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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法总则监护制度之思考开题报告

 2020-06-02 07:0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文化类型的多元化以及私人财产的急速增长,《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现有监护规则已经远远落后于学术理论发展,亦难以适应当下实践所需。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而对于我国的监护制度,国内外理论界对监护的内涵至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王利明认为,应将监护制度置于总则编,并明确其主体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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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 本课题要研究的问题:

由《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混淆亲权和监护权的界限、成年监护制度不完善、缺少监护监督制度和监护财产关系规则等缺陷,应当在编纂民法典、制定《民法总则》中予以完善。构建以未成年人的亲权保护、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人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保护,以及身心障碍人的照管保护,即亲权+监护+照管三位一体的监护制度,保护好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从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存在问题、变化、解决途径等方面着手,做一个相对全面和系统的阐述,并对监护制度提出思考和建设性的意见。

(二)拟采用的手段:

1.语义分析法:从完善监护制度界定着手,分析完善监护制度的特征和表现,并比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老年监护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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