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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2023-11-01 10:11  

论文总字数:8257字

摘 要

我国刑法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刑罚体系也发展中慢慢完善起来。短期自由刑是刑罚体系的重要部分之一,学术界认为其存在有必要性。对短期自由刑利与弊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的认识到我国刑罚体系的不足进而找到改善的方法。此篇文章研究的重点是短期自由刑的利弊以及在保证刑罚整体稳定前提下对其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功效的问题。

关键词:短期自由刑;弊端;立法改良;司法改良

TheLocationofOurGovernmentRoleintheGovernanceEnvironment

Wu heng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Huai yin Normal University,Huai’an Jiang su,223001)

Abstract:our country"s criminal law field early,criminal law system is also gradually perfect.the disadvantages of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 and improve research contribut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punishment and perfect.Research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deprived of personal freedom.we should be on the basis of full study of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found the insufficient and defect,then seek perfect measures of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Made the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 to be more perfect on the basis of the retention,better play its efficacy as a means of punishment.

Key Words: of short-term freedom penalty;disadvantages;the eclecticism;the reform of the legislation

目录

一、 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现状 1

(一)我国现代的刑事政策 1

(二)短期自由刑中关于“短期”的界定 1

二、 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存在的不足 2

(一)我国短期自由刑的适用 2

(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2

(三)保留和改良短期自由刑是理性选择 3

三、 完善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的具体措施 5

(一)短期自由刑的立法改良 5

(二)短期自由刑的司法改良 6

四、 结语 6

参考文献 7

致谢: 8

我国短期自由刑的现状

(一)我国现代的刑事政策

早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出现了自由刑,萌生出“嘉石制度”:一种既有拘坐又有劳役并有一定期限的刑罚。[1]而近代西方的自由刑则产生于16世纪的矫治所和劳役所。历史政治和文化等社会性因素的不同,导致和国外相比,我国刑事政策刑罚较重。典型的是对于死刑的规定,因为现在很多西方国家早已废除死刑,而我国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和人生、财产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仍然保留了相应的死刑规定;但纵观全局我国刑罚体系近年来又有放宽刑罚的趋势。随着我国全方位的发展,在我国较为完善的刑法也面临着各种挑战,短期自由刑的存废是其中之一。我国的刑罚体系相对于一些西方国家来说,近年来虽然趋向于轻缓化,但重刑如死刑等还是没有被废除。就刑事政策轻缓化程度来说,我国的短期自由刑存在惩重的倾向。但依照我国具体国情并推断,在未来转型期发生高科技犯罪或严重的暴力犯罪不无可能,因此相对较重的刑罚也应当保留。所以短期自由刑在近期不可能被完全废除。

由于我国相对刑罚比较重,因而实行刑罚的轻缓化不仅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矛盾,而且也满足我国刑罚实践上的需要。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阶段,社会矛盾的突出导致新型犯罪层出不穷的同时,人们对犯罪的态度也产生了很大的转变:除去那些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的或性质特别恶劣的犯罪人得不到人们的原谅,大部分常见的犯罪,人们的态度较为宽容,最后处罚程序中会从轻。而这也正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所在:感化和矫正犯罪人、使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查处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事件。因而刑罚的轻缓化是必然趋势,这一形式也将对我国的刑罚结构和实施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短期自由刑中关于“短期”的界定

基于我国的主刑,短期自由刑包括拘役和有期徒刑。笔者之所以不把管制归入短期自由刑,是因为管制属于“限制”的自由刑。而我们今天研究的短期自由刑范围是“剥夺”的自由刑。目前的刑罚体系中只有拘役和有期徒刑可以纳入“短期”范围。但大多数判决和执行程序表明,拘役不是短期自由刑的典型代表。所以本文关于短期自由刑主要讨论的是有期徒刑“短期”的界限。

“短期”这个定义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存在争议。我国主张短期自由刑是拘役和有期徒刑二元论,我国学者对于“短期”持这几种态度:“六个月说”,认为六个月期限以下的剥夺自由刑为短期自由刑;“三年说”;[2]“五年说;[3]“十年说”。

笔者认为拘役和一年以下的法定刑属短期自由刑之列。从犯罪心理学上看一年的法定刑能更好的体现人的心理变化过程。立足于我国国情和自由刑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该把拘役和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定义为短期自由刑。首先是这些犯罪者社会危险性小。通常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者大多是初犯偶犯等,他们造成的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小。二是短期自由刑刑期过短,导致犯罪者入监执行很难达到矫正的目的。三是短期自由刑的预防功能。要对犯罪者进行差别化的预防,针对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方针,才能有效对犯罪者起到法律的惩戒性和威慑性效果。四是我国刑法条款关于缓刑的规定以3年为分水岭。通常可以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属于轻微犯罪或者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类。可见,社会普遍认为3年以下拘役和有期徒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而立法者的意图也与之相吻合。因此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属于短期自由刑的。五,我国的刑罚结构中,适用罪行最多的刑期必然包含3年这个分水岭数字:“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说3年是一个分水岭。六,现行民众观念上的转变。对某些犯罪的宽容度增加,3年相对较符合民众的从轻心理。最后,我国刑事立法的国情。我国对自由刑规定了10个刑格:6个月、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和25年。比较可以得出3年以下是较轻刑罚的结论。

我国短期自由刑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我国短期自由刑的适用

就适用的总体情况来看,短期自由刑的实刑适用多,缓刑、假释适用少。假释、减刑和社区矫正都是刑罚实施过程中可以替代或同时和短期自由刑一起实施的轻缓化的刑罚措施。由最高院发布的2013年1-9月份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统计表显示,403422件减刑案件结案率百分百的情况下,减刑的案件同比减少1.76%。33161件假释案件结案率百分之百的情况下,假释的概率与上年同比持平,为6.14%。由于刑法对于适用缓刑的条文规定限制条比较多,导致诸多的法官在判决时不倾向于同等条件下判处缓刑,而是判处短期自由刑。新刑法和刑诉法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其中用了40余篇规定了关于落实社区矫正的问题。此法的出台有利于短期自由刑的完善。

(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短期自由刑是刑罚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难免会存在一些弊端,其在执行过程中更是不可避免。

首先是短期自由刑刑期过短,导致犯罪者受惩戒和教育的时间过短而削减了威慑力,很难对他们实现改造教育的目的。也因此,大量犯罪者形成了对待短期自由刑轻视的态度,大不了就是待个几十天而已。犯罪成本和犯罪后果不成正比,正中犯罪者下怀。即使被关押,由于这个“期短”,很难在这几十天中完成对犯罪者三观重塑的任务。犯罪者只是机械的被关押,还未改掉恶习,但只要一期满,依旧可以出来危害人间,滋长社会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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