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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开发区的行政主体地位文献综述

 2020-04-03 01:04  

薛刚凌在1998年第6期的《政法论坛》上发表的《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8212;#8212;兼论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中讨论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与日本、法国行政主体理论的不同及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及建立行政组织法的必要性,但是文中对我国目前的行政主体理论有了详细的介绍,目前我们对行政主体的界定仍在使用这套理论,即学术界把行政主体定义为依法承担行政权的单个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并对对行政主体的范围进行界定,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采用一般理论及行政主体要同时具有法律资格要件和组织要件,目前关于组织要件的说法不一,而法律资格要件具有统一的看法,即法律资格要件一共有3项:第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

第二,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的组织。

第三,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对行政主体的认定必须从行政主体资格入手,任何一个组织符合行政主体资格的,就是行政主体。

不符合的,就不是行政主体。

王卓君主编的《中国宪法》(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对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有简要的概述,并对行政权及行政权的行使机关有一些简述。

李昕在1999年第1期的《行政法学研究》发表的《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中再次阐释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系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以及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承担行政行为效果和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并简述了行政权就是国家统治权。

文章通过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与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比较,简述了我国行政理论的缺陷,并给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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