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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2024-01-16 08:01  

论文总字数:17955字

摘 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很明确地被规定在了我国的民法中,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失不列入赔偿范围,仅限于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而且补偿原则不一,赔偿数额具有局限性和不一致性.这不利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破坏了法律内部的协调统一。因此,本文从列举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分析了精神损失不列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所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外国立法例以及赔偿标准,通过综合分析,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标准,完善建议

Abstract:Mor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explicitly defined in the country"s civil law,but in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the compensation for moral damages are not included in the scope, it is limited to compensation for the victim"s material loss, and it had different compensation principles, compensation has limitations and inconsistencies. This is not conducive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criminal victims, it also damaged the justice, and it destroys the harmonious and is unified within the law. Therefore, this article starts from the list of current legislatio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the existing legislation in the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for excluding moral damages, drawing on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compensation standards,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my own suggestions to improve mor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our criminal incidental civil action .

Keywords: incidental civil action,moral damage compensation,compensation standards,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目 录

1 引言…………………………………………………………………………4

2 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及存在问题分析……………………………4

2.1 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 ……………………………………………4

2.2 存在问题分析 ……………………………………………………………5

3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例及综合分析 …………………………………6

3.1 国外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例………………………………………………6

3.2 综合分析…………………………………………………………………8

4 完善具体建议………………………………………………………………9

4.1 精神损害需要赔偿………………………………………………………9

4.2 修改现行立法……………………………………………………………9

4.3 明确赔偿标准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1 引言

2013年3月4日,,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将许家林停在长春市西环城路与隆化路交汇处的车牌号为“吉A·MM102”银灰色的丰田RAV4偷走,盗车潜逃的过程中,许家林的大约两个月大的儿子在汽车后座啼哭时被周喜军发现,于是周喜军在惊慌中停下汽车,掐住婴儿脖子试图杀死婴儿,但是婴儿并没有立刻死亡,只是暂时的昏迷。后婴儿苏醒再次啼哭,周喜军就狠下心用布条勒死了婴儿。并趁着下雪将婴儿埋在积雪中后逃离。犯罪嫌疑人由于经受不住外界的压力和自己内心的折磨,于是在3月5日17时左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婴儿母亲在得知孩子死讯之后伤心过度导致精神崩溃住进了医院。5月27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周喜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审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判处周喜军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17000余元。[1]

被害人家属对刑事方面的判决满意,但对于民事赔偿方面表示了不满。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许家林提出赔偿孩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共2300000元的要求,但法院只支持孩子的丧葬费17000元。这17000元是不是合理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刑事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应该得到得到赔偿吗?这个赔偿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这一系列的疑问再次把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引入大家的视线。笔者下面就对此展开论述。

2 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及存在问题分析

2.1 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立法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赔偿损失。”200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与此同时,在《侵权责任法》中,通过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三种形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2]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35条的规定,当发生本法第3条或者第17规定的情形时,导致他人精神发生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基于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条也规定了遭受物质损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这一条也对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主体进行了规定,被害人没死由被害人提出,被害人如果死亡或者失去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出。2002年7月11日《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直接拒绝受害者的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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