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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犯罪的罪性特征毕业论文

 2022-01-30 09:01  

论文总字数:12511字

摘 要

随着全球生产力的提高,人类在创造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传统的工业文明也导致了人与自然的对立,严重的威胁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以说解决环境问题刻不容缓。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各国相继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文件,希望能更有效的规制环境犯罪。但是环境犯罪是由于一系列破坏环境的行为产生的犯罪,有着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环境犯罪所带来的危害大多是持续性的,或者说有一定的滞后性。想要精确打击它,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就会很困难。更重要的是这些危害往往不能被量化。因此,我们不能简单的从普通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研究它。而应当通过犯罪学的相关理论,解释环境犯罪的对象的特性和一般规律,进而为遏制类似的犯罪提供法律依据。因此,本文将从四个部分来分析讨论。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环境犯罪概念和界定,紧接着分析了环境犯罪客观特征,包括犯罪客体、行为方式、犯罪对象。随后又分析了环境犯罪的主观特征,包括了罪过形式、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最后一部分是对环境犯罪惩处措施的分析。笔者认为环境犯罪有别于其他的犯罪,为了减少犯罪,不妨增设预防措施与补偿性的惩罚措施。

关键词:环境犯罪 恢复性措施 立法理念

On the crim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crime

Abstract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global productivity, human in creating unprecedented material wealth at the same time, the traditional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has also led to the conflict between man and nature, serious threat to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Therefore, it is urgent to solv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many countries have issued a large number of legal documents, hoping to more effectively regulate environmental crimes. But environmental crime is due to a series of environmental damage behavior of crime has its particularity, mainly reflected in most of the dangers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s sustainable, or have certain hysteresis. It is difficult to recover the victim's loss if you want to strike it accurately. More important, these hazards are often not quantifiable. Therefore, we cannot study it simpl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rdinary criminal crimes. Through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criminology,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general laws of the objects of environmental crime should be explained, so as to provide legal basis for restraining similar crimes. Therefore,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and discuss from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of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and definition of environmental crime, and then analyzes the obj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ncluding the object of crime, the way of behavior and the object of crime. Then it analyzes the subj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environmental crime, including the form, motive and purpose of crime. The last part is the analysis of punishment measures for environmental crime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environmental crime is different from other crimes. In order to reduce the crime, it is advisable to add more preventive measures and compensatory punishment measures.

Keywords: Environmental crim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Legal nature; Permissible risk; Legal concept.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一、环境犯罪概念与环境犯罪界定 1

(一)环境和环境犯罪概念 1

(二)环境犯罪国内外现状分析 1

(三)环境犯罪类型 2

二、环境犯罪客观特征分析 3

(一)犯罪客体 3

(二)行为方式 4

(三)犯罪对象 4

(四)损害结果 5

三、环境犯罪主观特征分析 7

(一)罪过形式 7

(二)犯罪动机 7

(三)犯罪目的 8

四、环境犯罪惩处措施分析 9

(一)双罚制 9

(二)保安处分 10

(三)恢复性措施 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13

一、环境犯罪概念与环境犯罪界定

环境对于人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离开了环境任何的生物都无法生存。人类很早就开始了改造环境的活动。正是这一系列的活动,形成了如今呈现在人类面前的环境。

(一)环境和环境犯罪概念

环境,通常的说法是指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的集合体。自然科学把环境的概念定义为人类生存的空间和在这种空间里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为人类利用和开发的自然因素的总和。而法律上通常所指的环境和自然科学的有所区别。法律上关于环境犯罪的定义,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了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保护的对象,并且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必须接受刑法处罚的行为。那么,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它认为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实施的可能严重污染环境,侵犯了公民生活质量的行为。

(二)环境犯罪国内外现状分析

国内的法学学者研究环境犯罪经历了单一片面到系统全面的过程。对于这一点,我们从立法层面上可以清楚的看出来。可以肯定的说,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漫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环境立法几乎是空白。因此刑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制裁就更是无从谈起了。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这个时期是我国环境立法初创的阶段。陆续的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环境犯罪的罪名。1997年3月14日,颁布的新刑法典,标志着我国刑法进入了另一个阶段。1997年刑法设立了专门的章节来惩罚环境犯罪。在这一章节中通过9个法律条文规定了14个环境犯罪罪名。同时清楚的规定了环境犯罪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并且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制度——双罚制。在刑法条文中作了明确规定。“双罚制”取代“单罚制”是刑法对于处罚方式的一个显著变化,这个规定有利于准确的定罪量刑。在1997年刑法颁布生效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又陆续的通过刑法修正案和刑法解释等形式对环境犯罪做了大量的补充性的规定。与此同时,司法机关也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宝贵经验,制定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对于环境犯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个就是刑法理论里的结果犯,后来立法者认识到了这样做的不足,开始把环境犯罪规定为行为犯,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危害或者破坏环境和谐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但是,要清楚的认识到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存在许多的盲区,其中一个就是归责的原则不够合理。我国刑法典第六章第六节对环境犯罪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有些罪名则直接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令人感到费解的是:刑法典中其他章节有关环境犯罪则采用过错责任或者推定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一部如此重要的刑法中,法律条文的衔接程度和逻辑关系竟然如此混乱。所以说,我国环境犯罪归责原则既不符合环境法归责理论,也与世界各国的做法背道而驰,很难做到有效的保护当事人利益。

国际上对于环境立法从很久以前就显现出了足够的重视。早在1972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产生了《联合国环境宣言》,通过这个宣言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人类的健康权利和环境权利。后来在国际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的一些论坛峰会上提出了具体的议案。这些活动都表明了随着世界环境的不断恶化,国际社会的环境都意识到保护环境的紧迫性,各方也都迫切的希望找到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案。

(三)环境犯罪类型

我国《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章总共包含了15个具体的罪名。笔者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的角度来总结,将我国的环境犯罪分为以下的三种类型。第一:破坏自然资源型环境犯罪。第二:危害生态平衡型犯罪。第三:污染型环境犯罪。这三种类型的犯罪基本上涵盖了环境所有存在的犯罪类型。首先,一些贪图暴力的行为人实施乱砍乱伐,随意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给自然资源造成难以恢复的后果。其次,不良商家为了节省环保成本或者谋取非法的利益,随意破坏生态环境,直接侵犯了环境权。刑法这样的犯罪划分方式,有着很强的针对性。以上就是笔者对环境犯罪划分的一点看法。

二、环境犯罪客观特征分析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犯罪构成的概念,通说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主客观要件的总和。简单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实施的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达到一定的条件时,行为人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犯罪分类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体现。因为如果不把犯罪划分成不同的类型,那么就无法规定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只有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犯罪进行科学的分类,在此基础上规定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让罪刑法定原则得到实际运用。下文将通过分析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来阐明它与普通犯罪的不同之处。

(一)犯罪客体

对于犯罪客体的概念,刑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犯罪客体是刑法想要保护的,但是容易受到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当它们被犯罪行为侵犯的时候,才会成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理论最重要的环节,任何类型的犯罪都一定要有犯罪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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