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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ply-hub模式下物流服务水平与价格的联合决策文献综述

 2020-04-15 09:04  

1.目的及意义


1)研究目的


Supply-hub是设立在制造商生产厂附近的大型物流中心,拥有先进的物流信息系统,它通过整合库存、多方协同、匹配供应、直送工位等方式快速、准确、可靠、低成本地满足需方要求(龚凤美 2008),从而为整个供应链生产的实施以及快速响应顾客需求提供有效的支持,对提升供应链的竞争力和降低供应链库存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司莹丽 2018),从供应商和需方的角度来说,它的优势和带来的效益是毋庸置疑的。但从Supply-hub模式的主体——集配中心本身的角度而言,供应链效益的提升只是它希望的工作结果,并不能算是最终的目的。作为一个企业来说,不可能只考虑整体的效益是否最优而不顾及自身利益,其最主要目的依然还是如何使自身利益最大化。

本文所研究的正是从集配中心的视角出发,作为物流服务的提供者,如何对提供的服务水平以及收费的价格进行决策,在客户愿意与自己合作的前提下保证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2)研究意义

本文重点研究的是集配中心的服务与价格的决策问题,方法上进行定量分析并结合Matlab对模型进行求解验证,从理论上得出集配中心的收益情况,并为集配中心的决策者提出一套价格的制定方案,为集配中心的实际经营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借鉴意义。

3)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随着国际化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供应链节点企业只通过自身的努力所能提高的利润空间已经越来越小,因此,为了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企业参与到供应链的整合当中也成为了目前的一大趋势,Supply-hub模式也是在这样的需求下应运而生的。作为一个能够优化供应链整体效益的模式,国内外对其也是有着不少的研究的,研究的焦点还是侧重于验证其对于整个供应链具体能带来什么样的改变,以及它与上游供应商和下游需方之间的相互影响。

就Supply-hub与上游供应商的问题而言,现有的研究主要以供应商为利润主体进行展开,例如徒君等人[3] 考虑物流服务水平与产品销售价格同时影响产品市场需求,分别假设产品销售价格外生与内生,研究物流服务契约的设计与协调问题,最终提到通过成本分担契约与收益共享契约来协调电商与第三方物流机构之间的利润博弈,利用电商与第三方物流与供应商之间的协调机制,得出了商品定价以及物流服务的定价问题的可行方案。该研究中由供应商作为决策者决定商品定价与物流服务的定价(付费多少),第三方物流作为决策的被影响者,仅考虑其作为理性人,是否可能接受供应商的决策。此时,第三方的物流机构服务水平与对决策的接受程度,仅作为供应商利润函数的约束条件和构成参数,用于辅助研究供应商的决策;龚凤美等人[1]从供应驱动的角度,将Supply-hub模式例为供应驱动典型运作模式,其核心思想之一就是强调供方各环节的资源整合,包括对供方各环节的信息、物流、资金流、业务流、技术和组织资源等进行整合,促进其管理方式、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协同优化,实现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的合理顺畅衔接,从而降低供应链运作成本、提升协同运作效率,并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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