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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之侵权责任研究毕业论文

 2020-03-06 02:03  

摘 要

在航天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越来越频繁,现存的法律系统已经不能适应如今的商业卫星发展现状。以《责任公约》为代表的卫星发射相关法律在制定之初并没有考虑到商业卫星发射在日后的卫星发射市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对于法律调整对象有所缺失。在如今愈加发达的商业卫星发射的大环境下,调整商业主体、国家等当事人在商业卫星发射致损的法律事件中法律关系的规范不足。本文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旨在找出一种符合现状的系列法律来对商业卫星发射致损进行规范。全文通过研究商业卫星发射现状,界定在商业卫星发射活动中的各当事方以及可能有的侵权样态。除此之外还研究了以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私营实体作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对商业卫星发射致损情况下,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归责原则的分析和对比,研究了商业卫星发射的特殊性。在笔者做了如上的准备工作后,得出结论:《责任公约》下法律规定有其合理与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国家作为法律主体所处位置和责任方式的不同情况下会得出不同的国家承担责任的后果、应当进行商业卫星发射致损的专门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必要性。最后,关于构建我国商业发射法律责任制度,笔者提出了对应现存问题进行解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商业卫星致损;侵权责任;立法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pace technology,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activiti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frequent. The existing legal system can not adapt to the current status of commercial satellite development. Represented by the convention on the liability of the satellite launch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levant law in setting does not take into account the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in future satellite launch market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so for lacking legal adjustment obje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creasingly developed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it is not enough to regulat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commercial subjects and the state and other parties in the legal affairs caused by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In this social context, this paper aims to find out a series of laws that conform to the status quo to regulate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damage. By studying the status of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the paper defines the parties and possible torts in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activities. In addition also studied to country, inter-governmental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the private entities as different legal subject, for all the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damage cases, different main body responsibility,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analysis and contrast; The particularity of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is studied. After the author made the above preparation, draw the conclusion: the convention on the liability under the law has its reasonable and unreasonable, especially countries as legal main body of the location and the way of responsibility under different conditions leads to the consequence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ake responsibility, should carry out commercial satellite launch cause damage of the necessity of special laws to solve the problem. Finall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Key Words:Commercial satellite damage; Tort liability; Legislative proposals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商业发射服务致损的侵权责任概述 2

2.1 商业发射服务定义 2

2.2 商业发射服务特点 2

2.2.1 商业发射致损的主体 2

2.2.2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侵权样态 5

2.2.3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责任承担 5

第3章 商业卫星发射致损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7

3.1有关商业卫星发射致损侵权责任现行立法和国际条约 7

3.2有关商业发射致第三人损害责任的现行规则 8

3.2.1责任主体 8

3.2.2责任原则 8

3.2.3责任分配 9

3.3对现行制度存在问题的分析 10

第4章 关于构建我国商业发射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建议 12

4.1 制定专门立法 12

4.2 明确索赔方、被索赔方的范围及责任 12

4.3 明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3

4.4 明确责任承担方式 14

4.5 引入强制保险制度 15

4.6 其他建议 15

第5章 结论 17

参考文献 18

第1章绪论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进步,世界的总体科技发展速度呈几何式增长,卫星的发射也不再是政府的专利,企业开始进入卫星发射市场中来,卫星发射也越来越市场化,比如纯民营商业发射的龙头则是SpaceX公司,这家公司有着美国政府的支持,拥有很多NASA的订单,在整个商业发射市场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商业卫星发射的前景十分可观,大量的需求倒逼上游的商业发射。SpaceX作为民营商业发射龙头企业,以低成本、可重复使用技术为优势,撼动了传统火箭发射企业的地位。市场竞争优势明显,鲶鱼效应搅动商业发射市场。我国近年来也有许多的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提供,例如2018年1月16日,搭载白俄罗斯通信卫星一号的长征三号乙运载火箭在西昌卫星发射中心发射成功。这也是中国卫星整星出口首次打开欧洲市场,同时也吹响了中国航天加速开拓国际市场的号角。随着发射数量的增加,如果没有一个有效明确的规范进行调整,将不利于商业卫星发射市场的稳定发展,长久下来是积累了很多弊端的。

卫星发射越来越市场化的同时,由此所产生的纠纷也存在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目前,在有关商业卫星发射失败导致损失时,现行立法和国际公约中主要规定了以国家为主体的责任承担。虽然企业已经加入了卫星发射的队伍中,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空间物体所造成的损坏的国际责任公约》(以下简称“责任公约”)制定时候并没有考虑到商业卫星发射的情形,因而在商业化进程中,《责任公约》的效力在某些特定的问题上并不能很好体现,比如商业发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现行立法及国际公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按一般民事侵权归责来处理,又会遇到处理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不能对应的问题。所以当我们面临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问题时,如何确定责任的主体、责任承担、侵权样态、归责原则等,是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第一,如上文所说,目前并没有严格的规定来针对商业卫星发射致损,科技的进步也需要相对应的法律保驾护航,作为辅助力量。在目前新的科技发展背景下,国际商业发射服务致损的责任主体应该如何确定,国家与私营实体间的责任如何分配,如何监管从事商业发射服务的私营实体等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私营实体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参与,使得国际商业发射服务致损的责任分配问题变得比过去复杂得多。第二,中国作为一个卫星发射大国,与卫星发射相关的法律构建还相当不完善,当其他卫星发射大国已经有比较成熟的相关法律规定时,中国的相关法律还几乎是一片空白。在这样的缺陷已经出现并且越来越明显的时候,对于国家、政府间组织、私营实体来说他们在商业卫星发射致损中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范围有哪些不同的可能性,如何在现在社会架构出合理的商业卫星致损侵权的法律框架,都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因此,研究私营实体在卫星发射失败的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2章商业发射服务致损的侵权责任概述

2.1 商业发射服务定义

商业发射服务是指一方根据另一方的要求,以空间运载器将对方指定的载荷送入太空而获取对方支付的报酬的活动。在商业发射服务中,合同双方一般由卫星提供方与卫星发射方组成,当空间运载器将载荷送入指定轨道时,商业发射服务完成,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反之,如果在发射期间出现失败并致损的情形,责任承担方便主要是合同关系中的私营实体。

商业发射服务与以往国家为主的卫星发射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2.2 商业发射服务特点

商业发射服务与以往卫星发射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第一,商业发射服务更注重成本和盈利;第二,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致损的侵权样态涉及的责任主体更复杂;第三,当商业发射服务发生致损结果时,私营实体目前还不是“发射国”概念下的主体。

2.2.1 商业发射致损的主体

商业发射侵权首先在主体上就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在整个商业卫星发射的过程中,牵涉到了多方的主体,当遇到商业卫星发射致损的情形时,所涉及的主体也会越来越多,整个过程中,受到损害的第三方与侵权方的几个主体相比处于绝对弱势的地位,虽然权利主体是明确的,但是在公约里对不同主体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因此本文对商业发射致损的权力主体及义务主体分别进行讨论。

2.2.1.1 义务主体

(1)国家

从最初的美苏之间的太空竞赛、中国发射两弹一星等历史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卫星发射市场原先一直是由政府掌控的,其他实体并没有能力和权限接触这一领域,因此,在早期,义务主体就是国家。与一般侵权主体相比,国家具有高可靠性和较强的赔偿能力。但是在商业发射中,国家并未直接参与发射活动,造成损害时它是否应成为义务主体是有争论的,笔者认为国家应该作为商业发射的义务主体。当该国的商业卫星发射服务发生致损结果时,国家作为“发射国”概念下的明确主体,应该承担空间物体的损害责任。这即是为了促进国家对该国的商业卫星发射活动的监管,同时也大幅降低了商业卫星发射的风险,提高了商业卫星发射的成功率。[[1]]由于卫星发射本身就涉及到国家重大利益,因此国家对卫星发射本身就有较多的监管权力,鉴于商业卫星发射活动的特殊性,我们将国家作为商业发射服务致损的可能的法律主体之一。

(2)政府间国际组织

《责任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公约所称国家,除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外,对于从事外空活动之任何国际政府间组织,倘该组织声明接受本公约所规定之权利及义务,且该组织过半数会员国系本公约及关于各国探测及使用外空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之活动所应遵守原则之条约之缔约国者,均适用之。”因此,虽然目前没有国际组织成为发射国的先例,但是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地位与国家类似,作为《责任公约》中的“发射国”,也是法律主体之一。在政府间国际组织需要购买商业卫星发射服务时,就会成为主体。

(3)私营实体

在商业卫星发射领域逐步扩大后,政府也开始鼓励和支持这一产业的发展,一些著名的公司如spaceX公司等私营实体开始大量参与商业发射服务。由于商业卫星在发射时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可能会出现致他人损害的情况,私营实体是在卫星发射市场化后才作为法律主体存在的,如果单纯认定国家为法律主体,而忽视有最直接联系的私营实体,舍近求远不具有合理性,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因此,私营实体在可预见的未来会成为商业发射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商业发射致损发生时,他们也应当成为商业发射致损的义务主体。

随着各国政府支持和鼓励卫星发射的市场化进程、经济支撑商业卫星发射公司的发展,私营实体的实力不容小觑。[[2]]由于真正提供卫星发射服务的是这些私营实体,他们应当作为义务主体之一,让国家为一切买单是不合适的,并且商业卫星发射市场十分繁荣,一些公司的实力足以让他在一次商业发射活动致损中承担一部分的责任,因此私营实体是可以作为整个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侵权主体。私营实体之所以成为义务主体,是因为其直接参与了发射活动。因此,在私营实体有法律上的依据和财产上的可执行性的基础上,可以将私营实体作为义务主体之一。

2.2.1.2权利主体

通常情况下,“致损”可能只存在于合同双方之间,比如在发射时,由于发射方的操作失误或者硬件失误导致了卫星损坏,那么侵权的对象并没有超出合同的范围,依然是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此时可能会产生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是根据合同中的约定还是侵权法律关系的约定,则属于深层的讨论范围。通常情况下,“致损”可能是单纯地发生于合同双方之间,如箭、星本身的损害,这时可能会产生合同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也可能同时对第三方造成损害,这时除了箭、星双方的损害责任问题以外,还可能会产生责任分担问题。在一些情形下,有致损就说明除了在“发射方”和“卫星提供方”的合同双方以外,还有可能对第三方致损。同时,对于第三方的致损责任,又会牵涉到合同双方的责任分配问题。在此,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对第三方的致损责任问题。

根据《责任公约》第一条,损害是指生命丧失,身体受伤或健康之其他损害;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财产或国际政府间组织财产之损失或损害,也就是说受害的第三方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自然人、法人、政府间组织。但是《责任公约》第七条中规定:本公约之规定不适用于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对下列人员所造成的损害;1.该发射国的国民;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地带的外国国民。这两类人员需要排除掉。原因在于,对发射国的国民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国内法律就可以处理的范围内,因此不需要《责任公约》进行调整。排除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地带的外国国民是因为,虽然这里牵扯到了国际责任,但是在进行商业发射之前就已经对可能掉落的地区进行了疏散和封锁,《责任公约》对于强行或使用其他方法进入指定区域的“不守规则的人”不提供保护,也就是说这是第三人自担风险的行为,不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综上,《责任公约》不适用对这类主体的赔偿,但并不是对这类主体不赔偿。这类主体的赔偿问题,适用有关国家的国内法解决,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是“权利主体”这一身份。当然,受害方遭受损害,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自己都没有责任,有的损害可能是由于受害方与加害方共同行为所导致的,也要认定在事故发生时,商业卫星发射公司或政府部门对该区域的管理责任,如果是由于公司或政府部门过失导致的外国人在指定区域内受到损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发射国的国民,则应当根据国内法,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结来说,有可能成为权利主体的有:受到侵害的第三人、合同双方。

2.2.2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侵权样态

本文所述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侵权样态是指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情形,它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指卫星提供方、卫星发射方的共同原因致损,第二种是指卫星提供方、卫星发射方的单方原因致损。

当火箭在发射国境内致损时,侵权行为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都是发射国本国国民,所以对发射国的国民产生的侵权责任属于国内法律就可以处理的范围;当火箭在发射国境外致损时,便是卫星提供方、卫星发射方作为发射国的义务主体与受损第三人作为求偿国的权利主体;当箭星未分离时,在致损原因难以查明的情况下,卫星提供方、卫星发射方都会作为义务主体被牵涉进来,而当箭星已分离时,因致损导致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比较明确,所以多数情况下只会有卫星提供方或卫星发射方其中一方作为义务主体。

在上述不同的侵权样态下,主体确定后便会存在如何合理分担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样态与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承担具有密切联系。

2.2.3商业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责任承担

商业发射活动的责任承担不同于普通服务合同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3]]一般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与第三方义务主体并无关系,但是《责任公约》中与此相类似的条款仅是对发射国作出的相关规定,所以卫星发射活动致损的结果则要由发射国来承担,因为加重国家的责任可以加强对发射活动的监管,同时降低了发射风险,这就突破了合同双方的限制,在责任划分方面拥有很大的特殊性。商业发射致损不同于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划分,也不同于普通侵权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它除了有发射参与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以外,还应有发射参与者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分配。也就是突破了合同双方的限制,将国家也纳入到法律关系中去。

在商业发射活动中,不论是何方原因导致的损失,其一般承担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责任承担方式。因为对于受损害一方来说,商业发射活动作为一种高危险性高科技含量的行为,其无法分辨出应向何方求偿,为了保护受损害方的权益,因此而采用了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国内,一般的商业卫星发射服务以“星箭分离”作为责任承担的分界点,从点火到星箭分离之前,有卫星发射方承担责任,在星箭分离之后,则由卫星提供方承担责任。比如一九九零年的亚星一号卫星,中国仅对于发射阶段造成的损害进行了赔偿,而英国则对星箭分离后的阶段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

与普通的侵权致损相比,商业发射活动具有普通服务合同所没有的高风险性。[[4]]即使是发射成功率极高的中国、美国等航天大国,在商业发射活动中依然不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率。因此,商业发射活动较之普通服务合同,风险性要远远高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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