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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诉讼中的不予受理问题毕业论文

 2022-01-30 09:01  

论文总字数:12869字

摘 要

明清时期好讼现象严重,法制建设并不完善。商品经济飞速的发展和土地所有权频繁流转导致好讼成风。由于统治者的一些态度以及民族特有的人情社会观念导致当时官府采取了不予受理的息讼政策,对当时社会和现代社会都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本文对明清时期出现的不予受理政策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分析了明清时期面对好讼现象采取的不予受理政策带给我们的法学价值,对于我国的现代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明清诉讼 不予受理 现代法治

On the issue of inadmissibility in the lawsuit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bstract

The litigatio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as serious and the legal system was not perfe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and the frequent circulation of land ownership have led to good practices. Due to some attitudes of the rulers and the special social concepts of the people, the officials at that time took an inadmissible litigation policy, which caused a great impact on society at that time and modern society. This article gives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to the inadmissibility policy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It analyzes the legal value brought by the inadmissible policy against the good litigation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nd is of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law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Litigat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Inadmissible;Modern rule of law

目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引言 1

一、明清时期诉讼状况及原因 2

(一)当时的“好讼”现象 2

(二)当时的法制建设 2

(三)好讼成风的原因 3

1.商品经济的发展 3

2.土地所有权流转频繁 3

二、明清时期官府的应对态度及政策 5

(一)不予受理的“息讼”政策 5

1.无讼的社会教化 5

2.打压讼师行业 6

3.调解止讼 6

(二)不予受理的原因 7

1.统治者的基本态度 7

2.根深蒂固的追求“无讼”社会的理念 8

3.民族特有的人情社会观念 9

4.不够成熟的法律条文 9

三、不予受理政策造成的影响 10

(一)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10

1.提高民众法律素养 10

2.推动了官方的司法制度改革 10

(二)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11

结语 14

参考文献 15

致谢 17

引言

近年来,关于传统文化的讨论与日俱增。法律文化作为传统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中国的法治之路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在新的时期,中国在法律上开始进行转型,但是在学习西方法的同时,不可避免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影响。所以我们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带来的影响进行一系列的研究,可以为我国法治之路的实践提供理论背景,做到“古为今用”,同时对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也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诉讼制度作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针对明清时期好讼成风的现象,当时的官府偏向于采用不予受理的息讼政策,采用这种政策的原因有很多,包括起诉状不合规定;超长时效;非当事人是案件起诉人;管辖错误;越诉;在农忙时起诉;判决生效后的重复起诉;非官府规定的“放告”日起诉等,这些都不会被受理,比如如“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辄赴上司称诉者,即实亦笞五十;须本管官司不受理,或受理而枉亏者,方赴上司陈告[1]。”除了上述原因,官府的不予受理还因为民间的好讼现象导致官方的不堪重负。所以,这也是本文主要围绕着明清时期的“好讼现象”进行不予受理政策进行分析与讨论的原因,然后进一步探究明清时期的官府偏向于采取的息讼政策以及背后的社会制度环境,科学评价它在中国法律文化发展史上的历史地位,从而进一步思考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对当代法学研究的启示。某些学者也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例如康建雨,面对一些法律无法受理的问题,清代的官员们也尝试着用其他的办法去解决纠纷。这其实是想要表达一种不予受理以后应该如何救济的观点,但是其描述太过笼统粗糙,一笔带过,没有提出任何有建设性的建议。并且除了不予受理的原因,我们是否也该反思一下,明清不予受理的案件在其司法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才是对现代诉讼文化建设一种贡献。

一、明清时期诉讼状况及原因

(一)当时的“好讼”现象

明清时期的中国,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超越了以往的历史年代,明朝中后期甚至开始出现资本主义萌芽;另一方面明清中国虽然疆域辽阔,可是民间百姓村落聚居地已经拥挤不堪,到处人头攒动,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随着土地关系流转的日益频繁,地权关系越来越复杂,人际关系沟通的日益紧密,矛盾和冲突司空见惯,好讼之风盛行也就在所难免。黄宗智曾估算过,明代中国,平均每县人口总数为二十万,每月大约有六天放告日来受理案件,一个县衙平均每个放告日受理案件约有二百件,除去每年农忙时节一共三个月不放告,一年大约有五十天受理案件,一年受理案件的总数多达上万件[2];日本著名明清社会史研究者夫马进也曾统计过,清代嘉庆二十一年,湖南宁远县大约有二万四千户居民,而其县衙一年所收的诉状总计高达一万份;湖南湘乡县大约有七万八千户居民,而其一年所收的诉状总计达到一万九千份之多[3]。据上述记载,清朝衙门平均每月收到的诉状大概在1200-1300份左右。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有关民间百姓好讼的记载,而在民间的这些诉讼活动中,尤以田土纠纷和人命案件最为繁多。

(二)当时的法制建设

明清时期,刑事法律关系经过历朝历代的传承和创制已趋于完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民事法律关系也渐趋复杂,为了适应这一变化,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明清统治者加强了民事立法力度,同时也将宗族长老、有威望的人的民间调处拔高到与法律相同的效力,构建了国家法与民间习惯双重法律体系。

作为明朝的开国皇帝,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先后制订并颁行了以《大明律》为代表的诸多法律。《大明律》是明朝最基本的法典,洪武三十年大明律的颁布,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明代中后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土体所有权流转日益频繁,这就导致了社会矛盾的激增,进而也就带来了更加活跃的诉讼活动,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帝国的统治,明王朝创造性的以“例”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如《成化条例》、《弘治条例》以及《皇明条法事类纂》相继出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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