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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1.1选题目的:

2015年4月,中山大学副教授黄军就发表了全球第一篇使用CRISPR/Cas9技术对人类生殖系胚胎进行编辑,用以治疗地中海贫血症的研究报告。虽然其团队使用的胚胎为不能存活的病理性三原核胚胎,但该基因编辑实验仍引发世界范围的热议,其中不乏来自权威机构及媒体的批评,如Tatlow记者于《纽约时报》发表的《中西方科学伦理鸿沟》一文。尽管争议颇多,美国《自然》杂志还是将黄军就评选为“2015年度科学界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

2018年11月,南方科技大学副教授贺建奎“创造”的两名免疫艾滋病婴儿,再度将基因编辑技术推向风口浪尖。与黄军就不同的是,贺建奎在多次程序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对可成活的胚胎进行生殖系编辑后又将其植入母体并最终分娩出婴儿,使得该艾滋病免疫基因有世代流传的可能。因此,国内外对贺建奎的实验基本持清一色的批判态度。

自2002年CRISPR一词初次登上历史舞台,基因编辑技术飞速发展,生物学家有能力重构遗传密码。这一技术给人类带来了福祉,可通过敲除、替换致病基因等方式治疗或预防各种疾病。同时,它又伴随着巨大的风险:技术层面上,被编辑的基因并非功能单一,被敲除、替换后可能引发负面作用,并代代遗传。例如,镰状细胞贫血的致病基因,同时具有免疫疟疾的功能。伦理层面上,基因编辑使得人类能够改造、创作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物种,扮演起“造物主”的角色,猛烈冲击传统伦理道德。

基因编辑同其他新事物一样,对技术关卡的迅速突破令立法措手不及,滞后的现行法律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与调整。基因编辑又与大多数新事物有所区别,它潜藏着全盘颠覆性且不可逆的风险,不容走错一步。

本文旨在基于对国际现有的基因编辑技术进行解释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比美、英、法、德等国家的规定,针对不同技术类别,分别在基础研究、临床应用方面提出“法无许可皆禁止”的正面清单式的法律规制建议,一是用法律规避其潜在风险,二是用法律保障其继续发展,以弥补现行法律法规的缺位,实现利用基因编辑技术造福人类的目的。

1.2选题意义:


理论意义:首先可明确法律对基因编辑技术的态度,既要鼓励发展,也要防范风险;其次可确立人类基因的权利主体地位,保障基因权利不受侵犯,对民法、刑法体系进行补充完善;最后可通过划定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轨道,展望未来人类可能的进化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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