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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海外投资监管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0-04-03 11:04  

我国的海外投资始于1979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和我国改革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的海外投资发展迅猛。同时,国家对海外投资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强,特别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规范海外投资显得尤为重要。

海外投资监管制度包括审批与监督,是世界各国海外投资立法的重要环节。我国海外投资监管制度包括审批监管,外汇管制,国有资产管理以及经营管理四个方面。

一、审批监管。由商务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双头审批”。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对3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3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非大额用汇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其中,批准的投资主体主要限定为国内企业,且实践中主要为国有企业。

二、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筹借外汇的手段有境外直接融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划转、境内外汇汇至境外三种方式。对此,《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建立了我国管理海外投资的四种外汇措施:外汇风险和外汇来源的事先审查;登记与投资外汇资金的汇出;外汇利润和资产的调回;外汇优惠与支持措施。

三、资产管理。由于我国目前是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真正有能力”走出去”的有竞争力的企业往往以国有企业为主。在海外投资中实现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恣意流失,是资产管理的重点。

四、经营管理。在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新形势下,为全面掌握我国境外投资状况,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有必要对我国境外投资活动进行客观,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建立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是按市场机制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管理的一项尝试。同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年检办法并对年检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我国海外投资取得巨大成就,但与引进外资的规模相比,我国政府职能作用的发挥仍显不足,在海外投资的法律监管上存在诸多问题。审批监管方面,现行境外投资审批制度没有统一的海外投资法,各种部门规章零散不配套缺乏透明度。这种长期以来形成的”多元审批,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既不利于国家总揽全局和对海外投资进行宏观调控,而且容易导致审批机构职能分散,办事效率低,也导致我国海外投资者对海外投资审批机构的审批权限不容易把握。海外投资主体歧视待遇以及境外投资审批的核准工作流于形式。资产管理方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出资人缺位,尽管针对海外投资中的国有资产保护我国相关法律框架已经基本搭建,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政企不分,产权关系不清,国有资产监管在实践中往往受制于”出资人缺位”的事实,确立的监管范围还不够宽。经营管理方面,现行法律法规内容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对其进行阐释和细化,而且有些规定本身的实际意义也有待商榷。

为此,我国学者展开了广泛的探讨。王文强的《我国海外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相关立法建议》 、林爱民的《论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缺陷及完善》 、梁咏的《中国投资者海外投资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等对我国海外投资监管制度的完善进行了相关介绍。归纳所得,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监管制度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

(一)确立指导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的若干原则。

我国海外投资监管立法既要遵循人类立法活动的共同准则,同时也要坚持和确立具有自身特点的立法原则。首先应当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和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原则,它既是海外投资立法的一般原则也是海外投资监管法制的重要准则。第二是监管立法的系统性原则与国际化原则。再者是鼓励与限制相结合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海外的投资企业应该走效益型发展道路,而不应该盲目追求数量。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整体水平和投资效益,才能真正促进跨国公司的集约化经营,实现全球经营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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