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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事故责任研究文献综述

 2020-04-02 11:04  

实习,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对于大学生而言,实习是其将在校学习到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通过实习,大学生能够检验自己在校的学习成果,积累与本专业相关的实践经验,增加社会阅历,提早适应社会生活,为以后的就业增加机会,也便于将在校学习和就业顺利衔接起来。当然,在实习期间,实习大学生或多或少的会发生事故,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无法给予实习大学生完善的法律保护。

一、大学生实习的种类

在传统教学模式下有教学实习(认知实习)和毕业实习,毕业实习一般包括顶岗实习、带薪实习,另外还有勤工助学以及校外兼职。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身份的界定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是怎样的一种身份,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学校组织并纳入教学计划中的教学实习以及毕业实习,其实习生并非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学生的身份也并没有因参加实习而改变,原因在于:第一,学生到单位实习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事实上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不是我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第二,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其人事档案、组织关系也并未调到实习单位,因而并未改变其学生的身份;第三,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也未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是学校课堂教学的延伸,学生还未毕业,只是为了积累工作经验,也并不是为了履行实习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实习过后,大多数学生都不会再与实习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实习的单位工作,因此,此种实习状态下的大学生不是劳动者。此观点是在刘战伟的(《实习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研究》[D];中南大学;2011年)一文中阐述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实习生的学生身份而排斥其劳动者身份的这一认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并没有限制劳动者拥有学生身份,而是鼓励劳动者在劳动的同时参加学习,劳动者身份与学生身份并不冲突。此外,我国立法并没有排除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根据《意见》第4条的规定,《劳动法》并没有将学生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总之,虽然在校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但是其在校身份与其劳动者身份并不冲突,只要劳动者的实质,就是企业的劳动者,就应被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只是由于其在校生身份,在社会保险等方面与企业的正式员工有所不同,应属于企业的特殊劳动者。此种观点是在朱琳的(《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一文中阐述的。

第三种观点则分实习类型来阐述的,一是在传统实习模式下的校内课程实习以及处于学校直接管理下的企业实习,学生并不符合劳动者的条件,是不具有劳动者身份的,因为这是学生理论学习的延续,学生没有与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二是对于新出现的顶岗实习、就业实习等新的实习形式,则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果学生已经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学生已经长时间处于企业的直接管理之下,服从企业的劳动安排,利用自己的劳动为企业的生产做出了贡献,企业也为这种劳动实际支付了报酬,就应当认定学生与企业形成了劳动关系。实习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必然冲突,不能只因为实习学生的学生身份而否定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实习学生同样可以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而受劳动法的保护。此种观点是在李弋强的(《大学生实习期身份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年28期)一文中阐述的。

三、大学生实习各方法律关系的确定

大学生实习中各方法律关系包括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根据的不同的实习类型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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