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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文献综述

 2020-06-27 07:06  

文 献 综 述

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及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辩护的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意义。”刑事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保持稳定和信誉的重要制度之一,其质量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真正履行好刑事辩护的职责。”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是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维护司法程序正义、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的重要保障。对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为律师参与刑事司法程序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检察机关听取律师的意见,体现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的理念,有效的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存在着很多技术上的缺陷。由于我国的立法刚刚起步,各项规定比较粗糙,其中有一些规定仅仅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缺乏可操作性,具体包括司法理念没有及时转换,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旧起到主导作用;司法资源紧张、”案多人少”的客观条件束缚着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学者杨亮、王秋杰认为,目前制约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落实的主要因素仍是制度性因素,具体制度的缺失以及不足降低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制度在司法中的落实效率及其规范化程度。检察机关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无视律师合法要求的现象以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将律师表达辩护意见的权利落到实处。

一、国内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现状

学者刘贵珍认为,听取律师意见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意见权是辩护律师拥有的一种重要的执业权利。我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有提出意见权,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是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办案部门作出安排或者移交的规定。上述法律规定让检察机关”应当”或者”可以”在审查批准( 决定) 逮捕和审查起诉两个诉讼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应当发挥各自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转变陈旧观念,重视律师的意见,在作出重大决定时积极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保障辩护律师的提出意见权。

二、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作用及意义

保障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意见权,实质就是保障当事人的辩护权。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辩护律师的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延伸,律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意见的有效表达,有利于办案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 听取律师意见,有利于检察机关保持客观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在有罪推定的传统理念下,检察机关更多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有罪、罪重的证据,对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不够重视甚至会歪曲夸大事实,导致司法程序上的不公,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司法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

三、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有关规定虽已初步规定了听取律师意见的多种情形,但规定的并不够具体,在实际中不能明确的操作,因此在实践中并不能有效的落实这一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的主体、时间、期限、场所、提出意见的方式、意见的反馈以及未听取意见的法律后果及救济均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辩护律师对案件的诉讼进程并不能够及时掌握,导致律师提出意见不够及时。在法律规定的必须主动听取律师意见的情况下,检察人员很可能故意拖延至最后期限才听取律师意见,变相剥夺了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权利,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检察机关与律师在沟通上也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实践中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的信息沟通机制存在缺陷,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辩护律师在对基本案情缺乏了解或者对案件诉讼进程、移送情况难以把握的情况下,不能适时、有效地提出辩护意见。有些情况下检察机关即使听取了律师意见,由于各种制度原因辩护意见也往往很难得到反映。

四、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的反馈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案件,应当对所提意见进行无遗漏的列明与阐释,进而得出是否采信的理由及结论。对于采纳的意见也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保障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增加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这项规定对目前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仅有立法上的改进并不能足以保障制度的推进,笔者认为,建议健全刑事诉讼的律师援助制度、强化保障律师执业刑事辩护的工作力度,从听取程序、核实证据、反馈意见等方面着力完善听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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