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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明清诉讼中的不予受理问题文献综述

 2020-06-27 07:06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各国对传统文化保护重视性的提高,作为我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的保护问题也渐渐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中国的法治之路与西方有很大的不同,中国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在学习西方法律,实现法律现代转型的过程中,必然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对于我们批判地继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产,做到”洋为中用,古为今用”,走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法治之路,无疑将有积极的意义。

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我们对明清诉讼制度的研究热情并不高。专门化的研究可谓少之又少,对于不予受理问题的研究更是几乎没有。因此对于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进行一定的专业性研究,不仅能填补学术的空白,还能大大加深我们对明清法律文化的认识程度。同时,这项研究对于现代诉讼文化的建设也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将使我们今天的诉讼文化建设更加的完善。

二、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于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的研究尚不全面,学术著作也较为稀少,尤其是对于明清时期诉讼制度中的不予受理问题更是极少提及,几乎处于空白阶段。我们能了解到的内容都是来自《二十五史清史稿》、《佐治药言》、《大明律》等古代流传下来的书籍。基于这些文献,现代学者写出了《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晚清各级审判厅研究》等可以供我们参考研究的著作。

吴欣在《清代民事诉讼与社会秩序》中所描述的清代地方官员对于诉讼案件的态度是:”户婚田土钱债偷窃等案,自衙门内视之皆细故也。”所谓”细故”,就是小事罢了,在官府眼中只有涉及刑事的案件才是值得去发起诉讼的。这种观念的产生,也注定了官府在态度上面对一些案件本就不是很重视,自然不会去受理。吴欣在文中认为要了解清代社会秩序得以维护的问题,我们首先要对户婚、田土、欠债、继嗣诉讼中的”人”进行研究,只有先明确了”人”的地位,我们才能去解决这些诉讼问题。

这个看法在如今看来有其自己的道理,但是我们要知道在清朝,大家根本就没有”人民”这个概念,在君主制的社会,人权的问题是根本无法得到公平的解决的。所以,一味地强调”人”的重要性略显片面。

而郑秦在《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研究》中却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待这个诉讼的问题。作者着眼于审判阶层,从整个明清统治集团注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巩固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出发,通过大量史料,经过科学的审视,得出了明清统治者尤其是地方官对于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原则是责惩与调解相结合,而且又以调处为主,并且还十分注重发挥宗族、相邻在调处息讼中的作用的结论。

由于这本书是大陆第一部关于明清司法审判制度研究的著作,有着其开创研究历史的重要意义。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本书在有关天地会起源研究的评述上花费了过多的字数,反而在对于明清司法审判的某些具体过程有些略显不足,有一些冲淡书本主题的感觉,实在是有些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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