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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的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0-03-06 02:03  

摘 要

我国作为一个贸易大国,因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相关问题影响着我国出口发展,很多国家把我国当成强有力的竞争对手,研究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备受各界关注。本文以研究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为中心,首先分析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以及对我国的负面影响,总结并分析一些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议,然后对入世协议书的第十五条进行了解读,主要分析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的a、d项,最后通过法条分析得出结论,对于从法律角度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研究结果表明a项ⅱ目规定的替代国方法在15年到期后就已终止使用,其他国家不应再继续适用该条规定,d项里的区别规定都合理合法,世贸成员国也应当遵守法条规定,而且在双反调查时,不存在举证责任在调查国或是被调查国,因为他国不得根据议定书的条款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进行调查并使用替代方法。本文选择从法律角度分析法条提出一些法律应对理论,在处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有指导意义的。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入世议定书15条;反倾销

Abstract

As a big trading country, China's export development is affected by the related problems brought about by the market economy status. Many countries regard our country as a strong competitor and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study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study of the status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first of all, it analyzes the origin of the problem of market economy status and its negative impact on our country, summarizes and analyzes some disputes about the status of market economy. Then it interprets Article 15 of the WTO accession Agreement, mainly analyzes item ACD of Article 15 of China's WTO accession Protocol, and finally draws a conclus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articles of law, as well as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hina's market economy status.

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surrogate country method provided for in item a (II) has ceased to be used after 15 years, that other countries should no longer continue to apply the distinction in subparagraph (b) of this article and that WTO members should abide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law, Moreover, there is no burden of proof in the country under investigation or in the State under investigation, because other countries cannot investigate the conditions of our market economy and use alternative metho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protocol. This article chooses to put forward some theories of legal response from the angle of law, which is of guiding significance in dealing with the problem of market economy status.

Keywords:Market economy status in China;Article 15 of the Protocol on accession to WTO;anti-dumping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及对我国影响 2

2.1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概念和沿革 2

2.1.1市场经济地位概念 2

2.1.2市场经济地位的沿革 2

2.2 WTO中涉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规则 3

2.3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的影响 4

2.3.1 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4

2.3.2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 4

2.3.3被诉相关产业的发展受阻 5

第3章 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议 6

3.1 争议产生的原因 6

3.1.1经济利益的趋动 6

3.1.2欧美对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不同理解 6

3.2争议的具体内容 9

3.2.1西方学者的不同观点 9

3.2.2中国学者的不同观点 10

第4章 对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解读 11

4.1.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a)、(d)项的分析 11

4.2 举证责任倒置论的分析 14

第5章 结论 16

参考文献 17

致谢 19

第1章 绪论

中国自加入WTO以来已经成为100多个国家的最大贸易伙伴,为全球经济贸易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某些国家根据自身国内法确立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来评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他们以严苛的要求衡量我国经济模式,由于他们不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于是在反倾销中使用替代国方法来判定我国产品的市场价值。由于目前是被调查方承担证明责任,并且调查国还会选择有利于自己国家计算市场价格的方法,我国出口行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就要付出额外的成本去弥补因替代方法带来的损失,打击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依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第二句规定,达到规定期限后,第15条a项ⅱ目终止使用。然而在国外是否还能使用替代国方法和是否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我国与一些国家还存在着分歧。

到目前为止,还有一些国家,如欧盟美国,他们除了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还采用歧视性反倾销方式来打击我国企业,在贸易争端过程中,中国企业因非市场经济地位受到他国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打击,也因此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了负面影响。出口贸易发展包含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和与他有关联的行业发展,在出口贸易中,中国没有充分享受作为一个WTO成员国的权利,国际贸易中的义务履行也将受到影响。他国的这些歧视性措施违背了世贸组织公平交易的原则,约束我国在世贸中的发展之路,经济转型的成效也会被很多国家忽视,国际化道路走的非常艰难。一些国家如美国明确将市场经济与反倾销联系起来,并将确定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纳入国内法,所以在许多反倾销案件中,调查国对被调查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可是给予其合理待遇的先决条件。鉴于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没有明确规定,这基本上就是成员国在自身的国内法中让其他成员国承担更多的国际法义务。也就是说,被调查国需要证明自己在反倾销调查中符合调查国的市场经济标准,而决策权掌握在反倾销调查国手中。这在实践中往往会对被调查国不利,因此被调查国可能不会接受这样的义务,也就是在反倾销调查中没有必要证明其符合调查国国内法中规定的市场经济标准。然而被调查国为了不失去调查国的市场往往不得不选择接受这种不平等规则,因此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就给被调查国的出口贸易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2章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由来及对我国影响

2.1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概念和沿革

2.1.1 市场经济地位概念

WTO规则并未给市场经济地位下定义,但有些规定与市场经济地位有关系。在经济学领域对市场经济地位有较明确的定义。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由市场自发调整,以价格作为信号的自由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地位就是指一国运用其国内法制定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来判断另一国的经济体制并肯定另一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认定结果。从经济学的概念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建立是基础,市场经济地位是市场经济的最终认可结果。

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有两种情况,其一,当一个国家用其国内法规定判断了另一国家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则另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就会在整体以及各个主体上被该国承认。其二,当一个国家被认为是非市场经济体系,则在对该国市场经济地位不认可的同时还是可以允许对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的市场经济地位予以承认,因为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普遍允许单独判定某个企业产品价值是否符合市场经济标准。在贸易救济范围内,市场经济地位概念也融入到了国内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是需要另一个国家的承认,那么已被认可的国家将会取得这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于是在反倾销调查中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就会参考其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1]。在最初的国际贸易中,一个国家只是判定其他国家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即使被判断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也不会有什么不利的国际法律后果。但随着贸易发展,一些国家逐渐把双反规则与市场经济地位联系起来,把承认市场经济地位作为给予反倾销中正常待遇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实践中市场经济地位被赋予一定的法律意义,世界贸易中也增加了不少涉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端案件。

2.1.2 市场经济地位的沿革

两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都在追赶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经济发展越来越好也打击了计划经济体系的国家,于是他们在遭受了很多挫折后也开始了市场经济改革。然而改革的过程中还有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的阻碍,再加上经济基础差,这些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获得很多国家的承认,还在向市场经济过渡。

各国一开始是相对分散并独立调整自己的贸易体系,然后随着GATT的签订世界贸易成了多边贸易体系。国际贸易法从国内法规范发展到国际法准则已经实现了,在那时关贸总协定的各方主要是西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本主义国家,几乎没有非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与市场经济国家的贸易往来增多,反倾销问题越来越多,涉及到反倾销调查中有关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问题在当时渐渐引起贸易国的关注。于是在实践中,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国家及转型经济国家间的贸易救济问题开始出现。1955年,前捷克斯洛伐克通过关贸审查工作组提出想要增加GATT中关于“贸易垄断国家”出口产品可比价格问题的规定的意见,然后工作组接受意见并在GATT第6条增加了注释。1966年,波兰对于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部分的妥协也有部分的推进,他在议定书中第一次提及替代国方法并允许他国对从波兰进口的产品采用第三国价格去确定产品的市场价值,重申GATT附件I中对第6条第1款的第2项注释应当被适用[2]。在此后的实践中,波兰议定书开创了先河,如匈牙利就参照了波兰规则签订议定书,于是各进口国也都偏向用第三国价格。此后一些国家开始修改他们涉及双反的国内法规定,如欧洲在反倾销中加入非市场经济含义,美国在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规定了有关非市场经济的确定标准。

世贸在刚建立的时候,法律制定还不够全面完善,其中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就没有准确的规定,根据世贸的部分法律文件,WTO可以让其他成员国在反倾销中建立自己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但是成员国引用特殊的非市场经济规则对待他国是有条件限制的。同时在双反调查案件中,被调查一方虽然处在劣势一方受到限制,但是他们也是成员国,是可以运用世贸的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应对他国的歧视性措施或者证明自身是达到他国规定的标准。

2.2 WTO中涉及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规则

世贸中虽然对市场经济地位没有确定的定义与标准,但是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规则还是有的,通常是在反倾销和反补贴领域适用,经常引起双反争端规则就是通过判断一个国家或者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来选择是否用替代方法计算被调查国产品的市场价值。GATT第6条第1款(a)项规定了基本途径,调查方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有三种方法,第一种是最基本的方式,根据在稳定正常的贸易中与产品国内供应的价格相比。第二种是在该产品未在国内出售,就没有国内价格一说,这时就根据出口到其他国家的市场价格,第三种则是计算结构价格。关贸第6条第1款(b)项是上述条款的特殊规定,因为这个规定考虑到了产品的差异性例如征税、条件的差异。同时GATT第6条还增加了一条注释也就是GATT附件I关于第6条第1款的注释2。该注释规定了进口产品来自贸易被完全或实质上完全垄断的国家,且所有国内价格均由国家确定的情况下,在确定第1款中的价格可比性时可能存在特殊困难,在此种情况下,进口缔约方可能认为有必要考虑与此类国家的国内价格进行严格比较不一定适当的可能性[3]。在世贸规则里,GATT附件I第6条及《反倾销协议》第2.7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处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实际上,WTO中GATT附件I中关于第6条第1款的注释2是一条特殊的规定,它的苛刻之处在于它要求的前提条件,因为是要在贸易完全被垄断价格完全由国家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不适用可比价格。不能认为这个注释是解释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含义,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中央控制经济国家或国营贸易国家的含义阐释。由于注释中没有进步一说明如果不适用可比价格下一步该用什么方法认定价值,于是很多国家认为这是一个授权性条款,被很多国家扩大性的适用。随着贸易争端的增多,这个注释被很多国家引用并发展成在反倾销中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适用替代价格的方法。进口方对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正常价值有自由裁量权,并且根据第6条第1款注释2,应该是调查国承担证明进口产品来自完全垄断国家的责任。

2.3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的影响

2.3.1 反倾销措施的滥用

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中涉及反倾销就有非常多的案件,因此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也比较多,适用于中国非市场经济的调査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他国家滥用反倾销措施。滥用反倾销措施集中在适用替代国家办法,我国产品被适用替代国方法的机会增多后,这就会增加调查结果的随意性程度,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进口国家产业投机行为提出反倾销申诉。所以反倾销调查案件越来越多,贸易矛盾也会越来越多,并不利于世界贸易的稳定发展。在认定被调查国倾销时,调查国选择的数据不够精准也不排除有的调查机构故意用不准确的数据。因此反倾销税的计算结果有时候会出现小于或大于实际结果的情况。往往在实际调查中,最终的数据偏大的几率较大,因为调查国会用对自己有利的替代价格来适用于出口方。

2.3.2 出口企业的经济损失

自中国加入世贸以来,针对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也逐渐增多,在应诉此类案件的过程中付出了很多代价,经济利益严重受损。首先,在每次反倾销调查中,如果我国企业选择妥协不应诉或者应诉失败了,企业将被征收超额反倾销税,这方面的损失由出口商承担昂贵的反倾销价钱因此大大增加出口公司的生产成本。其次,如果企业选择正面应诉,出口企业在承受经营压力的同时还要整理出各种应诉材料,因此,企业要承担应诉这个过程里的所花费金钱与所消耗的精力,可见应诉的代价较为惨重。然后我国企业即使选择应诉也不代表会胜诉,所以在应诉之前就要考虑和准备好应诉风险成本,防患于未然,如果败诉,该企业不仅要承担应诉的一切费用还要被征收超额反倾销税。如果胜诉就可以享受和其他成员国一样的正常待遇,不用承受高额税费。因此无论是应诉还是不应诉,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我国发展有着负面影响,因为这一切付出的代价都是增加了生产成本,这使企业对面外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减少,抑制了我国企业的出口活力。由于在反倾销调查中是由调查国来判定是否使用替代法和适用何种替代国法,因此调查国有较大的裁量权会随意选择替代国的生产价值来计算中国产品的正常价格,调查国可以用大于我国生产成本的替代价格,间接的削弱中国企业的出口竞争力。最后,鉴于现在针对我国企业的调查案件越来越多而且败诉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重增大,很多国家会效仿之前我国败诉的案件来对我国出口商品进行调查申诉,约束了我国在国外快速发展的脚步,还对自己国家的产业起到了贸易保护的作用,频繁被诉的负面效应也就意味着我国要承担的出口经济损失越来越重。

2.3.3被诉相关产业的发展受阻

  遭遇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经济受损的同时企业成本也在增多,出口企业丧失生产活力。据统计,遭遇反倾销诉讼的行业排名前六的是金属制品、化工产品、塑料橡胶制品、机电产品、纺织品、纸浆、纸板及纸制品[4]。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这些企业出口额占全国出口额较大比重,发展势头也很好,在出口贸易中也是佼佼者影响着还未发展成熟的其他企业。正是由于发展势头迅猛,出口量大,更容易遇到反倾销调查,因此出口行业承受了很多压力遭受了很多损失,导致这些企业发展速度变缓,渐渐变得不景气,这些企业对其他材料需求就会变少或者规模缩小,进一步就影响了与这些行业有经济关系的相关产业。

第3章 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争议

3.1 争议产生的原因

3.1.1 经济利益的趋动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在这15年内,中国的综合国力迅速增强,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中国的综合实力越来越强大,尤其在全球贸易下我国是很重要的一份子。所以近几年关于我国是否被认定为市场经济国家,其他国家是否还能对我国实行替代国方法等问题探讨繁多。而之所以会产生这么多不同意见和不同处理办法最根本的原因仍然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国家实力的抗衡。我国经济的崛起与出口能力的跃升使中国和其他发达国家的经贸关系变得更加具有对抗性,例如欧洲某个报告曾经指出2016年底如果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低关税与反倾销调查威胁的下降使中国企业可以将出口产品的价格下降30%,欧盟不仅会出现贸易赤字增长,GDP也会下降[5]。一旦承认了我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美等发达经济体的好的发展态势就会受到不利影响。争议产生除了经济利益的驱动,政治因素也影响着他国对我国的争议,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往往是一种政治博弈的结果,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基本都会从全面的国家利益考虑,最终认为以各种理由不承认可以对我国出口经济有所控制也因此可以以经济发展为由来对抗中国国力的提升[6]。所以他们不愿意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忽略入世议定书中的15年期限,仍然用中国入世议定书的15条、反倾销协议、GATT第6条第1款等规则对他国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成为抑制他国经济的有效的、冠冕堂皇的手段。

3.1.2欧美对有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不同理解

世界各国或者各个共同体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不同的标准和不同的处理方式。之所以产生这些不同理解是因为国情不同,立法的角度不同,由此也就造成各国国内法的规定不同,以下就深入探讨世界贸易中两个重要的经济体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同理解。

3.1.2.1欧盟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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