所要表达的思想,也包括对观者的启发。

2.2舞蹈作品的构成要件

舞蹈作品的创作应是一个内外兼具的集合,既有外在表演,也有内在情感的表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作品”的定义 ,可以将舞蹈作品拆分成三个构成要件:

2.2.1舞蹈作品应是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

舞蹈作品应当符合艺术的相关规律,具备相关的特质与内涵,属于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

2.2.2舞蹈作品应具有独创性

“独”使指作品必须来自作者本人的思考与经验,由此进行创作,而非抄袭照搬他人的作品;“创”则是指作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智力成果标准,这个标准应当隶属于法律范畴,不是必须达到极高的艺术水平,但是应该足以展示作者的个性和思考成果。

2.2.3舞蹈作品应能够被有形复制

作为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成果,舞蹈作品不能只是由舞蹈表演者实时表演,而是应该能够通过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将表演者的动作姿势、造型和表情等元素固定下来,通过有形载体复制和传播。

同时,除了人体以外,舞蹈作品中的配乐、服装和剧本等也分别有着各自的物质载体。

2.3认定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方法

“实质性相似”是指不同创作者的舞蹈作品表达出类似或相同的思想情感,除了认定为复制而无其他的可能。目前,各界普遍接受的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为“接触 实质性相似”。

“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行为人存在合理接触享有著作权的在先作品的可能性[[3]]。认定舞蹈作品实质性相似时,可以先考察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是否具有接触他人在先作品的可能性,然后采用抽象分离法,过滤掉为舞蹈领域所知悉的部分,然后再认定某一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认定作品之间相似的程度,从而知晓后作品是否抄袭了在先作品。

2.4舞蹈作品版权内容

舞蹈作品版权是指舞蹈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与舞蹈作品相关的各项权能,包括相关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基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得出,著作人身权舞蹈作品权利人因创作舞蹈作品而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包括:

(1)署名权,即作者在其舞蹈作品上署名,以表示自己作者身份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如何署名,也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署名。

(2)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作者享有的舞蹈作品不被他人擅自修改,或者歪曲、篡改、割裂作品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舞蹈作品权利人因创作舞蹈作品而享有的财产权利,主要有:

(1)复制权,即以技术手段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既要将舞蹈作品在有形再现,又要使作品在物质载体上保持稳定和持久的状态。

(2)表演权,包括公开的或表演及公开的机械表演。

(3)汇编权,即根据已有舞蹈作品,改变后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

(4)改编权,即将舞蹈作品整体或者作品的某些小节通过节选或者编排,融合成一部新作品的权利。

(5)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将舞蹈作品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形式将舞蹈作品上传到网络,供公众获得作品的权利。

2.5舞蹈作品版权的侵权形式

(1)侵犯舞蹈作品版权人署名权,本人并未参与舞蹈作品的创作,在他人完成作品创作后署上自己的姓名。

(2)侵犯舞蹈作品版权人表演权,没有经过舞蹈版权人同意,擅自表演其舞蹈作品。

(3)侵犯舞蹈作品版权人改编权,原始作品一点也没有改变,或者只有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部分得到了改编;调整一些舞蹈片段和作品名称,但舞蹈动作和结构基本保持不变。

(4)侵犯舞蹈作品版权人复制权,录制课堂教学或表演内容,用于复制、销售和盈利。

(5).侵犯舞蹈作品版权人汇编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几段风格相近的舞蹈进行汇编,再配以新的音乐。

(6)侵犯舞蹈作品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舞蹈作品版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传到网络。

第3章 舞蹈作品版权区块链技术保护机制

3.1区块链的内涵

3.1.1区块链的定义

区块链技术最早通过“比特币”为人所知,是比特币最基本的技术之一。简单来说,区块链就是一条“链”,这条链由不同的“区块”连接而成,这些“块之间可以实现信息共享,不依赖于任何第三方中介,并能够自动完成数据交换和信息交流。我国工信部于2016年底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区块链作了定义[4]。这一项技术的主要特征有三个,包括去中心化、时间戳和智能合约。

这些表述可能太过官方,不是那么通俗易懂。我在这里举个耳熟能详的例子加以说明。拿今天的淘宝网络购物来说,一般交易流程是买家付款给支付宝,等收到货后进行验货,检查货品无误后在平台上要求支付宝付款给卖家,整个交易过程都是以支付宝为中心在进行。之所以是这样的模式,是因为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不信任。而区块链技术则可以解决双方之间的信任问题,完成双方之间的买卖,不需要任何中介。这样就节省了大量的复杂程序,同时也避免了个人信息被恶意泄露。

3.1.2区块链的特征

(1)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可以说是区块链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区块链能蓬勃发展的一大原因。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交易还要依靠第三方的信任背书才能完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不信任、交易信息的不对称、依靠第三方的所产生的高成本,都催生了区块链技术的出现。

去中心化是指区块链技术将数据信息分发到所有节点,进行分布式处理,每一个“区块”都能获得链条上所有信息记录的副本,所有区块共同对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5]]。一方上传了数据以后,其他参与人都可以即时获得信息,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

同时,各方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会产生信任问题,去中心化还能够帮助解决这个问题,这也是上述关于区块链举例的内在支持。因为在分布式存储的情况下,不再需要第三方为双方的诚信担保,不会再因信息不对称而阻碍交易进行;同时,去中心化构建了一种“大众记账”的新模式,“账本”上的信息内容必须经过全网认证,使分布式存储更具透明度,真实可信。

(2)时间戳

区块链技术在一段时间内将数据打包成块,盖上时间戳,与其他时间区间的区块连接起来,形成了完整的链条。时间戳相当于时间证明,使得数据不能被轻易篡改,因为数据一旦发生变动便会产生新的区块,被盖上的新的时间戳,因而不会影响原始的数据区块。这样使得时间戳能够作为数据真实、准确的证明,提高区块链数据的可信度。

(3)智能合约

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是指提前在区块链上设定相关的计算机算法,一旦启动便会自动运行,外界无法对其进行干预;而且智能合约可以借助其服务获取报酬与资源,利用这些资源进行随后的交易。简而言之,他就是一串自治的、可以重复使用的代码。

智能合约运行在分布式的“大众账本”上,遵守预先设置的规则(即进行交易的条件),对收到的信息做出回应。只要收到的信息符合设置好的条件,智能合约便会开始运行,完成双方的交易,这可以大大节省交易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在提高交易效率的同时,智能合约也可以帮助解决合同履行问题[[6]]。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因一方履行不能或者一方履行不完全而导致合同纠纷,区块链可以通过自动化履行来解决。区块链的智能合约可以将传统的合同条件写入算法,并允许双方设定自己的交易规则和条件。当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一没有达到某种条件时,智能合约便不会启动。条件一旦达成,无须人为输入指令,区块链系统将自动履行,对合约当事人均具有强制约束力。

3.2区块链技术在舞蹈作品版权保护中的价值

3.2.1当前舞蹈作品版权保护机制作用不理想

舞蹈具有悠久的历史,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发展,并一直受到人们广泛的喜爱和支持,而且国家也鼓励舞蹈作品的发展与繁荣。随着舞蹈产业市场化趋势的加强,一些人为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照搬或篡改别人的舞蹈作品,这些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舞蹈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也打击了创作者的积极性[[7]]。像《千手观音》这样的知名作品十余年后重起纠纷,这说明我国舞蹈版权保护确实存在问题,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而区块链凭借其相应的特征和优势,正在向各个领域不断深入推进,我们应当有理由和信心相信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将在舞蹈版权保护的领域中有所发挥。

3.2.2区块链技术能够简化版权登记流程

首先明确一下舞蹈作品版权登记的程序,大致流程是申请人先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登记机关接收材料核查无误后通知申请人缴费,申请人缴纳费用后,登记机关才正式受理申请,再经过审查才制作发放登记证书,最后进行登记公告。我国现有的版权登记必须经由政府机构(各级版权局),从申请人提出版权申请到版权管理机构颁发证书,一个月的时间是少不了的,而且还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去进行登记,舞蹈作品版权登记费用为300元。如果使用区块链技术的话,舞蹈的创作可以实时记录到区块链上,而且可以实现舞蹈作品的创作与舞蹈版权的登记同时进行,极大简化了传统版权登记的复杂步骤,节约了版权人进行登记的时间。

3.2.3区块链技术能够降低查询版权信息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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