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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为中心语境下的公诉制度改革文献综述

 2020-06-27 07:06  

近年来刑事冤假错案的频繁出现,凸显了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弊端,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公诉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纽带,该项诉讼制度改革必然给公诉工作带来深远的影响,公诉部门如何应对成为当前的理论课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中国知网、维普的相关研究文献进行归纳和梳理,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为公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帮助。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内涵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定义已有很多学者进行过解读,但对其内涵尚未明确。

目前国内众多学者通过结合国外刑事诉讼法理论及实践,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解释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大概包括以下几种观点: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侦查、起诉、审判分别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三种职能分工,以审判为中心仅是针对刑事诉讼职能而言。

我国法学教授范崇义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脱离侦查、起诉等诉讼阶段,而是在刑事诉讼三段论的基础上加强审判,更加强调庭审过程的重要性。

龙宗智教授认为,我国目前推行的”以审判为中心”是指在普通刑事案件办理的技术方法上要求侦查、起诉面向审判、服从审判、同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审判对 于认定事实、适应法律上的决定作用,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还有极端的学者认为,起内涵公安和检察机关都不重要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结构不再需要等 二、以审判为中心对刑事公诉工作的挑战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诉讼各环节司法权利的配置和运行机制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诉机关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纽带,该改革必然对公诉工作带来更为严峻的挑战。

卓之侨在其论文中认为,当前的公诉机关面临如下挑战:其一改革规定的直接言词原则将导致法庭审判变数加大;其二辩护重要性的提高使得控辩对抗更加的激烈;其三庭审实质化使得控诉难度逐步提升;其四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使无罪判决成为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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