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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国际贸易的日渐发展,大标的额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跨国商事仲裁案件在仲裁案件中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产生的高昂的仲裁费用也呈现出增加的趋势,因此导致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参与仲裁程序需要大量的资金,当事人为了从第三方中获得仲裁程序中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也为了有效缓解参与仲裁程序带来的巨大压力,从而选择向第三方资助机构寻求资金上的帮助,由此诞生了“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

本选题以研究第三方资助制度为主要内容,对第三方资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概念、第三方资助制度的积极影响和存在的主要争议、我国对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持有的观点等四个方面进行探讨,在资助制度概述方面,介绍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基本概念、资助制度在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历史与当今现状;在对资助制度进行评价部分,讨论资助制度对仲裁领域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对我国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持有的态度进行讨论,在最后进行第三方资助制度在中国的推广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希望分析我国在第三方资助制度不足并且研究其不足的原因的基础上,借鉴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对第三方资助制度做法上,对我国完善第三方资助制度提出若干有效且有针对性的建议,有利于我国完善第三方资助制度,使我国仲裁制度得以完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利益冲突

Abstract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increasing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rge quantiti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ases and transnationally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ases are accounting for higherand higher proportion in the arbitration cases. And, the resulted high arbitration fees also showan increasing trend, thus, such situation leads to the parties,who are involved in the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procedures, need a plentiful fund. In order to acquire the needed funding supportfrom the third party and efficiently relieve the huge pressure due to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s, the parties,who are involved in the arbitration, choose to seek funding help from third-party funding institutions,thus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born.This paper mainly focused on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and covered four big aspects regarding on this topic, including the existed problems, the concept, the positive influence and the mainly existed controversy, as well as, the view hold by China, in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For the overview of the funding system, the basic concept of the third party funding system, plus, the history and current status of the financing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were introduced. While, on the evaluation of the funding system,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effects of the funding system on the arbitration field were discussed. Additionally, the attitude towards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in China was also discussed. Lastly,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in the popularizingprocess in China were discussed. Hopefully, on the basis of the analysis on the deficiencies in China’s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and the study on its causes, a number of effective and targeted suggestions will be proposed for further improvement on China’s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by referring to the practices of Hong Kong, Singapore and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on the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which will be conducive to perfect China’s third-party funding system, so that China’s arbitration system can be improved.

Key word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 Third Party Funding; Conflict of Interest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基本概述 2

2.1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概念 2

2.2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特点 2

2.3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3

第3章 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评价 5

3.1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带来的有利影响 5

3.2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利益冲突 6

3.2.1 第三方资助制度引起与仲裁员有关的利益冲突 6

3.2.2 引起仲裁保密性与信息披露之间的矛盾 6

第4章 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资助制度的态度及原因分析 7

4.1 我国对第三方出资制度的态度 7

4.2 形成此态度的原因 7

第5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本土化探索 9

5.1 本土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9

5.1.1 必要性 9

5.1.2 第三方资助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10

5.2 构建我国第三方资助制度扩大第三方资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11

5.2.1 扩大第三方资助制度的适用范围 11

5.2.2 细化我国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披露规则 12

第6章 结论 14

参考文献 15

致 谢 17

第1章 绪论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推进,国际商事仲裁标的额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同时,第三方资助制度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第三方资助已经成为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研究的热点话题。同时,在此背景下,跨国大型仲裁案件和纠纷也大幅度增加。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的诉讼费用较高,尤其是在大标的额的国际商事仲裁中,诉讼费用十分的高昂。高昂的仲裁费用给当事人在参与仲裁程序中带来了巨大的资金压力,第三方资助可以帮助当事人解决资金问题,可以使当事人及时的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不必使当事人因为仲裁费用的压力而导致更大的损失。当事人存在资金需求,而这种资助的做法能够一定程度上满足当事人的需求。第三方资助是为了满足资金需求而采取的手段,所以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三方资助的发展有源远流长的历史背景,早在封建时期,英美法系国家就存在着助诉和包揽诉讼的制度。在现代社会,第三方资助制度较早出现于澳大利亚,之后,第三方资助在英国、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20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诉讼资助协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规范资助诉讼行为的规则,第一次以规章制度形式来规范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是2011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诉讼资助协会发布的关于规范资助助诉行为的准则。

但第三方资助制度也与传统理念及制度相悖。在英美法系等国家中,争议双方当事人会分庭抗礼,中立者以中立的方式进行裁决,不管是在法律诉讼中还是仲裁中都必须遵守此种形式。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从传统上都不支持第三方资助,这种理念源于古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体现出了不支持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介入诉讼和仲裁的观点,其原因在于害怕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因此古罗马法中不支持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介入仲裁。在英美法系国家的裁判活动中,人们会十分看重当事人对案件有没有具体的直接利害关系,除案件当事人和裁判者之外,不能存在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主体。

但毋庸置疑的是第三方资助制度也有许多的优点,研究第三方资助制度,使第三方资助制度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实现其本土化,对于提升我国在国际仲裁领域中的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2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基本概述

2.1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TPFIA),在有些国家和地区也会称之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第三方融资(Third-party Financing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1]是现今社会中分担仲裁费用的一种新型方式,与此同时也是一种新颖的融资方式和手段。

在我国的《投资仲裁规则》中也对第三方资助下了定义,“第三方资助”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实体协议承担参与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情形。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负有披露义务,仲裁庭也有权命令获得第三方资助的当事人披露相关情况。但这个规则是针对投资仲裁的行为,没有包含对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定义。

香港在其仲裁法中也对第三方资助下了定义:第三方资助指的是与仲裁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对受资方提供资助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可知,出资第三者必须与当事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关于第三方资助人的范围和资助的形式,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资助的方式有很多形式,其中包括根据案件的结果来确定投资收益的任何投资合同[2]。根据这种观点可知,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所代理的客户所签订的风险代理,也属于第三方资助的范围之内。[3]。两者都是在案件取得胜诉之后当事人和第三方协商他们之间如何分配利益。因此第三方资助方式跟律师风险代理有异曲同工之处。[4]

也有观点认为,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形式非常多,因此没有必要对形式加以太多规定。[5]要根据具体案例来进行判断。依据这种观点可知,在法律实践中的一些特殊的保险也可以对其进行资助,对于一些具有特殊风险的项目,人们采用“保险”的方式来分散风险,从而间接地对于这种风险项目进行了资助。还有一种观点是,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资助人,应该是案件双方以外的人,也就是案外人,但是案外人所获取的利益是根据案件的仲裁结果来确定的。[6]

2.2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的特点

第一,出资主体与争议纠纷不存在利害关系。从主体来看,在第三方资助中存在着两个主体,分别是受资助人和资助人。其一是受资助人:他们是指在纠纷中接受资助的主体,不管接受资助的人是自然人还是公司,都是准备参与或者是正在参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当事人一方。仲裁一方的当事人,为了减少高额的仲裁费用给自己带来的巨大的资金压力,寻找并且十分乐意接受第三方对自己的资助。其二是资助人: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作为资助人一方主体的一般都是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一些专门的机构。资助人在进行资助之前,会评估所要资助的当事人所参与的仲裁活动的风险,然后根据所评估的风险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资助。随着贸易的全球化发展,跨国贸易逐渐的增多,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出现了专门以第三方资助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如比较有名的“凤凰法律融资基金 I (Phoenix Legal Financing Fund I)”2012年11月1日凤凰基金成立,到了2015年12月31日,总资产规模已经高达5亿美元,它是在世界上有名的法律融资基金。但在第三方资助仲裁的案件中,并不是每个诉讼都会获得胜诉,而一旦案件没有得到胜诉,基金支付的所有资助费用都是不可收回的。

第二,第三方资助仲裁基金不是传统的投资工具,它有一定的风险性。传统的投资工具包括证券和房产等,其注重市场的涨跌。而第三方资助更倾向于是一种服务。

第三,在第三方资助仲裁中还需要有一个资助协议:协议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当资助人愿意提供资助的时候,此时需要资助人和受资助人通过彼此进行有效沟通,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双方签订资助协议。在资助协议中需要表明,资助的范围以及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后如何就利益进行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综上,第三方资助具有三个特征: 首先,出资主体应该是与争议纠纷不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7],其次,第三方资助在其本质上是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和手段。再次,在进行第三方资助时必须签订投资协议。

2.3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第三方资助制度起源于古老的帮诉分利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争议双方当事人会分庭抗礼,中立者以中立的方式进行裁决,不管是在法律诉讼中还是仲裁都必须遵守此种形式。在古罗马法中体现出了不支持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介入诉讼和仲裁的做法。在之后的英美法系中的司法实务中法官会十分看重当事人对案件有没有具体的直接利害关系,除案件当事人和裁判之外,不能存在与案件无关的其他主体。这种思想演变到中世纪转变为禁止助诉与帮诉分利原则。

所谓“助讼”意思是帮助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帮诉分利”是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并且达成一致协议,由案外人帮助其当事人实现其法律诉求,案外人目的是要从部分判决中获取一定的好处,帮讼分利原则与如今的第三方资助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可将其视为第三方资助的最古老的雏形。第三方资助制度来源于诉讼程序中的“帮诉”。在中世纪的英格兰中,就已经存在为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资助的行为。但是一段时间过后人们发现,这一行为会带来滥诉,导致裁判不公等一系列的危害。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很早就确立了“禁止助讼及帮讼分利原则”,从而禁止了帮诉行为。这种禁止保留了很长一段时间,但是现在有了较快的发展。 如今英美法系国家,诸如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在这些国家第三方资助制度获得了较快的发展。2016年 5月 27日新加坡发布了最新的投资仲裁规则草案,该套规则草案也涉及了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规定等一系列问题,这是第一例国际仲裁机构对第三方资助仲裁的具体规定"。[8]香港曾经立法禁止帮讼行为,但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在 2015年 10月19日发布了一份咨询意见,建议修订仲裁条例,从法律上准许香港实行第三方资助仲裁[9] 香港与2018年12月7日发布《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规定在香港进行与第三者资助仲裁相关的活动中必须须遵从的常规和标准。在守则中从规定出资协议、出资者的资本保障、利益冲突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从发展历史来看,早在中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其实并没有在立法层面严格禁止助讼和帮讼分利,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发展的非常缓慢。在欧洲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都没有明确的禁止第三方资助的立法,相关协议和法律行为一般不会被认为无效的,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是第三方资助制度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在英美法系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影响下,立法的缺失正在逐渐演变为在法律实践上的默认,如英国、美国开始承认第三方资助,虽然英国曾经长期被禁止助诉及帮诉分利原则所笼罩,但如今也慢慢接受第三方资助。当前在英国己经陆续产生了一些关于第三方资助的案例。对于我国来说,在投资仲裁中,已经规范了第三方资助的行为,但在一般的商事仲裁中,对这个问题没有规定。

第三方资助制度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在法律实务中获得了较多的关注。第三方资助在国际仲裁中的发展正处在非常重要节点,这在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首先:此种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发展,澳大利亚、英国、美国,这三个发达国家是第三方资助发展进程最快的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亚洲的经济快速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亚洲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的第三方资助制度获得了发展,新加坡在《2017年民法(第三方资助)规则》中规定了第三方资助行为。除此之外,一些国家的第三方资助制度也发展较快,比如加拿大、中国大陆、新西兰等国家都发现了第三方资助的影子。其次:跟随者时代的进步的脚步,产生禁止帮诉分利原则的历史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步发展本国第三方资助制度。

第3章 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的评价

3.1 国际商事仲裁中第三方资助制度带来的有利影响

第三方资助制度可以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中,经常有涉案金额非常巨大的案例,在这种情况下,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对于仲裁当事人来说,这是资金耗费相当大的活动。第三方资助制度可以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资金压力,帮助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第一,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给当事人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一些缺少资金的申请人根本无力支付如此高昂的仲裁费用,但是当事人陷入困境,有可能是因为对方的违约所致,如果他能得到资金支持,便能以此维护他的合法权益。所以,缺少资金支持的一方当事人需要第三方资助人的资助。在第三方资助中,受资助人与第三方资助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会签订资助协议,承诺如果在案件中取得胜利会将胜诉利益同第三方资助人分享。第三方资助人需要预先支付仲裁费等一系列费用。即使受资助人在仲裁中没有取得胜诉也不用返还第三方资助人资助的一切费用。第三方资助人预先支付了受资助人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等一系列费用,承担败诉费用损失风险,使受资助人有理无钱而没有办法提起仲裁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通过第三方资助受资助人可以启动仲裁程序,打得起官司。一些有能力承担仲裁费用的当事人也会与第三方资助者签订资助协议,目的是将自己在仲裁中因为败诉而无法讨回权益的风险转嫁给第三方资助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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