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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关于国家安全的争端解决问题探析毕业论文

 2020-02-15 07:02  

摘 要

自中美贸易战打响,中国对美国征加关税贸易行为积极采取反制措施,以期保护我国利益不受损害。在当前的全球化经济大环境下,向世界贸易组织申诉并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来解决贸易争端是维护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的一种选择。因此,探讨在 GATT/WTO 框架下解决国家安全争端的可行性是很有必要的。而在GATT/WTO 争端解决框架下,与国家安全争端有关的法律条款主要是 GATT 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

为了进一步了解 GATT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及其在争端解决案例中的实践,对历年来GATT/WTO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例进行了分析、比较、总结,结合每个案件的实际案情,对比各方对案件争议所持的不同观点,运用比较研究法进行研究。因涉及 GATT 第二十一条的案件并不算多,学者将安全例外条款与案例相结合来进行的研究也不多,故这样大量的案例分析总结实证研究将使得研究结论更具有创新性、实践根据和借鉴意义。

按照争端解决机构审查成员国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合法性的整个进程顺序进行研究,列出了管辖权问题和实体问题:管辖权问题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国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可受理性以及可裁性;实体问题包括国际法中的诚信原则、国家重要安全利益以及战争和其它国际关系紧急情况。从这两方面入手,并在每个问题下列举相关案例实践作为分析基础,比较、总结得出解决国家安全争端的可行性和途径,分析了此次中美贸易战诉至 WTO 可能产生的结果,为我国应对美国“232 调查”,在GATT/WTO 框架下解决国家安全争端提供借鉴。

关键词:安全例外,自我判定性,管辖权,国家国家重要安全利益,国际法中的诚信原则

Abstract

Since the China-US trade war started, China has actively adopted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to impose tariff trade, with a view to protecting Chinese interests from it. In the current global economic environment, it is an option aims to maintain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that solve trade dispute settlements through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nd its panel settled.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explore the feasibility of resolving national security disputes under the GATT/WTO framework. The main legal provisions related to national security disputes under the dispute settlement of GATT/WTO framework are GATT Article 21 security exceptions.

Aiming to know further about the contents and the practice in the dispute settlement cases of the GATT Article 21 , combin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dispute cases solved through GATT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ith GATT Article 21, then analyzing, comparing the feasibility and ways of resolving disputes . As there are not many dispute cases related to GATT Article 21 , there are also few empirical studies that combine security exception clauses with the cases , the way that gathering all the cases in this study will make the conclusions more innovative , practical and have mor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rder of the dispute settlement institutions reviewing member states invoking GATT Article 21 legitimacy, the list of jurisdictional issues and substantive issues is listed: jurisdictional issues include the Acceptability and the Determinability of dispute settlement institutions to review the citing GATT Article 21 actions of member states. The substantive issues include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National 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 in time of war and other emergenc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tarting from these two aspects, and enumerating relevant settlement resolving practices under each matter as the basis of analysis, also made a suppose of the probably result in this China-US trade war under the dispute settlement framework of WTO, and it will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China to deal with the "232 investiga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to solve the national security dispute under the framework of GATT/WTO.

Keyword:Security exception , Self-judging , Jurisdiction , National essential security interests ,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

1.2 研究现状综述 1

1.2.1 国外研究现状 1

1.2.2 国内研究综述 2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3

1.3.1 研究内容 3

1.3.2 研究方法 3

第2章 管辖权 5

2.1可受理权 5

2.2可裁性问题 7

第3章 实体问题 9

3.1国际法中的诚信原则 9

3.2国家重要安全利益 10

3.3战争和其它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11

第4章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8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2018 年3 月 8 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总统令,以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为由,决定对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分别征收25%和10%的关税。虽然美国从中国进口钢铁仅占美国钢铁总进口数量的2.4%,仅位居第十一位,但中国钢铁产能占世界钢铁产能将近 50%。中国在8月 27 日正式向 WTO 提出申请,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1]WTO 随后受理此案(DS565),中美贸易战至此拉开帷幕。美国商务部进行调查、总统特朗普颁布征税令的依据都是1962年《美国贸易扩张法》(以下简称《贸易扩张法》)第232条的“保障国家安全”条款,基于此条款的“232调查”及“232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国际上存在着争议,需要由WTO规则来进行检验。而在 GATT/WTO 争端解决框架下,与之相关的主要条款就是GATT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

GATT 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是WTO设立的,为了维护各成员国国家安全,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采取一定的必要行动,这样的行动是成员国履行 WTO 义务的例外情况。GATT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为:

本章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任何成员公开提供其认为违反自身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或

(二)阻止任何成员采取其认为是保护自身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行为:

1.关于可裂变材料或由它们衍生出来的材料;

2.(1)与战争中军火、弹药和工具的运输有关以及直接或间接为提供军事设施而进行的其它货物和材料的运输;

(2)在战争或其它国际关系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行动;或

(三)防止任何会员国依照《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所规定的义务采取任何行动。[2]

历史上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解决争端的实践并不算多,但对经典案例进行研究,总结经验,仍然能从实践中分析出该条款合理的适用方法,期望能为当前面临国家安全争端的我国及其它国家提供借鉴,从而找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法,维护国际贸易健康和谐、共同发展的环境。

1.2 研究现状综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就美国“232措施”是否具有合法性展开了讨论。大部分学者认为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如S. Malawer对美国“232措施”在WTO法律框架下的违法性作出了讨论,认为该行为是对WTO经济秩序的挑战,是不符合WTO法律规范的;在美国国会研究服务机构CRS于2018年发布的两篇关于美国“232措施” 的研究报告中,CRS指出特朗普政府有滥用《贸易扩张法》第232条条款的可能,国会在后续可能会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另外很大一部分研究则侧重于在讨论GATT第二十一条的适用问题。该问题来源已久,讨论众多。国外学者对该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对GATT第二十一条进行全面研究,如WTO在其编纂的WTO Research Index中,就对GATT第二十一条进行了综合详尽的研究;2012 年在WTO Analytic上发表的文章ARTICLE XXI SECURITY EXCEPTIONS对GATT 第二十一条从 GATT 第二十一条的起源、历史发展、经典案例等多个方面对安全例外条款分别进行了介绍;二是对GATT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和解释进行的研究,如学者R. Alford在其发表文章The Self-Judging WTO Security Exception中,对GATT第二十一条适用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三种解释方法;学者A. Mitchell认为成员国有对GATT第二十一条进行善意解释的义务;三是对涉及国家安全争端的案例实践进行的总结分析。如Ji Yeong Yoo 和 Dukgeun Ahn在Security Exceptions in the WTO System: Bridge or Bottle-neck for Trade and Security? 一文中就分别总结了GATT时期和WTO时期引用了安全例外条款的案例,对本文进行案例实证研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1.2.2 国内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在对于GATT/WTO下国家安全争端的解决问题课题研究上,主要分了两个方向进行研究,从这两个方向分别入手来探究合理的解决方法:

其一是对GATT第二十一条的研究。对GATT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条款的研究内容较多,如胡加祥在《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与国家安全利益的保护—以GATT第二十一条为研究视角》一文中,通过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对构建使用该条款的法律语境进行了分析解释,得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对于国际贸易中涉及国家安全的争议拥有管辖权,GATT第二十一条条款具有可裁性;孙南翔在《国家安全例外在互联网贸易中的适用及展开》一文中,表示对GATT第二十一条条款的“自我判定性”的认可,他认为成员国有定义和适用该安全条款的权利。但另一方面,他也认为该条款并不能被任意解释,成员国应尽到善意解释的义务。

其二是对美国“232措施”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美国“232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对症下药,寻找相对应的解决方法。赵秋艳在《浅析美国影响国家安全的232调查》一文中,总结了美国采取“232调查”的案例,认为“232措施”对进口产品的影响很大,提出我国相关产业应及时跟进调查,避免出现不利结果;何科鹏在《中美贸易失衡原因分析及措施探讨—以反制美国政府“232措施”》中分析了中美贸易失衡的原因,而这也是美国进行“232调查”,采取“232措施”的原因,他在最后提出我国应该积极进行反制,合理解决问题。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1.3.1 研究内容

本文旨在探讨 GATT/WTO 框架下国家安全争端的实证问题,从涉及 GATT 第二十一条的争端案例入手,分析总结解决国家安全争端案例的合理方法。因此,本文将以案例为基础,从一个案例解决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两方面进行分别研究,最后进行总结。按照这个思路,本文分为四章,以下将对文章各部分内容进行简要总结:

第一章是绪论,本章节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二章是管辖权,本章节主要介绍解决国家安全问题争端中的管辖权问题,包括可受理权和可裁性问题;第三章是实体问题,本章节主要介绍解决国家安全问题争端相关的实体问题,包括国际法中的诚信原则问题、国家重要安全利益以及战争和其它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第四章是结语,本章节主要是对全文进行总结,对笔者在研究中得出的结论进行总体概述。

1.3.2 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两种研究方法进行了相关研究:

(1)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指通过对实例的分析、归纳来总结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本文研究的基础在于对GATT/WTO 争端解决框架下有关国家安全争端问题的案例分析。在争端解决机构审查国家安全争端问题涉及到的每个关键点中,本文都列举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来进行分析总结。在案例分析中对相关概念进行解读会使其表达更全面且易懂,从实践中总结经验也使得笔者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

(2)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以一定的标准,通过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进行比较,总结其规律的研究方法。本文在列举案例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分别对同一个争议点各方不同的看法都进行了分析,例如世贸组织受理的有关国家安全争端案中,存在申诉方、被诉方以及专家组三方不同的意见。笔者将对三方不同的意见进行比较,分析其形成这个观点的原因,总结各个观点或许存在的优点及不足,归纳出哪个观点在 GATT/WTO 框架下解决国家安全争端更为合适。这将使得笔者得出的结论具有全面性。

第2章

管辖权

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中,管辖权是一个值得进行深入探讨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有关国家安全争端问题的情况中,争端解决机构对一方以国家安全问题为由采取措施的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论的问题。管辖权在实践中又可从不同方面入手来进行分析,即分为可受理权和可裁范围两个方面。

2.1可受理权

可受理权是指争端解决机构对于缔约国提起的有关另一方援引GATT 第二十一条而采取贸易措施的诉讼,争端解决机构是否有权受理该案件。在争端解决实践中,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的成员国一方通常认为 GATT 第二十一条是具有自主判定性的,争端解决机构无权对此项内容进行审查,无权受理因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采取的贸易措施的争端诉讼。但另一方通常持相反观点。以下将从几个案例中对可受理权的讨论进行分析研究。

在1985 年尼加拉瓜诉美国贸易制裁一案中,尼加拉瓜就美国对尼加拉瓜进行的全面贸易禁运向关贸总协定提起诉讼,请求审议美国的行为,以维护本国的利益。美国则主张其对尼加拉瓜的贸易行为援引了 GATT 第二十一条,是出于对自身国家安全保护的考虑,关贸总协定对此没有管辖权也就是这里的可受理权。关贸总协定则认为,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并采取贸易措施的缔约方有通知其它缔约方的义务,其它缔约方也保留协定下的所有权利[3]。由此关贸总协定就此诉讼成立了评审团,并在专家组报告L/6053中指出,关贸总协定拥有对尼加拉瓜诉美国贸易行为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是不完整的。在关贸总协定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关贸总协定对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是否具有管辖权是由争端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在被诉方美国的坚持下,专家组对案件的审理只能排除对美国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就是说,专家组在此次实践中对援引行为的可裁范围被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无法对援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受尼加拉瓜诉美国贸易制裁一案的影响,1989 年关贸总协定通过了一项决议,在决议中规定专家组有权对争议相关的所有事项和内容进行审查,除非争端双方另有约定[4]。这份决议也就是在评审团是否有对缔约方援引 GATT第二十一条的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管辖权的问题上进行了明文规定,是争端解决机构对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贸易行为诉讼的可受理性的根据。因此在1992 年前南斯拉夫诉欧共体经济制裁一案中,前南斯拉夫国内就欧共体对其实施经济制裁为由将欧共体诉至关贸总协定。被诉方欧共体声称,欧共体对前南斯拉夫国进行经济制裁行为是因为前南斯拉夫国内出现的人道主义危机对欧共体国家安全利益产生了一定威胁,故欧共体援引 GATT 第二十一条以保护自身国家安全,关贸总协定没有对该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管辖权。此辩称被关贸总协定驳回。虽然该案因为成员国申诉资格的丧失,评审团解散,最终也没有得出一个结果,但从上述两个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实践中,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国援引GATT 第二十一条而采取的贸易行为是具有可受理权的。

在2015 年乌克兰诉俄罗斯一案中,乌克兰认为,俄罗斯颁布的对乌克兰经俄罗斯向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转运货物的限制禁令是不正当的贸易行为,向世贸组织提出仲裁请求。被诉方俄罗斯辩称,俄罗斯对乌克兰采取的过境限制措施是为了应对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措施,是属于它认为必要的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的措施。因此,俄罗斯援引了1994年GATT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点的规定,而世贸组织专家组对此没有进一步处理的管辖权。但专家组意见表明,虽然GATT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起首部分从语义上来看是允许某一成员国采取它认为所“必要的”行动来保护其基本的担保权益,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仅限于客观上属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三个分段,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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