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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分析法学对人性的假设

 2024-01-12 09:01  

论文总字数:9485字

摘 要

关键词:经济分析法学,人性,假设

Abstract:Any one discipline generated are based on certain presupposition, presupposition is established or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theoretical system or not. Economics of law is based on the presupposition of humanity, which is economic, rational people, is an opportunist, is the preference of the person. In this way, the most fundamental is the hypothesis of "economic man", "economic man" is a selfish person, is a rational person, is being able to compute, but not all of the behavior of the individual is self-interest of economic man, so he has a strong pursuit of their own interests and take unfair means do things by irregular ways. "Opportunistic" person, the rational person can make their behavior comply with specific purposes, has been affected by the preference of the person.

Keywords: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Human nature,Hypothesis

目 录

1 引言……………………………………………………………………4

2 理论预设之于经济分析法学…………………………………………4

2.1 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理论…………………………………………4

2.2 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预设…………………………………………5

3 法律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假设…………………………………………5

3.1 经济人假设…………………………………………………………5

3.2 机会主义假设………………………………………………………7

3.3 理性人假设…………………………………………………………8

3.4 偏好假设……………………………………………………………9

4.经济分析法学理论预设的评价………………………………………10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1引言

任何一门学科的成立都是先建立一定的前提预设,然后再在这个预设的基础上进行发展。譬如建造房屋,必定先打好地基。预设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着某个理论体系的成立与否。如果一个理论的预设被推翻,那么即使这个理论发展的再完备,这个理论体系也会轰然倒塌。预设之重要还体现在它是决定这个学派和那个学派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中国五千年的文化中,法家和儒家理论体系都很完备,然而导致这两个学派思想不同的根本原因则是两个学派的预设不同。同样,法律经济学内部有很多学派,它们的思想各不相同,导致它们思想不同的原因也在与它们的预设不同。

2 理论预设之于经济分析法学

2.1 经济分析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律经济学是有着多种名称的一门学科,它又被称为“经济分析法学”、“法和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的经济方法”等,狭义的法经济学一般是指20世纪60年代后形成的以芝加哥大学和耶鲁大学的一些学者为代表的当代法经济学(即波斯纳所谓的“新”法经济学)。 广义法经济学是指对社会中法律和经济现象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

法经济学来源于市场经济发达、法律体系繁密的美国。学术界比较公认的创立时间,则是20世纪50年代末60世纪初。现代法经济学产生的标志是柯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法律经济学自诞生起,不仅让古来的法学焕发出勃勃生机,也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震动。对于这门新生的学科,批评和赞扬不绝如缕,然而法律经济学在世界范围内的推展速度之快、学科交叉之成功、对理论和现实的影响力之大,确实令人瞩目。

法律经济学的出现,不但打破了法学和经济学之间原有的学科壁垒,还促进了两个学科领域之间卓有成效的交流。但法律经济学并不是一个统一的运动,而是不同学术传统并存的研究过程,其中有些研究是相互补充的,有些研究却是相互竞争的,或者说,是具有冲突性质的。除了芝加哥学派、耶鲁学派、弗吉尼亚学派等几个主流学派之外,还有种种基于女性视角、批判法学视角、人类学视角、心理学视角的法经济学支派,显示出它只是一个有着相似的问题立场但认识基础不同、方法各异且组织松散的学术共同体。

纵观法律经济学横跨的两大学科,即法学和经济学,不难发现它们都是人类行为的学科,经济学是一门研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学科、是关于人的学科,法律是一门调整人与人之间某种社会关系的学科、也是调整人的学科。无论经济学还是法学,其基本假设“不谋而合”的建立在人的行为上。同样,法律经济学的学科体系也是建立在对人的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而正是对人的不同的假设,造就了法律经济学的不同派别。

2.2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预设

万丈高楼平地起,假设作为理论的基石,对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人作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主体,对其进行假设,具有基础性、前提性作用。第一,人性假设作为法律经济学的起点,只有掌握好其基本假设,才能行之有效的运用法律经济学进行分析和理解。第二,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在研究方法上也是博采众长,[1]通过对法律经济学进行的基本假设,目的在于澄清传统法学理论对法律经济学的误解,划清法律经济学的“行为能力”及其研究进路的优势和局限。第三,不少人认为,“法律经济学=芝加哥法律经济学”,其实不然,芝加哥法律经济学最多是法律经济学的一个主流学派。

根据国内关于法律经济学的著述和国外一些学者的思想观点,法律经济学对人的假设可以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人假设,以及在经济人假设前提下的机会主义假设、理性假设、偏好假设,这四个假设相互之间有一定的联系,但又有不同之处,以下是对这四个假设的阐述。

3 法律经济学对人的行为假设

3.1 经济人假设

(1)古典法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

经济人假设的提出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亚当斯密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利的,都在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但每个人在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同时,在客观上也帮助了别人实现了他的利益。比如大街上的清洁工,他做这项工作的动机,可能是为了养家糊口,可能是为了他自己能够混碗饭吃,绝不是为了城市的清洁,但是我们大家却都能享受到清洁、干净的城市环境,有利于身心健康 ,清洁工的行为客观上实现了我们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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