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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看晚晴京控制度

 2024-02-06 10:02  

论文总字数:9973字

摘 要

清代诉讼审判制度中,京控占有重要地位。晚清以来剧烈的政治动荡与社会变革,不断冲击京控制度,使其逐渐产生变化。该背景下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历经曲折,最终得以昭雪。与此同时,案件自身也反映出晚清京控制度存在着案件审理低效、社会功能弱化以及沦为政治博弈舞台的弊端。

关键词:晚清;京控制度;杨乃武与小白菜案Abstract:Capital Appeals(Jing kong)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itigation judicial institution of Qing Dynasty. Since the late Qing Dynasty,drastic political turbulence and social changes have shocked the Capital Appeals system continually and transformed the system gradually as a result.Against the background,the case “The Scholar and the Serving Maid” was finally exonerated after twists and turns.Simultaneously,the case itself also reflected various perceived ills in the Capital Appeals institution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The Capital Appeals institution has made the trial of cases inefficiently ,weakened the social function and has became the stage of political games. Keywords: the late Qing Dynasty;Capital Appeals institution; the case “The Scholar and the Serving Maid”

目 录

引 言 5

一、案件中的京控制度 6

(一)低效的案件审理 6

(二)社会功能的弱化 8

(三)政治博弈的舞台 9

二、晚清社会与京控制度 10

(一)晚清社会动荡及吏治腐败的冲击 11

(二)晚清社会矛盾激化的恶果 11

三、黯然收场的京控制度 12

结 语 13

参 考 文 献 14

致 谢 15

引 言

京控制度是清代诉讼审判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在史料中,“京控”二字较少见,大多以“来京控告”、“来京控诉”等呈现。[[1]]由于概念不一,即有当代学者认为:“京控,清代又称叩阍,俗称告御状。”[[2]]p186显然,这种说法是欠妥的。《清史稿》中已将京控与叩阍分别定义。其中对两者的定义分别是:“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 [[3]]卷144 p4211, “其投厅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3]卷144 p4212。区别显而易见,叩阍体现出“直诉”的特征,也就是可以直接上告到皇帝之处。但京控做不到这一点,京控有自己的一套司法程序:首先要先交由负责此类案件的部门进行审理,而后才能上奏给皇帝,再由皇帝降旨查办。因此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在清代,中央负责受理京控案件的部门不止一处。在之前京控定义中,已提及三处,即都察院、通政使司、步军统领衙门。除此之外,还有刑部、理藩院及其他机构。[[4]]p71-76同时,京控案件的审判方式也并非单一。据史料记载:“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刑部提讯。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经言官、督抚弹劾,往往钦命大臣莅审。” [3]p4212在这当中已提及三种审判方式,即发审、提审与派审。经考证,以提审与派审两种形式为主的京控案件审判方式基本只存在于乾隆朝中前期。其存在基础是当时京控案件较少,一般均能得到皇帝重视。随着案件剧增,乾隆朝晚期已不得不采取限制京控的措施。也正是在这段时期,发审逐渐成为审理京控案件的主要方式。自嘉庆始,处理京控案件的大致模式为:案情重大者,上奏皇帝,由皇帝发给各省督抚审办;情节较轻者,则由接收部门直接处理;案情轻微,如民事事故之类,则大多驳回。[[5]]

同治年间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在民间广为流传。而这个拥有极高知名度的真实案件,其研究成果却大多集中于较浅层面,仅有极少部分能涉及到司法层面。同时,本案作为经典京控案件之一,在部分研究京控的文章中,也仅作为单个案例,被简单提及,鲜有深入剖析。

伴随时间推移,步入中后期的清代社会已是矛盾重重,各类关系日益紧张。长期固化的京控审判方式在这种背景下,必然产生“不适”。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正是在如此环境下登上历史舞台,并被深深打上时代烙印。为此,本文试图以晚清社会为大背景,以京控为主要视角,重新审视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尽可能发掘其作为一个重要京控案件的价值。同时将本案与同期部分京控案件进行适当联系,归纳出其共同特点,以期对晚清京控制度求得一个全面而深入的认识。

一、案件中的京控制度

杨白案本是一起普通命案,但由于地方官员误判,加之杨家人的努力,使得案件进入京控程序。而后案件不断升级,社会影响日益增大,各方势力也陆续被牵扯进来,轰动一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步入晚期的清政府表现出不同寻常的作为。有学者认为,清廷能够对该案表示重视,《申报》功不可没。[[6]]因为从1874年起,《申报》对案件作了长达三年多的持续报道,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舆论走向。不可否认,近代媒体的出现,确实使该案得以广泛传播,甚至造成廷议,但我们必须看到,随着案件升级,清朝统治者所表现出的一种自发性的裁决倾向。从同治十三年九月起,至光绪三年二月,清廷一共发出十三道谕旨来干预案件审理,其决心可见一斑。而联系此时清朝统治内忧外患的客观事实,我们又很难将其决心简单地认为是对弱者的庇护,抑或是对司法公正的追求。那么这一系列现象,无疑是对当时京控制度的有力叩问。

回归案件本身,其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也非常耐人寻味。首先,作为一件甚至称不上复杂的冤案,却从余杭县令起,一路惊动杭州知府、浙江巡抚,甚至由中央委派大员审理,最后迫不得已转手刑部,才最终结案。再者,本案始于同治十二年(1873年)十月,终于光绪三年(1877年)二月,历时三年有余,这样的时间跨度也非一般人所能接受。与此同时,本案所涉官员数量可谓众多,所受处罚更可谓严重。其中对于胡瑞澜、杨昌浚的处置,更是引起了朝中各派争论。但这些疑点并不能促使该案成为个案,我们也不能在案件过程中掺杂众多偶然性解释。因为在任何时代背景下,事件最终的发展是无法与当时社会状况割离的。因此上述情况在本案中的出现,主观上是由于受到当时京控制度本身缺陷所制约,而客观上也为晚清京控制度贴上了新标签。具体说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低效的案件审理

杨白案发生于同治年间,其过程大致有以下几个关键点:同治十二年十月初九,小白菜丈夫葛品连离奇身亡,其家人随后报官;由于不服误判,杨乃武胞姐于同治十三年四月赴都察院呈诉;光绪元年十二月,以汪树屏为首的十八位浙籍京官联名向都察院呈控,要求将此案交由刑部审理;光绪二年十二月,经刑部验尸,真相大白。该案前后持续三年有余。严格来讲,案件从同治十三年四月,即杨乃武胞姐赴都察院呈诉起,才可定义为一则京控案件。而即便以此作为起点,案件审理也持续两年有余。一则案件审了两年多,对一般人来说,想必堪称煎熬。但事实表明,在当时,该案的审理速度已称得上迅速。有学者整理同治年间部分京控案件审结情况 [2]p207,其中清晰显示,一则京控案件审理最快历时两年,期间京控两次。而最慢,则从咸丰十一年一直持续到光绪五年,历经十八年,期间同样京控两次,最终在押身死。并且,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大多是以“越诉”、“申诉不实”等宣告结案。若是案件的审判时长已令人咋舌,那么其结果则更是令人心寒。这也不难理解在《东华录》中记载了朝中大臣这样的感慨:“臣惟近年各省京控,从未见一案平反,该督抚明知其冤,犹以怀疑误控奏结。”若抛开单个案件,从整体角度来观其效率,数据依旧具有说服力。据考证,从光绪十五年至光绪二十二年,安徽省京控案件的已结案件与未结案件比例最小大致为1:2,最大则高达1:12。[2]p212-213通过这些数据,我们完全可以称其为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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