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登录
  • 忘记密码?点击找回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初探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如今,精神障碍疾病种类不断增多,精神障碍患者数量日益增加,但关于精神障碍患者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却不够完善,如何保护这一类患者的婚姻权等基本权利是目前急需探讨的问题。

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比较研究等方法,结合医学与法学分类,将精神障碍患者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急性短暂精神障碍患者与具有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三类。在此基础上,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案例,对这三类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进行探讨,探究在现行法律制度与司法实务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受到了哪些规制与保障以及这样规定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的原因,总结现行法律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方面的优势与不足,并通过结合实务中的司法案例与外国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婚姻能力;经济扶养帮助

Abstract

Nowadays, the types of mental disorders are increasing and the number of psychotics is ascending, however, the legal provis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n psychotics are not thorough. So how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of this kind of people, such as the marital rights, is an urgent issue to be discussed.

This thesis is used the methods of literature study, comparative study and so on. In this thesis, I classify the psychotics into three categories: mental disorders without civil capacity, acute temporary mental disorders and mental disorders with limited behavioral ability through combining the medical and legal classification. On this basis, searching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judicial cases, we can learn more about the marital rights of these three types and probe that in the context of the legal system in force and judicial practice how the marital rights of psychotics is regulated and guaranteed, as well as the reasons for such provisions, then summarize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aws in force about the marital rights on psychotics.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judicial cases in practice and relevant foreign laws,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Key Words:psychotics;the marital rights;marital capacity;economic support and assistance

目录

目录 1

第1章 绪论 2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2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2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

第2章 精神障碍患者与婚姻权的界定 4

2.1 婚姻权的界定 4

2.1.1 婚姻权的法律渊源 4

2.1.2 我国婚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4

2.1.3 瑕疵婚姻效力下的婚姻权 4

2.2 精神障碍患者的界定 5

2.2.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5

2.2.2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5

2.2.3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 6

第3章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7

3.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7

3.1.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现状 7

3.1.2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权现状 8

3.1.3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中的其它权益 8

3.2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10

3.3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11

第4章 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的域外立法 12

4.1 婚姻效力问题的规定 12

4.2 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能力 12

4.3 精神障碍患者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权 12

第5章 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保护问题的相关建议 14

5.1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能力 14

5.1.1明确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能力 14

5.1.2细化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能力 14

5.2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效力 14

5.2.2为无效婚姻增设前置性条件 14

5.2.3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15

5.3 精神障碍患者的经济帮助权 15

第6章 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8

绪论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精神压力也随之增长。截至2018年底,中国已有超过1亿的精神障碍患者,目前患者人数仍在不断增加且精神障碍疾病种类也在不断增多,这一类群体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群体,如何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婚姻权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受国家及他人非法干涉,应当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作为自然人的重要一部分,其婚姻权也应受到法律及相应职能部门的保障。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实务中出现了有关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以及其婚姻权受到相关部门不合理侵害等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是如何进行规定,实践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受到哪些侵犯以及司法机关、民政部门等职能部门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问题的处理态度,结合国外相关法律法规,找出目前我国法律仍有待完善的地方,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问题进行一定的思考与探讨:

第一部分:理论界定部分;通过这一部分,将涉及本文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介绍,结合法学和医学相关理论,将精神障碍患者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为后文对各个精神障碍患者的具体婚姻权叙述打下基础。

第二部分:结合法律法规与司法实例,叙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主要涉及到的是其结婚权与离婚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部分。

第三部分:叙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第四部分:叙述急性短暂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第四部分:查找国外文献结合上述几部分所提到的我国有关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以及存在的问题,叙述国外一些国家对此问题的相关规定,以期对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问题有所帮助。

第五部分: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查找,司法实例的查看及国外相关法律的搜集,提出自己对于精神障碍患者婚姻权保护的建议。

本文主要用到的研究方法为:文献研究法;法律实务分析法;比较研究法。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949年《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并在第五条规定了患医学上不应结婚之疾病者不能结婚,不予登记。但并未明确规定疾病的范畴以及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与离婚权问题。1981年实行新的《婚姻法》,并于2001年进行修订,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这一问题进一步明确化,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与离婚权问题,即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结婚无效并排除了精神障碍患者通过行政登记的方式离婚的能力,可诉讼离婚。但《婚姻法》并未规定间歇性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与离婚权问题,以及精神病人到婚姻机关要求办理结婚时,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行为能力的区分等等,仍有许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司法实务中对此类问题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国外:各国《婚姻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大部分国家都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有所限制,但宽严不同;如日本《民法典》第四编第770条规定,精神正常为婚姻有效的实质要件。而美国法律主要以缔结婚姻契约时当事人的能力作为评判婚姻有效无效的要件,且美国的一些法院已经宣布一些有精神障碍的人缔结的婚姻有效。除此之外,大多数国家都把精神障碍问题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甚至一些国家认为一部分精神障碍患者除可诉讼离婚外,也可协议离婚。各国存在着将行为能力问题划分越来越细的情形,以更好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精神障碍患者与婚姻权的界定

2.1 婚姻权的界定

2.1.1 婚姻权的法律渊源

婚姻权是指与婚姻有关的各项权利,是男女在结为夫妻的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规定于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之中。

在国际法层面,婚姻权主要规定在以下几部法律中:《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世界性权宣言》以及区际层面的《欧洲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等等[[1]],通过这几部法律,总体上确立了国际法层面的婚姻自由、平等,不受种族、国籍、宗教影响,不受歧视等权利;确立了婚姻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并规定了各国应制定相应的国内法以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

国内法层面,我国的婚姻权主要规定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民法总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卫生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婚姻登记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除此之外还包括最高法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出台的相关实施意见,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我国婚姻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婚姻权是指与婚姻有关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1. 结婚自主权与平等权。该项权利主要规定在《宪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九条以及《婚姻法》第二、三、四、五、十三、十四、十五、二十二条,其主要内容为结婚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夫妻在婚姻中享有并承担对等的权利与义务,自身的学习、生活、工作发展不受不合理干涉,其各自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且子女有权随父姓或随母姓,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
  2. 离婚权,指夫妻双方平等拥有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消灭婚姻关系的权利,它贯穿于婚姻整个过程,主要规定于《婚姻法》第四章,该权利是婚姻自由权的重要保障。
  3. 生育权,是男女均享有的权利,包括生育请求、决定权以及生育方式选择权,该权利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

除此之外,还包括监护权,遗嘱权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视权等等,以及相应的财产性权利。

2.1.3 瑕疵婚姻效力下的婚姻权

婚姻效力主要规定在《婚姻法》第五至十二条,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为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为夫妻;实质要件为积极与消极两要件,积极要件为:达到法定年龄的未婚男女双方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自主结为夫妻。消极要件主要为两点即近亲不婚以及禁病婚。

根据婚姻成立与生效的条件,我们可以将婚姻效力分为两类,一为有效婚姻,即满足上述所有要件,受婚姻法所保护的婚姻。二为瑕疵婚姻,即因欠缺法定成立或生效要件而在一定程度上不被法律承认并保护的婚姻状态;瑕疵婚姻又可进一步分为两种即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2]]可撤销婚姻是指效力存在些许瑕疵,可依照当事人意愿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使其变为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有效要件而自始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由法律规定,不取决于当事人意愿。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为:欠缺的有效要件不同,两者诉讼时效不同以及处理程序不同。目前我国可撤销婚姻事由只有一种即《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受胁迫一方,有权申请撤销婚姻。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即不加区分地溯及既往,自始无效。此规定可能会导致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被认定无效,不能享受其应当享有的婚姻权,如经济帮助请求权等相应权益,有可能使善意方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损害婚姻家庭稳定,甚至损害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精神障碍患者的界定

在分析本文时,我们应当首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含义进行界定。

世界卫生组织对精神障碍给出如下界定:精神障碍包含一系列症状各异的问题,它具有广泛性与多样性的特征。但是,精神障碍的一般特征都是存在不正常思维、情感、行为和与他人关系的某种组合。除对精神障碍进行概括性定义外,世界卫生组织还对精神障碍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精神作用物滥用导致的精神障碍以及行为障碍,精神分裂症、妄想症等十一大类。根据该分类,精神障碍患者包括特别严重型和比较轻微型两种。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对精神障碍的分类,我们可以发现世界卫生组织对精神障碍的界定更偏医学性角度。除此之外,《法学辞典》也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了法学角度的界定即精神障碍患者指因为各种精神障碍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通过《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进一步分析可知,精神障碍患者主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转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合医学与法学两种角度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定义,本文将精神障碍患者作如下分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

2.2.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中所规定的特别严重型精神障碍患者,其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够独立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中所规定的比较轻微型精神障碍患者,其在心智或精神状况上存在一些异常,不具备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但仍具有部分意思能力,能独立从事某种行为。

2.2.3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患者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是一组起病急骤,以精神病性状为主的精神障碍。其诊断主要靠病史采集,精神检查和躯体检查,有些发作形式较难识别,如急性妄想疾病发作的识别率只有25%。在正常情况下,该类精神障碍患者与常人无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在发病时,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病期过后,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公布数据显示,中国各类精神病患者人数已超过1亿,其中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达1600万左右,精神障碍患者在今时今日已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量群体,他们的合法权益急需我们的保护。其中,婚姻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精神障碍患者也不例外,甚至应当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倾斜性保护,然而,时至今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并未得到充分的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两部婚姻法,均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并规定了该原则的限制条件,以更好的平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1950年《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并在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了精神失常未经治愈,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但并未明确具体包括哪些精神类疾病,且未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效力问题与离婚权问题。1981年实行新的《婚姻法》,并于2001年进行修订,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与《婚姻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这一问题进一步明确化,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与离婚权问题,即婚前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结婚无效且排除精神障碍患者通过行政登记的方式离婚的能力,可诉讼离婚。但《婚姻法》中并未明确规定间歇性精神障碍患者与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与离婚权问题,以及精神病人到婚姻机关要求办理结婚时,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行为能力的区分等等,仍有许多规定不明确的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

3.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现状

3.1.1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现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问题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婚姻法》第七条第二款与第十条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进行了限制,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婚前患病,已经结婚的,婚姻无效。关于此类疾病的种类主要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包括三类,其中一类为有关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由此可见,只有婚前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的患者不享有结婚权,而婚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精神障碍患者,婚姻仍然有效,只涉及离婚问题。但笔者认为,直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结婚的,婚姻无效是否有利于保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权是值得商榷的。如典型案例:王某,女,先天性精神发育障碍,属重型精神病,为《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应当结婚的人,因其不能辨别是非,婚前曾多次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后经他人介绍与现任丈夫结婚,结婚后,丈夫多次对王某实施性虐待并导致其怀孕七个月时死产,此事发生不久,丈夫便离开家再未回来。[[3]]法律确立婚姻无效情形的初衷是在保障婚姻自由、平等等利益的基础上,兼顾社会效益。然而关于本案例,适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认定为无效婚姻,有利于保护社会秩序以及王某的合法权益吗?答案显然是不能,在本案中,王某的丈夫对王某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其仍与王某结婚(当然其中也有婚姻登记部门一定程度上的工作失职,在此处,我们先不叙述)说明这是王某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站在善良人的角度思考,其应当希望这段婚姻合法有效;除此之外,王某丈夫享受了在这段婚姻中的权利,理应履行在这段婚姻中的义务。而关于王某这方,虽然由于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无法判定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我们应当尽可能从更有利于保护王某的合法权益这一角度去判断该婚姻效力,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二十条,三十四条,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后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益等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离婚时,一方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形,另一方应当从个人财产中给予对方适当帮助。由此可见,本案若认定婚姻有效更有利于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减少部分行为人恶意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结婚损害精神障碍患者的正当权益等类似情形发生,更好的维护社会利益。[[4]]综上,笔者认为《婚姻法》不应当简单规定婚前患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婚姻无效。而应当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分析并加以规定,更多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结婚权以及由于结婚权而产生的一系列权益。

3.1.2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权现状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权问题主要规定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三以及《婚姻登记条例》中。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企业微信

Copyright © 2010-2022 毕业论文网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