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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继承中的物权变动毕业论文

 2020-04-12 04:04  

摘 要

财产继承是造成物权变动发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其在人们生活中也较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继承从而引起的物权变动的纠纷案件是非常多的,而现有法律存在的理论和法律的种种规定还不能够解决夹杂传统观念和伦理亲情而复杂多样的由于继承而产生的各类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财产继承中的物权变动进行分析和研究,不仅能够让我们深入剖析物权变动之根本,也能够让我们更为客观、理智地认识财产继承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本文对于财产继承的物权变动讨论从物权分类及特征方面入手,较为深入的分析了财产的继承类型、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和物权变动的模式,提出了财产继承的不同阶段物权变动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就财产继承的物权变动的安全性提出相关的可行性对策。并且依据实际物权变动过程中的物权变动和公示的时间差,提出切实的对善意第三人进行立法方面的保护。让善意第三人在物权变动过程力发挥其积极的推动作用,更好的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财产继承;物权变动;善意第三人。

Abstract

Property inheritance i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cause of property rights change, and it is also more common in people's liv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 are many cases of disputes over property rights caused by inheritance. However, the exist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till cannot solve traditional concepts and ethical affections, but are complex and diverse due to inheritance. This paper analyzes and studies the real right changes in property inheritance, which not only allows us to deeply analyze the fundamentals of property rights change, but also enables us to understand objectively and rationally the issues involved in property inheritance. Related question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change of property rights of property inherit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lassific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s. It deeply analyzes the type of property inheritance, the property rights based on inheritance and the mode of property rights change, and proposes different stages of property inheritance property rights. Changes 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inally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feasibility measures on the security of property rights inheritance changes. And based on the actual real right changes in the course of the real right changes and the time difference between publicity, put forward a practical third party for the protection of goodwill in legislation. Let the third party of goodwill exert its positive promotion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hange of real rights, and better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heirs.

Key words: property inheritance; real right change; goodwill third party.

目 录

第1章 物权变动概述 1

1.1 物权变动的分类 1

1.2 物权变动的特征 1

第2章 财产继承类型 2

2.1 动产与不动产继承 2

2.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

2.3 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2

2.4 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3

2.5 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3

第3章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模式 4

3.1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模式 4

3.2 基于遗赠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模式 5

第4章 财产继承中物权变动中存在的问题 7

4.1 财产继承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问题 7

4.2 财产继承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的问题 8

4.3 因继承发生的物权变动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问题 9

第5章 基于继承取得的物权之安全 11

5.1 基于继承取得的物权之既得利益的安全方面的对策 11

5.2 基于继承取得的物权之交易安全性的问题对策 12

5.3 需进一步突显对善意第三人的立法保护 14

结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第1章 物权变动概述

1.1 物权变动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物权变动被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最为常见的是,根据物权变动发生的原因,物权变动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别:因为发生法律行为,因此发生物权变动;另一类则是非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以意思表示为重要基础。该种物权变动方式,在具体实践中最为普遍,可信度较高;非因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形式多样,但是因为其无法涵盖所有内容,所存在的特殊情况较为普遍。

1.2 物权变动的特征

由于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这两种形式,不同变动模式可能会有不同的特点,本研究主要研究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该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物权变动的转移产生于法律条文明确规定,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用依靠权利人的意思就可以产生,因为,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效力。在这种情形下,只要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物权就会发生变动;其次,前提是有特定的事实已经发生了,比如法律文书以及合法拆迁的发生,所引起的物权变动;再者,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不需要物权公示这种方式就可以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第2章 财产继承类型

2.1 动产与不动产继承

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成为了遗产。所谓的动产就是指汽车、土地、机器设备等这些流动性较大,并且在流动过程中不会使其经济价值受损;而不动产是指土地、房屋等物体,尚且不能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具有不可移动性、个别性以及耐久性等。

2.2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部分学者曾经提及过:“遗嘱取得是依据单方面法律行为所取得的不动产物权最为典型的代表”,“遗嘱”在继承法领域内被定义为“一种依照立遗嘱主体的意思表示来生效的法律行为”,通过此种方式,遗嘱继承人所能够获得的物权权利更为广泛,诸如所有权、抵押权、使用权均可以获得。但是,此种观念没有就遗嘱的继承和遗赠予以区分,并片面的将遗嘱继承理解为单方法律行为。笔者认为,遗嘱继承与遗嘱遗赠有所不同,甚至可以说根本不同。遗嘱继承是指让指定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继承遗产的法律行为,是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而且继承人是受绝对法律保护,同时,继承人也要承担遗产债务。但是,在遗赠的情形下,受遗赠人只承认积极财产,也就是不会承担遗赠财产的债务。因此,我们可以说遗赠物权的变动以法律行为为基础,遗嘱继承物权变动与之不同。

2.3 有限继承与无限继承

有限财产继承是指继承人不仅可以享受遗产的使用权以及所有权等,而且还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就债务人的债务予以清偿,但是如果继承人考虑到此种情况放弃继承,那么其也就不需要承担因为继承而产生的债务;无限财产继承则恰恰相反,指的是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与债务相比较少,继承人则不因自己所继承的债务为局限,依然需要就债务予以清偿。从有限继承以及无限继承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较无限 继承来讲,有限继承相对来说选择空间还大一些。

2.4 共同继承与单独继承

在这种分类中,必然会涉及到财产继承第一阶段的物权变动以及财产继承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 在财产继承的第一阶段,属于单独继承的情况的时候,也就是说继承人只有一位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因为不涉及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即便遗产所有权没有登记到这位继承人名下,遗产也是归该为继承人所有;当遗产继承人不是一个人的时候,需要启动财产继承第二阶段的物权变动,也就是说遗产所有权因为共同继承人之间进行了遗产分割而产生物权变动。

2.5 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不同,其指的是继承人因为自己所拥有的身份,或者所处于的地位而获得的继承权。本位继承进行了顺序划分,第一顺序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则顺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位继承则指的是虽然不拥有继承人身份或者地位,但是可以代位有继承身份或者地位的血亲来进行遗产继承。

第3章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模式

3.1 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模式

在大陆法系内,通过意思表示建立物权变动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形式主义和意思主义两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认识的公示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从形式上来看,物权变动并不是依照行为人意思表示来展开的,其具有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主义也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从意思表示角度来看,当事人主要是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来进行意思表示,将债权意思排除,不需要要件行为即可以达到物权变动效果。

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这个大前提下,由于受到不同原因的诱导,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以及基于合同的物权变动虽然都会发生物权变动,但是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则相同。一般来说,这两种物权变动形式都无需公示均可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法律无须在就继承的物权变动进行其他规定。例如,法国对于物权变动则规定继承、赠与、遗赠均可实现。我国则倡导公式主义,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实质上来讲,就是物权变动有所不同。因此,法律需要就此方面予以补充。比如,我国《物权法》进行了规定,继承或者遗赠所获取的物权,在接受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候发生效力。从形式主义角度来说继承下的物权变动需要不需要公示一直都是理论界所讨论的重要内容。部分学者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原则来看,公示原则是重要的法律技术制度,其虽然有必要但是极容易给当事人带来不便。而非法律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此处主要指的是不动产物权,即使不登记,只要发生交付同样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这主要是为了弥补公示过于严格导致社会交易存在不足的缺陷。而且,以非法律行为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具有影响力十分大的社会公示性,有足够的影响满足物权变动对于排他效力的需求,以至于可以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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