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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认定法律分析文献综述

 2021-12-15 10:12  

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分析

文献综述

  1. 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的发展,股权流转日益频繁,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成为了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和难点。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是股权转让中极为重要的一步程序,但目前对于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的认定还存在着许多具有争议的问题,如取得股权是否就意味着取得了股东资格?股权权属的变动与股东资格的认定是否是同一个问题?股权转让中何时为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间节点?能否以股东名册作为认定受让人取得了股东资格的标准?等等。以上这些现实问题需要迫切解决才能更好地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载体,从而推动经济发展,加快经济的流动。因此,对于股权转让中股东资格认定的研究讨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研究现状
  2. 国内研究现状
  3. 根据查阅到的文献资料显示,我国理论界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此问题展开了相关研究:

(1)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

该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中国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成立应当放在同一范畴内考虑,只要合同的转让方是股东,合同中约定的标的是股权,那么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除非法律法规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认为,为了保护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安全与效率,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来为合同的生效设立条件,即批准生效和登记生效之例外。

(2)股权权属变动问题

关于股权变动是否需要符合一定的生效要件,学者们提出了不同模式,主要有“意思主义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模式”。而后又有学者对“意思主义模式”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形成了“修正意思主义模式”。

①意思主义模式主张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权属变动的效果,即股权变动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在同一时点发生的。因该观点将公司这一主体完全排除在股权转让行为之外,其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摒弃。

②债权形式主义模式指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区分于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还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才能实现权属变动。该模式下对股权权属变动的时点仍存在不同观点,主要划分为“交付生效”“股东名册生效”以及“工商登记变更生效”三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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