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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损失补偿原则在医疗费用保险中的运用文献综述

 2020-06-28 08:06  

文 献 综 述 一、写作目的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进行了修订,之前在理论界和学术界都颇具争议的”损失补偿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费用保险中?”这一问题仍被一笔带过。

对于损失补偿原则的相关规定也只是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第三节关于财产保险的相关规定中,而医疗费用保险关乎人身利益和金钱利益,是兼具人身属性以及财产属性的。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法院对相关事件的判决南辕北辙,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也与日俱增。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

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二、学界观点及国外规定 现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1、肯定说: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该说认为损失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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