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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资本实际出资时间法律分析文献综述

 2021-12-15 10:12  

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放眼世界,为增强公司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各国普遍对法定资本制进行改革。聚焦国内,《公司法》经过2005年、2013年的两次修正,虽未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制度基础,但将注册资本缴纳方式从严格的实缴制转变为完全的认缴制。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反映了更加开放自由、更能激发股东创业积极性的国家政策,但新法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消极影响,若不对股东出资义务进行法律规制,其后果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打击。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在公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严格的公司注册实缴制度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高公司设立的灵活性和激发投资活力,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进一步弱化公司设立的条件限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首期出资额度的要求以及对于剩余注册资本缴付时间的限制,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取消验资的特殊法定的法律程序等。此次修订减轻了投资者的负担(特别是对微小企业、创新型企业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改善了创业环境,刺激了市场,有效缓解了市场就业的压力,活跃我国的经济市场。但是,《公司法》在拆除公司设立门槛,敞开公司设立准入大门的同时,并未对公司成立后,股东认缴资本的实际出资时间作出相配套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的一切事宜均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进行任何强制行为,致使公司自治权利过大,可能引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逃避股东责任,进而导致公司经营资本不足,甚至空壳运营,以此股东将公司经营过程中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其之外的人,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首当其冲受到损害。

在此背景下,债权人代表的第三人利益与公司、股东代表的公司内部利益之间的保护问题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进而对股东出资期限问题也展开了激烈的争辩。笔者认为2014年完全认缴制改革的核心包括明确股东认缴出资时间。从股东出资期限问题而衍生出的债权人保护问题,也是重中之重。2014年《公司法》改革前,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本都是偏向于保护债权人,但在此次改革中,却赋予了股东很大程度上自由约定的权利。

所以,本文围绕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对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结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对股东认缴资本实际出资时间法律问题进行尝试性探索,希望对以后的立法能起到一点点的建议作用。

二、文献综述

1)国内文献

罗青松(2020)首先对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进行细致化论述,之后阐述股东出资义务履行举证责任难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资本认缴制度股东出资完善建议,旨在通过此次研究,通过制度完善措施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减少诉讼维权成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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