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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2023-11-01 10:11  

论文总字数:9118字

摘 要

“家庭暴力” 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严重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受害者如何免受其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有关组织如何提供有效的途径以对受暴者给予及时救济,是当今社会关注的话题。本文通过对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人身保护令”的发展进程等方面进行分析,简述了各国对家庭暴力的应对措施,并与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进行比对,研究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不足,简要的阐述了自己对此的思考和观点,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现状; 制度完善

A brief discussion of habeas corpus

Puxueya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Family violence" in the world are relatively common social problems, which cause serious damage to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damage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victim, destroyed th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ow victims from its harm,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social organizations, how to provide effective way to give timely relief for the violence against person, is a focus on topics in today"s societ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as well as the "habeas corpus" development process are analyzed,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measures of family violence, and the "habeas corpus" system in our country, studies the shortage of the system of habeas corpus in our country, briefly expounded the thinking and their views, perfect related 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Domestic violence; Habeas corpus; The status quo. System consummation

目 录

引言 1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概述 1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起源 1

(二)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发展 2

二、我国现行人身保护令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举证困难、证明标准模糊 3

(二)代申请条件规定不清 4

(三)执行机关及协助机关职责不明 4

(四)法律责任缺乏震慑力 4

三、我国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5

(一)增加人身保护令的证明规则 5

(二)完善人身保护令代申请程序 5

(三)明确人身保护令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职责 5

(四)加大对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处罚力度 6

结语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引言

据统计,我国大约24.7%的家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是由家庭暴力引发的,近12%的离婚判决中都提及到家庭暴力;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每年大约要接到4到5万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投诉,每7.4秒就有一女性被家暴。目前,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包括妇女、老人、儿童,而且家庭暴力的形式也从过去的肉体殴打上升到了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1]。但是中国传统礼教文化的影响、施暴者的威胁或者是受害者自身因素,导致了受害者在面对家庭暴力时,往往选择隐忍,这也助长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使得家庭暴力频发。这也说明了对于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来说,社会支持与法律保护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对家暴起到了一定的震慑力,人身保护令制度更是为受害者提供了暂时的安全。人身保护令制度通过国家公权力适度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弥补了过去反家庭暴力方面法律的空缺,降低了家庭暴力受害者再受侵犯的可能性,更好的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概述

人身保护令是指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使其免受施暴人的肢体和精神暴力等暴力行径,由人民法院依申请所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人身保护令制度是国际上公认的反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最有利的法律武器之一,它通过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者、命令施暴者迁出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居所等一系列措施,使得反家庭暴力从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的及时制止与防护,已成为大多数国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通行做法。

(一)人身保护令制度的起源

人身保护令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格兰,在当时被称为“大自由令状”,最初属于刑事令状,是为了保护被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而由法院向羁押部门签发相关令状要求审查其羁押行为的合法性。公元十二世纪,英国亨利二世开始作出人身保护令,不过仅适用于当时的贵族阶级,到1679年英国通过了《人身保护条例》,使得该项制度适用于全体公民,人身保护令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如1679年《人身保护条例》便较为详细的规定了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程序等,这是人身保护令制度第一次正式的被列入法律。

后来人身保护令也渐渐地被适用到了民事领域,用于保护受家庭暴力等威胁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英国关于民事领域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立法较为分散,独立于各部法律中。但是由于其保护令的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可以为受暴者提供更为准确和完备的保护措施,尤其是对于特殊群体,如儿童的保护比较全面,例如,在英国的《1989 年儿童法》中,明确规定了紧急保护令、监督令、照护令等多项措施,用以保护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儿童,并且若经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判断后,认为确有必要即可签发,无须通过申请人或者监护人申请或同意。而且,英国的法院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签发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法院认为有必要便可对紧急情况签发命令,不受申请程序的一般规制限制,这更有利于及时保护受害者。此外,英国对家暴受害者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对家暴受害儿童单独的资助系统,用于支付受害者的食宿、寄养费等。

(二)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发展

美国在英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人身保护令制度。1976 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颁布的《防止虐待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遭受家庭暴力威胁的妇女可以单独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无须以离婚诉讼为前提。自此,美国各州纷纷通过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相关法案,1994 年《美国反家庭暴力示范法》中专章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从美国联邦层面上明确了各州发布的人身保护令效力,以便更好的保障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为解决家暴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美国立法者将人身保护令制度按期间长短分为“暂时性人身保护令”和“长期性人身保护令”两种。暂时性人身保护令,有效期限为一般为 10 天至 1 个月,不需要当事人到场、法院开庭审理等程序,只需经家庭暴力受害者申请即可签发,用于保障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长期性人身保护令,则需双方当事人到庭、法院开庭审理,经法庭裁判后方可签发,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以上,而其保护范围较暂时性人身保护令也更为广泛,包括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在保护措施方面,美国的人身保护令可以较为全面的保护受害者,在人身安全方面,包括命令施暴者迁出住所、远离受害人和特定场所、限制其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探望权、没收施暴者的武器等;在财产方面,其保护措施包括责令施暴者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支付医药费、抚养费、处置共同财产、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其他损害赔偿等[2]

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与英美等国相比起步较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二十六到二十九条中规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内容、种类、有效期等,这是我国第一次引入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对我国反家庭暴力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是该《指南》只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不可以作为判案依据,在实际效果上尚有不足。至2015年《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在第4章(第23到32条)中明确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内容,包括申请条件、管辖法院、法律责任等,它的出台弥补了关于对家庭暴力事前、事中干预立法上的空白,通过使国家公权力提前介入家庭暴力中并行使一系列手段震慑施暴者,为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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