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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作为违法行为分析文献综述

 2020-04-03 11:04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不作为对行政相对方所造成的权益侵害日益严重,政府不作为现象日渐凸显,备受人们关注。政府不作为,就是在行政权力运行的过程中脱离其运行的基本规定,违背了法律对政府行为的基本要求,本质上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研究政府不作为现象,对构建社会公共行政,建设以人为本的基本理论,形成良好的行政道德环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不作为有多种方式,以其不同的标准可分为:具体的不作为与抽象的不作为;侵害个人利益的不作为与侵害公共利益的不作为;依申请的不作为与依职权的不作为;授权性不作为与排除性不作为。本文主要从行政法学的视角,以政府信息公开为研究对象,对比国外理论实践,对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面产生的问题展开讨论与探究。

笔者在论文前期翻阅和借鉴了一些关于政府不作为的书籍和期刊,对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王连昌主编的《行政法学》、周汉华主编的《我国政务公开的实践与探索》以及应松年、陈天本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研究》、杜学文的《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因与对策》、姜朋安的《公众参与与行政法制》、郭俊的《对行政不作为伦理现象的思考》、郭道晖的《知情权与信息公开制度》、章剑生的《知情权及其保障#8212;#8212;以lt;政府信息公开条例gt;为例》、张远航的《论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涂四溢的《lt;政府信息公开条例gt;的价值缺陷》、刘永延的《论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黄强的《论行政不作为》、陈富智的《关于lt;政府信息公开条例gt;的几个问题》、徐育强《lt;政府信息公开条例gt;第8条理解与运用#8212;#8212;就周某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案的法律分析》、郭娅、白婷的《国内外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初探》、朱虹的《浅析政府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等帮助我构建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认识的基本框架。目前,学者们主要是从分析政府不作为的概念入手,从不同角度论述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控制和预防。本文主要从信息公开视角入手,对政府不作为违法行为进行探究。结合本文的写作方向和所阅读的关于政府不作为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书籍和论文,可将部分作者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关于政府不作为:

从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政府机构开始迅速膨胀,50年代政府成为”行政国”,到了80年代已是”大政府”、”小社会”。行政权的极度扩张,直接催生了腐败并导致了行政权力运行中的缺失。

对于行政不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独立的法律制度,在学术上也没有一致的概念。学理上对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是: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据此来讲,这种不作为行政行为可以是合法也可以是不合法的不作为。但部分学者认为,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因为法律赋予或规定行政人员和机构的行政职权或职责是国家行政机构和人员对国家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该积极妥善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得随意放弃,一旦不作为,就是失职,就是违法。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较为切合,行政不作为会导致一系列危害结果,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如税务机关对应纳税公民或企业逾期不作为,那么损害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违背了宪法的最终目的,无疑是不合法的。

另外,行政不作为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尤大。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实质上需要同时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和保障行政机关的必要干预。徐银华在《关于行政不作为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强调了政府部门逾期不行使职权或职责,或拖延履行带来严重的危害后果,如城建部门对违章建筑视而不见,被征耕地被抛荒等,都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降低了市场经济的活力。

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

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而政府对其的应对措施却往往不够及时、有效,致使事态愈发严重,甚至失去控制。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便是政府在对待信息公开态度和做法上存在失误。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以,政府应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也符合党的十七大所提出的”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主旨。

我国政府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这种转变要求政府”透明行政”,而公共行政文件及事务的公开是公民真正参与国家管理,监督政府合法行政的前提。但由于以往政府长期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垄断,使公民由主动参与者变成为被动的接受者。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作为中国的”阳光法案”,它在社会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是中国透明政府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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