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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对公司之赔偿责任毕业论文

 2020-04-13 01:04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事态呈飞速的发展状态,与此同时,我国涌现了大批公司。公司的经营管理不仅是各公司负责人关心的,在社会各界也受到关注。董事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关于他的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生效,并且国家与2013年又对公司法进行了订正和修改调整了法条的顺序,完善了董事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董事的责任认定制度。但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较晚,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和缺陷。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董事责任的认定和判罚及补救进行更深的讨论和研究。不断地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董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

董事责任,股东代表制度,董事责任,经济判断原则。

目录

第一章是公司董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 2

第二章,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认定。 2

第三章,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3

第三章是董事追究公司责任的诉讼途径和起诉人。 3

引言 3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3

第一章董事对公司责任的基本理论 4

1.1董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4

1.1.1董事的法律地位 4

1.1.2董事责任的内涵 5

1.2董事对公司责任的基本问题 5

1.2.1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性质 5

1.2.2董事对公司责任的归责原则 6

1.2.3董事对公司责任的主体及追究 6

第二章董事对公司责任的界定 7

2.1经营判断原则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7

2.1.1经营判断原则的含义 7

2.1.2经营判断原则的理论依据 7

2.2经营判断原则的引入 8

2.2.1我国引入经济判断原则的必要性 8

2.2.2我国引入经济判断原则的困难 9

第三章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10

3.1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赔偿责任 10

3.1.2董事注意义务的确定原则 11

3.1.3董事违反注意义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2

3.2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 12

3.2.1董事忠实义务的内容 13

3.2.2董事违反自我交易规则义务的赔偿责任 13

3.2.3董事篡夺公司机会的赔偿责任 14

3.2.4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赔偿责任 15

3.3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及完善 16

3.3.1我国公司法对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17

3.3.2董事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 17

3.4董事责任保险 18

3.4.1我国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 19

第四章 董事对公司责任追究的诉讼途径 20

4.1公司直接追究董事责任 20

4.2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

4.2.1我国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规定 21

4.2.2我国对股东代表制度的完善 21

结论 23

本文共分成四章对此论题进行讨论:

第一章是公司董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和理论基础。

本章主要解释了董事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针对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制度进行了分析,引出了下文的讨论内容。

第二章,董事对公司责任的认定。

本章借鉴美国的相关法律和习惯,分析了我国引入经济责任判断原则的必要性,并讨论了中国引入管理判断原则所面临的问题。

第三章,董事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章说明的是董事违反董事注意义务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责任的情况。

第三章是董事追究公司责任的诉讼途径和起诉人。

本章介绍了公司直接追究董事责任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本文通过了解和分析我国现有董事制度,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补全并作出解释。

董事责任制度的研究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影响着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部分。我们应该结合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法律法规。

引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董事之于公司内部是执行和决策的领导机关,处理公司事务为公司发展献策。对于公司外部代表公司的形象,为公司谈判或者交易代表,直接影响公司的运作。如果一家公司想有效运作,它需要董事在公司中占有较高的地位和领导地位,因此董事们需要更多的权力。这样对公司的发展和经营是有利的,但是如果董事滥用这大范围的权力,有可能对公司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2013年修改生效的《公司法》固然增加了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追究董事责任制度可操作性的内容。当董事不作为或者违反义务给公司带来损失时,公司放任董事行为不追究。股东只作为公司的出资方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呢?新的《公司法》于2013生效,增加了股东的权利。虽然这一制度的出现使股东通过法律渠道积极监督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利益,但如何在实践中使其有效仍然是一个问题。

第一章董事对公司责任的基本理论

1.1董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1.1.1董事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决定法律地位,董事责任也适用此条。一般我们都会通过分析法律关系来确定当事双方或者多方的权利义务。在实践中,因为董事为公司工作收益归自己公司收入归公司所有,两个关系是对立的,所以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不对等的。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也影响董事工作的内容和公司托付的权力。因此法律上应该有相关的规定,来确定二者的关系。目前,虽然各国体质不同,法律也存在差异,但是和=总结起来的董事和公司的关系类型为:委托、代理、代理和信托等。

(1)委任说。这一理论主要表现在日本、台湾和中国大陆的大多数学者。约定是指乙方委托另一方处理该交易的合同,另一方承诺处理。对于公司与董事,其中董事扮演的是受托人的身份,公司扮演的是委托人的身份,公司的财产和经营则是扮演了标的的身份。《日本商法》第第二百五十四条第第三款规定:“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由相关委员会的规定”[[1]]在我国《台湾公司法》第第一百九十二条第第三款中规定: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除本法规定外,依照民法关于委托的规定。[[2]]

(2)代理说。理论认为,董事并不是公司雇佣来的职员,而是代理公司事物的代理人。

(3)代理与信托兼有说。这一学说主要根据英国、法国和美国的公司立法和学说总结和演化而来,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既是一种代理,又存在信托关系。

(4)法定关系说。公司与董事的关系被认为是一种法律关系,这是我国学者梅慎实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被广泛接受。

因为各国所处的地理位置和法律体系不尽相同,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会存在差异,所以这些理论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对于中国目前的情况,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董事和公司是准委托的。公司与董事的关系是以约定为基础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与现代公司的实践也不同,因此是一种准聘任关系。

1.1.2董事责任的内涵

根据《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是公司内部依法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的,董事直接参与公司对于项目的决策和项目实施。董事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后产生的责任就是董事责任。这个责任的来源上文提过是来源于董事义务。

1.2董事对公司责任的基本问题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1.2.1董事对公司责任的性质

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都是民法上规定的民事责任。一般说来,董事违反和公司约定造成的违约责任可以应用违约责任的规定来处理。当董事违反其约定义务时,就是违反了的约定,违反约定就是违约责任。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也是违反了约定中的忠实义务,产生了违约责任。然而,当董事因为不同的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害时,一般是董事违反义务在先才会导致这种情况,所以这就同时产生了违约责任和侵害责任。

是董事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意味着董事们在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决策时应该尽职尽责,鞠躬尽瘁。当董事因为自己的不作为或者大意的决策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是违反了自己应付的注意义务,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1.2.2董事对公司责任的归责原则

日本公司法》曾经归咎董事责任时采用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最新颁布的新《日本公司法》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国公司法》确实是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但与此同时还规定了适用董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这样就使得法院可以不拘泥于僵硬的模式来判定责任。

按照这种形式在追究董事过错责任时,采取过错推定形式,公司证明了自己受到损失,而董事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付侵权责任。

1.2.3董事对公司责任的主体及追究

新《公司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4]]

董事责任的追究可以依靠公司监事会提诉或者股东代表提诉。如果股东拒绝为自己的违约承担责任,监事会可以根据董事会决议提起诉讼。公司不对董事提起诉讼放任董事行为的,股东可以行使依法行使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董事对公司责任的界定

2.1经营判断原则的含义及其理论依据

2.1.1经营判断原则的含义

经营判断原则在美国有深远的历史,但是至今还没有成文法对其作出相关的规定。经济判断原则是一种推定:“公司董事在充分的信息基础上作出业务判断,诚实可信,相信判决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只要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法院就应该尊重董事的管理判断。此外,认为董事的判断错误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有责任证明他有足够的事实推翻上述规定。

2.1.2经营判断原则的理论依据

经营判断原则的理论依据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判断:

  1. 董事为了给公司带来利益收益,作为全体股东的受托人,必须在经营和执行中竭尽全力,积极地为公司带来收益。他在执行和决策方面的成功可以给公司带来好处。如果决策失败公司可能会亏损。

(2)作为公司董事自热希望自己的决策和判断是正确的能为公司带来收益,而他在在执行时只能尽自己努力根据现有的信息作出判断和决策,但是事后根据最新的消息判断当时的决策正确与否显然有失公平。

(3)公司董事一般具有较高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当他执行自己的决定时,必须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但当法官判断董事的决定是否合理时,往往没有受到过这方面的教育,没有经验。他们通常只会根据董事行为是否带来损失来决定董事是否应承担责任。

(4)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当股东将公司的经营权交给董事会时,也就表示愿意听从董事会决议,并且承担损失。

2.2经营判断原则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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