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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检察权配置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6-27 07:06  

文献综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樊崇义在《检察机关深化法律监督发展的四个面向》中提出,监察委员会应当定位为执法监督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其享有的调查权包括针对职务犯罪的特殊调查,相当于原来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权,因此,监察委行使这一特殊的调查权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应通过立法明确国家监察机关无权直接逮捕职务犯罪嫌疑人,依法应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马怀德认为,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所以称之为是专事监督的监察机关更为准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立法有助于解决反腐败权力过于分散的问题,形成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能够解决行政监察和纪律检查错位的现象,实现党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有机统一,能够将监察、调查、处置等措施纳入法治轨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可以看出监察体制改革是大势所趋,并且这一改革也具有许多重要意义。其中处理好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关系也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实际问题。

金泽刚在《监察体制改革下检察权功能之辩》中提出,贬低检察权不利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因为监察体制改革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重大举措,而非对原有权力的简单加减,不是为了取代其他国家机关,也不是为了取消或者降格检察权,支持检察机关刑事职务犯罪补充侦查是有道理的,如果检察机关可以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则既可以有效辅助监察委员会的职务犯罪调查,也可以避免监察委员会陷入无人监督职务犯罪调查的旧有”窠臼”。

在《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未来面向》一文中,袁博认为职权转隶不应理解为是对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削弱,而是在国家权力结构改革的背景下,对检察机关职权配置的一次结构性优化。改革阶段的监察委员会与检察机关面临两个问题:一是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二是两机关的信息互通、业务互促。

李振杰、唐益亮在《改革视域下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之重构》中提出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应该保留,并且做出宏观设计即机动侦查权的行使要遵循必要性原则而不是随意启动,适用范围可以包括( 1) 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重大、疑难案件。( 2) 有管辖权的机关不宜侦查或长期拖延不立案侦查的。( 3 ) 管辖不明或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无法有效解决的。

由此可以看出,检察制度与国家监察制度的平稳衔接已经成为许多学者关注的重点。但是目前研究主要还是在宏观层面指明方向,细化的措施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因此本文以检察机关职权中的侦查权为切入点,研究监察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去留以及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补充侦查权是否应该保留,如果保留在启动这些权力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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