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登录
  • 忘记密码?点击找回

注册

  • 获取手机验证码 60
  • 注册

找回密码

  • 获取手机验证码60
  • 找回
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论债的清偿抵充制度的正确理解与适用

 2024-01-12 09:01  

论文总字数:12006字

摘 要

清偿抵充是一个重要的债法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认可。法、德、日、意等国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该制度均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对该制度仅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用两个条文进行了规定。本文针对一个有争议的典型案例,分别按照法、德、日、意等外国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处理,发现其结果不同。即便按照我国《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处理,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从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解释方法的角度对该案例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分析,得出了自己的结论。

关键词:清偿抵充,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理解与适用

Abstract:Debt repayment offse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debt law, it originated in Roman law, later accepted by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In the current law, France, Germany, Japan, Italy and other countries of the civil code and the "civil law" of our country Taiwan area have made detailed provisions for the system. In China only in the "contract law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wo) using two law provides for the system. Aiming at the typical case of a controversial (from Zhou xi, Zhu long folk lending dispu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e French, German, Japanese, Italian thereof in Taiwan for the processing and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the regulation of our country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wo) for processing, will be different conclusions. Even if it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hina"s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two) can also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From the basic principles legal interpretation methods and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aw to analyze the case, draw their own conclusions.

Keywords: settlement offset ,agreement offset ,specified offset ,statutory offset,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目 录

1引言 4

2 据以研究的案例 4

2.1 案情介绍 4

2.2 争议问题 5

3 司法解释解读及评析 6

3.1 约定抵充 6

3.2 指定抵充 6

3.3 法定抵充 8

4 正确理解与适用 9

4.1 按照外国法及我国台湾民法规定的适用 9

4.2 按照我国合同法解释(二)规定的适用 10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致谢 14

1 引言

债的清偿抵充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时代。在民法法典化的过程中,该制度已经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均规定了该制度。但在我国大陆地区,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合同法》等均未对债务清偿抵充制度进行立法上的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迫于司法实践需要而出台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该制度进行了一个较为宽泛的解释,规定了约定抵充及法定抵充的顺序,为当时的司法审判解了燃眉之急。然而,在当今社会中,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各种民间借贷纠纷层出不穷。比较中外法律之异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债务的清偿抵充制度在目前的现实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据以研究的案例

2.1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23日,周从喜向朱奎龙借款162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一个月,张惟松对借款提供保证。2012年5月28日,周从喜向朱奎龙借款350万元,借款用于生产周转,借款期限截止到2012年6月8日,由王连华作为保证人。

2012年7月30日,朱奎龙(甲方)和周从喜(乙方)订立《还款协议》。协议如下:因乙方偿还贷款等原因,截止2012年7月30日乙方欠甲方人民币467.28万元整。由张惟松、王连华同志担保。经双方的友好协商特订如下协议:一、根据乙方情况逐步偿还,每月还款100万元左右,最少不得低于50万元,还款后重新立据。截止2012年10月30日必须全部还清。二、乙方同意承担每月2%的利息,且在每月30号前支付。三、违约责任。如果逾一次违约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整,并纳入欠款金额计息。四、如到期未如数偿还,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担保人连带责任。甲、乙双方在协议上签名。

2012年11月18日,朱奎龙(甲方)和周从喜(乙方)再达成如下《还款协议》:因乙方偿还贷款急需,经张惟松、王连华两同志担保向本人借款到2012年10月30日为止乙方偿欠甲方466.9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如下协议:一、根据乙方情况逐步偿还,每月还款100万元,还款后重新立据。定于2012年12月30日前全部还清。二、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承担每月2%的利息,且在每月30日前支付。三、违约责任。如逾一次违约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整,并纳入欠款金额计息。四、如到期未如数偿还,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协议如有异议或差错需在三日内核对并重新签订。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方朱奎龙,乙方周从喜在协议上签名。

朱奎龙另外还出具了2012年3月14日周从喜出具的54万元的借条和7.5万元的借条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

另外还查明,从2012年5月8日到2012年12月30日,周从喜还款款项合计为535.68万元。其中,截止2012年7月30日还款412.84万元。2012年7月30日至2012年10月30日还款44.3万元。2012年11月1日还款50万元。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1月15日还款45.5万元。上述还款均未表明是用来偿还哪一笔款项(包括未表明是偿还512万元债务还是偿还512万元之外的其他债务,也未表明是偿还由张惟松担保的债务还是偿还由王连华担保的债务。)

剩余内容已隐藏,请支付后下载全文,论文总字数:12006字

您需要先支付 80元 才能查看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企业微信

Copyright © 2010-2022 毕业论文网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