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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小学教育中的惩罚

 2024-01-10 09:01  

论文总字数:8067字

摘 要

在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的教育背景下,惩罚在我国学校教育领域中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但同样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惩罚这一教育手段和方法做一个全面地、理性地认识: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我们必须对教育惩罚的科学界定及其存在的必要性做一个明确的认识。在小学教育中适度使用惩罚,能更好地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关键词:惩罚,小学教育,现状,实施对策

Abstract: the appreciation education, advocating inspired educ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in the field of school education in our country becomes a very sensitive topic, but also an unavoidable problem. We should rationally and comprehensive understanding to punish this education means and methods: no punishment of education is not complete education, is a fragile and irresponsible education. We must be on the necessity of the scientific definition of education punishment and its make a clear understanding. Appropriate use of punishment in the primary school education, to better promote the healthy growth of students.

Keywords: punishment, Primary school education, the status quo,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untermeasures

目录

1 前言 3

2 教育惩罚的界定 3

2.1 惩罚的概念 3

2.2 教育惩罚与体罚 4

2.3 教育惩罚与教育奖励 4

3 小学教育惩罚存在的必要性 4

3.1 小学生身心的健全发展需要惩罚 5

3.2 学校教育需要惩罚 5

4 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现状及其分析 6

5 小学教育惩罚的实施建议 6

5.1 小学教育惩罚实施的原则 6

5.2 小学教育惩罚实施的方法 8

结论 9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1 前言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推进,赏识教育和人本主义教育理念逐渐占据主流,但是教师随意体罚学生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案件屡有发生,因此教育惩罚被许多人所否定。似乎在我们的教育中一旦涉及惩罚,就意味着教师素质不高,缺乏职业道德,不尊重不关爱学生。所以许多教师“谈罚色变”,唯恐给自己和学校带来不利影响,几乎不敢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惩罚。

而实际上,没有了惩罚的教育,反而提供了学生在心理和行动上能够与老师抗衡的充分理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副会长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教育”[1]。教育离不开惩罚,我们坚决反对体罚,但要全面、理性地认识惩罚这一教育手段和方法,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规范教育实践,使之有利于学生的成长。

2 教育惩罚的界定

2.1 惩罚的概念

心理学上认为惩罚是对个体在心理或生理上施以不愉快刺激或剥夺愉快刺激,从而减少或消除不良行为出现的一种强制性的矫正行为。学习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惩罚会使机体产生对惩罚的恐惧,从而可以抑制人或动物去进行那些会带来惩罚的活动[2]。顾明远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从教育学的角度对惩罚作了进一步解释:惩罚是指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的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发生,与奖励相对,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它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利于维护校纪校规[3]。教育惩罚则是教育者为了达到教育目的,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表现或不恰当的行为方式,采取一系列否定性或剥夺式的教育措施。

2.2 教育惩罚与体罚

一提到教育惩罚,人们很容易就会联想到体罚,甚至把两者等同起来,其实这是对教育惩罚理解的泛化。体罚是惩罚的一种过度表现形式,是直接对学生的身体进行伤害,或者用言语进行侮辱、折磨,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学校教育中所实行的“棍棒”纪律的具体表现形式。

虽然惩罚和体罚的手段有相似的地方,但两者的性质不同。惩罚是以教育为前提,以不损伤学生的身体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罚”的行为为结果,目的是让学生心服口服的承认错误、承担处罚、“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和奖励一样是教育不可缺少的形式。而体罚则是以惩罚为手段,以侮辱和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结果,让学生“不敢”再犯类似的错误,学生更多的是害怕和恐惧甚至心生怨恨,而不是心悦诚服。因此,体罚不属于惩罚的范畴,是应该坚决摒弃的。

2.3 教育惩罚与教育奖励

从教育功能看,教育惩罚与教育奖励都是教育学生的有效手段,教育需要“长善”,也需要“救失”。在某些具体情况中,我们可以通过奖励或惩罚达到一样的教育效果,有时惩罚甚至比奖励更合适,能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从存在状态看,可以说教育惩罚和教育奖励是一对矛盾体,两者相互依存。学校教育中我们经常对学生好的表现予以奖励,其实奖励的同时惩罚也在进行——对一个人的奖励就相当于对其他人的惩罚。反过来当我们惩罚某一过错行为时,也是对其他正确行为的认可。

3 小学教育惩罚存在的必要性

马卡连柯曾指出:“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他还驳斥了“不用惩罚的教师才是好教师”的观点,认为这只是某些不接触实际工作的“教育家”们的看法,这样会使教师无所适从,还会使教师变得虚伪[4]。夸美纽斯也说过:“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受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要使他们以后不再犯。”惩罚是为了不罚。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体罚都是明令禁止的,但教育惩罚却是存在的,只是方式和力度有所不同。比如英国《2006教育和检查法》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5]。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校长和分管德育的主任可以鞭打学生的屁股(女生除外),并且校长可以授权老师鞭打,情节严重地可以开除[6]。号称“儿童天堂”、“世界最民主”的美国的学校法规定,教师在权限范围内,为维持课堂秩序,在课堂内可以实施一些惩罚措施,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对学生进行体罚、禁止学生多少天上学、开除和转校等[7]。在美国,有23个州体罚学生是合法的[8]。韩国也有《教育处罚法》,日本、澳大利亚、瑞士、泰国等国家也都对教育惩罚的范围、形式、程度等作了明文的规定。

3.1 小学生身心的健全发展需要惩罚

3.1.1 增强学生规范意识和是非观念需要惩罚

根据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小学阶段的儿童正处于“避免惩罚与服从”阶段和“好孩子“定向阶段,学生的成长必须经历一个“他律”到“自律”的过程,而且儿童个体的道德发展水平存在差异性,处于发展中的儿童在行为中会经常出现问题,这时候对他们恰当的使用惩罚教育常常会取得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教师对有过错行为的学生施以惩罚,使学生或畏惧或惭愧,避免或减少类似过错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用个人力量教育集体,使其他学生明确教师的要求,从而使增强他们的规范意识和是非观念。

3.1.2 增强学生承担责任的勇气需要惩罚

“人非圣贤,孰能无惑”,每个人都会犯错,犯错不要紧,重要的是能够改正错误,但是如果意识不到错误或者不愿承认错误、纵容自己犯错,又怎样去改正错误呢?小学生是发展中的人,犯错是很正常的事,面对自己的过失许多孩子会为了避免惩罚而逃避责任。教师采用适度的惩罚手段警示孩子,可以帮助他们更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勇敢地承认错误,态度坚决地改正错误,对他们成长为一个光明磊落、敢作敢当、令人敬佩的人非常有利。

3.1.3 培养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需要惩罚

不可否认,皮革马利翁教育理念下的赏识教育在培养学生的自信心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缺少惩罚的教育通常会放大优点,遮蔽缺点,导致学生不能正确的评价自己,形成过于自我、盲目自大的性格。如今的小学生多是在家庭的宠爱中长大,但是家长不可能护佑他们一辈子,温室的花朵将来突然有一天让他们去面对狂风暴雨,怎能经受得住?儿童教育专家马莉琳·古特曼指出:“小时候经受到父母表扬的孩子,在他们步入生活后会更容易感到失望。”教师有必要利用适度的惩罚让孩子们正确地看待挫折,增强其心理承受力,使其形成坚韧的品质。

3.2 学校教育需要惩罚

学校教育不仅要授业解惑,还要传道,即教会学生处世之道,为其将来走向社会打好基础、做好准备。学校就相当于一个微型社会,国有国法,校有校规,“学生一旦违规,就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就好像违法要受法律制裁一样,使他们从中领悟到必须为自己所犯的错误负责”[9]。惩罚教育可以用学校的“小惩”替代社会的“大惩”,规范学生的社会行为,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学校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展开,在必要的时候必须使用惩罚。比如一个学生有意扰乱课堂秩序,就会扰乱教师的教学工作,也会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马卡连柯也提出:“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10]

4 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现状及其分析

一方面,由于教育惩罚本身有简洁直接的特点,可以直接给学生以威慑作用,让学生心理产生畏惧,不敢再犯类似错误,可以收到比较显著的效果,诱发着教师运用它来达到教育目的;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决定了他们会时常犯错,再加上现在的小学生多属独生子女,难免会有些自我自负的心理,需要教师进行指正批评教育,所以多数教师还是会使用惩罚教育,只是当教师法律意识淡薄,以罚代教,或者以成人的标准要求学生,把学生的犯错小题大做,过度地使用了惩罚时,惩罚转为体罚。另一方面,由于正面激励教育备受推崇及社会舆论对不当惩罚的负面报道,再加上部分家长存在过度的护犊心理和“滥维权”现象,许多教师逐渐形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把“惩罚”视作高压线,对之敬而远之,唯恐给自己和学校带来不利影响。所以,当前,普遍存在于我国教育界的教育惩罚现象总结起来有三种:一种是过度的惩罚;一种是只提“赏识”却从不提“惩罚”;一种是只敢偷偷地罚,不敢光明正大,既离不开惩罚又害怕惩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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