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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下的劳动关系认定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关键词 1

Abstract 2

Key Words 2

第1章 绪 论 3

第2章 平台经济的界定与特点 5

2.1平台及平台经济的相关概念 5

2.2平台经济的特点 5

2.2.1方便快捷性 6

2.2.2 资源共享性 6

2.2.3 跨界融合性 6

2.2.4 双边市场性 7

第3章 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现状 7

3.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 7

3.1.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内涵 7

3.1.2劳务关系的概念及内涵 8

3.1.3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概念 8

3.2劳动关系的特点 9

3.3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我国劳工关系之现状 9

3.3.1就业机会增加 9

3.3.2企业更具活力 10

3.3.3市场经济稳步增长 10

3.4 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我国劳工关系之问题 10

3.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界定模糊 10

3.4.2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 11

3.4.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地位不平等 13

3.4.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争议 14

3.5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我国劳工关系问题之原因分析 14

3.5.1我国劳动法框架结构不完善,内容不全面 14

3.5.2平台经济模式下,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缺失 15

3.5.3市场经济体制与劳动力市场的限制 15

第4章 完善我国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之建议 16

4.1指导思想 16

4.2具体建议 16

4.2.1完善我国劳动法,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 16

4.2.2提高劳动者地位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17

4.3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落到实处 18

4.3.1 政府应认清平台企业的性质 18

4.3.2平台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8

第5章 结论 20

参考文献 21

致 谢 23

摘 要

21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成熟与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新的经济形态即互联网平台经济开始出现并日益完善。互联网平台经济推动了我国经济的不断健康发展,为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与原动力,增加了就业机会,为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减轻了压力等。但是,在互联网平台经济日益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无法忽视的弊端,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互联网平台经济模式下,怎样界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劳动法规制下的劳工关系现状,对目前我国平台经济模式下平台工的劳动权益如何保护、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如何发挥作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旨在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经济 ;劳动关系具体认定 ; 劳动者权益保障

Abstract

Since the 21st century, with the gradual maturity of Internet technology and the rapid progress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 new economic form,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has begun to emerge and become increasingly perfect. The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has promoted the continuous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y, injected new vitality and motive force into enterprises, increased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nd relieved the pressure on China's labor market.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the increasing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some drawback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are gradually exposed. The most important problem is how to identify the labor relations between the laborers and the employing units under the 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model.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under China's labor law regula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and analyzes a series of issues such as how to protect the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latform workers under China's current platform economy mode, how public supervision and private supervision can play their roles, and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iming at promoting the healthy and goo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while protecting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orkers.

Key Words:Internet platform economy; Identification of labor relations;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and interests

第1章 绪 论

平台,在本质上就是市场的具体化。根据徐晋博士的观点,“市场从看不见的手,变成了有利益诉求的手”[1]。平台经济( Platform Economics)所指的是一种虚拟或真实的交易场所,平台本身不生产产品,但可以促成双方或多方供求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或赚取差价而获得收益。[2]

平台并非是一个新兴概念,在之前我们就已经构建了许多,例如购物商场为商家与消费者构建了平台,报纸杂志为广告商与阅读者构建了平台,我们也能在许多移动设备上看到一个又一个广告,这正是互联网为其提供了一个平台[[3]]。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一个又一个平台的构建简单而又成本较低,使得原本毫不相关的人们成为平台的参与者,增加了网络效应,并且使得更多的数据能够互通互联,便于抓取、分析和使用,从而使平台的价值得以实现[4]。目前,互联网已经成为全世界覆盖范围最广、传播速度最快、涉及领域最多的平台。

自2016年开始,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平台企业开始不断发展成为全球经济中最强大、最具有创新精神的重要部分。作为依托的的互联网平台具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互联网平台的成长与市场、与相关企业都处于一个相对等的位置上,他们的地位同样重要。二是目前在整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公司形态,开始从产品型公司过渡到平台型公司,并且平台型企业已经开始成为市场经济的主流趋势。三是以技术手段为主导的互联网平台开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来连接人们线上线下的生活,其中包括经济活动、文娱活动等,目前平台经济已经是社会中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经济形态[5]

平台经济是将消费者与生产商联系起来,创造高质量的价值交换,它注重于将着眼点放在社区与资源上,信息和互动对于平台经济来说是较为重要的,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创造的价值和之间涌现出来的竞争优势都来自于信息和互动。因此,基于互联网为依托的平台经济,所创造的不只是产品,也不只是一种服务渠道,而是一个双向的市场。一端是产品制造者,另一端使用户。这一个双边市场同时为两端源源不断的创造着价值[6]

我们能看到的是,平台经济的出现,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带来了机遇,为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动力,扩充了就业渠道,缓解了就业压力。但同时,作为新经济模式之一,平台经济也颠覆性的改变了以往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平台经济的出现,确实给我国劳动法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对就业、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方面产生了新的影响与挑战,同时也导致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不对等,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很难得到保障,以及劳动者的个人行为是否代表用人单位的形象等问题[7]。科学技术在带来一定优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平台经济也不例外。本文旨在研究如何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保持一个较为稳定的雇佣关系,平台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如何更进一步细化,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法应该在哪些方面、对于新兴的伴随着平台经济产生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8]

第2章 平台经济的界定与特点

2.1平台及平台经济的相关概念

平台是一种为供需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的实体交易场所或者虚拟的交易空间。这个场所或者这个空间可以导致或者促成双方或者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并且需要收取一定的适当的费用来取得收益。

平台有实体与虚拟两种之分。实体平台通常是指类似于古代的集市这种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物资与信息的交流场所;当然也包括现代的大型购物中心,集购物、饮食、休闲、娱乐、资讯等为一体的消费场所,等等。而虚拟的平台,则是在互联网时代不断飞速发展的今天衍生出来的,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大范围大幅度的推广使用,被赋予了新的存在形式与新的内涵[9]。正如我们大家所熟知的,“京东”“淘宝”等这样的购物平台,为买家与卖家提供了买卖交易的电子平台;苹果的Apple store为ios软件的开发者与用户之间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QQ音乐、网易云音乐等在线音乐平台为音乐所有人与用户提供了一个平台,便于使用者购买自己喜欢的音乐等等。以上这些都是现今人们日常比较常见的、比较典型的虚拟化的平台[10]

具体来讲,平台具体的构成要素包括有:供求方、需求方、平台发起人以及作为整个交易支撑的平台。供求方,从字面意思来讲,即就是供应者通过平台这个中介,提供一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需求方显而易见就是指通过平台来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顾客,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消费者;平台的发起人就是指平台的拥有者,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组建相应的平台,为平台实际的拥有者、组织者和领导者。平台本身并不具备生产商品的功能,平台只是类似于一道桥梁的功能,为供应者与需求者之间打起了沟通的桥梁,创建了一个渠道,便于交易能够轻松而快捷地完成。

2.2平台经济的特点

互联网技术、信息的快速传播催生了平台经济,平台经济开始转变为当前社会市场经济中,较为重要的经济新态势。目前的平台经济正为各界所瞩目,究其原因在于其具备灵活的双边市场、交叉网络的外延性、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方便快捷性等等,这些使得平台经济保持一种良好发展的势头与无限发展的前景,以及具有较强的创新活力。

2.2.1方便快捷性

如今在互联网时代,平台的存在方式及存在形态多种多样,迅速快捷,特别是在移动设备与互联网相互连通之后,人们的日常生活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接入之后的互联互通性、支付手段的越来越便捷性、物流方式的多样化以及快速便捷,基于平台产生的交易呈现良好的发展局面。而不少的商家纷纷发现这一商机,开始线上线下销售相结合,这样一来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市场交易的空间,可以更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2.2.2 资源共享性

互联网平台经济更有助于建立一个开放共赢的商业竞争环境。在这个大环境中,平台经济通过共享信息、资产、服务等资源,来使得行业之间的共享程度大大加深,这样有助于打破传统行业中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竞争过度等的弊端,很大程度上有效地提升了资源的利用率,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协同创新。那么,平台的价值是如何创造的?就是通过基于平台的多方来共同创造价值,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整体的价值体系,各方在平台中寻找自我的利益并积极创造属于自己的价值。通过各方的不断的价值创造,平台的整体价值也随着各方创造价值的增多而增多。这是一种良性的创造价值的循环,各方公平竞争,共同创造价值。当然,平台也要相应的适度公开、开放与透明,通过多方创造价值来实现自身的价值提升[11]

2.2.3 跨界融合性

随着资源共享的范围逐渐拓宽,平台经济产业的跨界融合性逐渐加深,产业内部的行业边界也随之模糊,同时,通过平台这个中介,产业实现的跨界融合现象也愈来愈显著,在这样的局势下,原有的产业边界被打破,产业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12]。此外,平台通过实现产业的跨界融合,尤其是互联网、AI等与传统产业的融合,这样极大的可以推动行业态势的创新,并且可以涌现出大量的新的业态。

2.2.4 双边市场性

平台经济,最根本上就是提供了一个可以供双方进行交易或者买卖的场所或者空间,平台实际上是一个类似于中介的性质。首先,平台类似于中介,具有相应的担保功能,交易的双方可以将平台作为交易往来的中间载体;其次,只有在促成双方在平台上达成交易,进而可以合理地收取一定的交易费用,这样平台才可以获得收益进而继续良好的运转。总之,平台会同伙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或者或是规则,来规范交易双方基于平台所发生的行为,这样也旨在维护交易双方,这样,有了双方或者多方的参与,平台才可以被称作平台,如果失去交易的任何一方,平台就没有办法再作为一个平台存在[13]

第3章 平台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现状

根据当前的现状以及数据来看,目前,互联网平台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颠覆性的改变着旧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与消费模式。但是,众所周知,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平台经济在为我们的生产、生活等方方面面带来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旧有的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规制下,平台经济模式下劳工关系的认定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等受到了一系列的挑战[14]。那么,首先我们要明确劳动关系及相关概念的具体内涵以及在当前大环境下,平台经济影响下劳动关系的现状。

3.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概念:

3.1.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内涵

邓洛普在1958年率先提出劳动关系这个概念,劳动关系即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15]“当然,在实际生活中也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存在,但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履行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此时就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次从立法的层面确定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三项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16]

3.1.2劳务关系的概念及内涵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17]。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签订订立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及以上平等主体,通过订立劳务合同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劳务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仅单纯的口头约定或者采取其它形式,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就只需要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自行约定。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1.3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18]

劳动者具体是指年龄达到法律规定的岁数,即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自己主要的生活来源,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事实上,在《合同法》中我们并不能找到关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样的专有名词,这只是法学界的一种常用的通俗称呼罢了。但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确系事实存在的劳动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19]

3.2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又称个别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的基本理念、特点、原则和内容等,主要是以这类劳动法律关系为研究对象凝练而成。[20]劳动关系的特点主要有:

首先,劳动关系是在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

其次,劳动关系是一类广泛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并不全部调整,譬如家政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我国现行劳动法就没有将其纳入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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