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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14 04:04  

1.目的及意义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明显特征之一是地域性,传统的冲突法理论认为,基于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特征,在知识产权领域并不存在法律冲突。地域性特征表现在管辖权上就是大多数国家都以专属管辖原则作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标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无疑严重阻碍了各国之间的交流,各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越来越希望自己的权利能够在其他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由此,开始积极探寻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途径。1883年,国际社会缔结了第一个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化的产生和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也已经随着知识产权国际协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发展而逐渐弱化,甚至有所突破。知识产权地域性突破的结果是大量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而法律冲突的产生是导致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冲突的直接原因。各国立法上管辖权确立的依据不同是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间接原因。随着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在各国国际事务方面的延伸,若此时各国仍严守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权,这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利于各国贸易的往来,对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提出适应当前国际发展趋势的方案,成为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我的选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

国内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许多学者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管辖权问题上作了许多理论研究。

1、主张以专属管辖权规则来确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基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以及知识产权往往与一国利益密切相关,韩德培教授及肖永平教授在其著作《国际私法》一书中认为:“在涉及内国专利权和其他类似保护的权利,如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的案件中,有必要规定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权”;郑成思教授在其专著《知识产权法教程》一书中通过举例认为在解决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之时,可以对法院赋予专属管辖权。

2、主张一般管辖规则来确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学者王佳在《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及法律冲突》一文中,认为国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地管辖权应依据一般管辖权规则来确定,而且大多是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从事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行为引起的损害结果发生地管辖。

3、主张协议管辖原则来确立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学者戴明在《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研究》一文中把知识产权案件作为一种私法的程序,主张知识产权纠纷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但不得违反一国的强制管辖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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