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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文献综述

 2020-06-26 07:06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雾霾、水污染等等严峻的环境问题成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而政府对于环境信息的公开是人民群众了解环境信息与数据最主要的来源渠道,这也就要求政府能够准确、及时地对相关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在对环境信息的公开与公众的期望有着较大的差距,在政府公开环境信息的过程中存在着信息公开程度低、公开内容不详细、公开程序不完整、公众参与渠道不畅通等诸多问题。

随着这些问题的出现,造成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与公众的矛盾与不和谐,这也使得如何问责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失误与过失即我国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的问责制度进入到了人们视野中,并且逐渐引发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在这一背景下,本文选题对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问责这一制度进行研究,有利于推动和完善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在实践中推动政府依法行政,构建阳光政府和透明政府,加强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与互动,缓解二者的矛盾。

从而达到减轻政府压力,提高公众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方面的参与意识,并在双向的努力下,逐步解决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问责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最终使得我国在这一制度领域的实践探索上取得良好成效的研究目的,以便促进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做到权责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在环境方面的切身利益。

根据我国相关学者的分析与总结,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问责制度指的是对环境相关的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内涵是将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公务人员将各自所拥有的职责、身份地位、环境管理权限和他们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政治、法律、行政和道德联系在一起。

其内容应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问责的主体,即”由谁来问责”。

广义上,问责主体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一般来说,同体问责包括上级领导和部门,其他专项审计和检查部门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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