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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礼刑政治运用演变研究毕业论文

 2020-02-15 04:02  

摘 要

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礼刑关系始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礼”的出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有关“礼刑关系”的研究一直是法制史研究的热门问题。从西周的“明德慎罚”到秦朝的“严刑重法”,再到汉武帝时期的“德主刑辅”、隋唐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刑弼教”···礼与刑对统治者的统治而言产生了不同的作用,适应了当时的政治需要。讨论礼刑关系对不同朝代的政治统治有何意义,其中又产生了怎样的变化,是否适应当时统治者的需要,对研究封建社会礼刑政治运用演变的机制及其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字:礼刑关系;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明刑弼教

Abstract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gal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tual and punishment has always been a very important issue. The emergence of "ritual" has had a profound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 and the research on "religious punishment relationship" has always been a hot issue in the study of legal history. From the "Ming De Cautious Punishment" of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o the "Strict Criminal Law" of the Qin Dynasty, to the "Morality-based and penalty supplemented" in the period of the Emperor Wu of the Han Dynasty, the "Debenction of the Deben" of the Sui and Tang Dynasties, and the "Ministry of the Ming Dynasty". Ritual and punishment have played a different role in the rule of the ruler, adapting to the political needs of the time. Discussing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tual and punishment on the political rule of different dynasties, what changes have occurred, whether it adapts to the needs of the rulers at that time, and from these issues, study the mechanism and influence of the evolution of the use of ritual politics in feudal society.

Key Words: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tual and punishment;Ming De Cautious Punishment;Morality-based and penalty supplemented;Ministry of the Ming Dynasty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1.1选题目的 1

1.2选题意义 1

1.3文献综述 1

1.4研究方法 3

第2章 礼与刑的涵义及其关系 4

2.1 礼的涵义 4

2.2 刑的涵义 4

2.3 礼刑关系 5

2.3.1从统治者角度来看 5

2.3.2从古代学者的角度来看 5

第3章 礼刑政治运用演变的影响因素 7

3.1战争、改革的影响 7

3.2统治者个人性格因素 7

第4章 礼刑政治运用演变过程 9

4.1立法过程 9

4.1.1明德慎罚时期 9

4.1.2德主刑辅时期 9

4.1.3明刑弼教时期 10

4.2行政过程 11

4.3司法过程 11

4.3.1司法机构的变化 11

4.3.2法律儒家化之“春秋决狱” 12

第5章 礼刑政治的特征 14

5.1初始时期的国家强调礼 14

5.2动乱时期的国家侧重刑 14

5.3社会稳定期的国家礼刑平衡 15

第6章 礼刑政治运用影响 16

6.1 礼刑政治运用的古代意义 16

6.1.1统治者思想转化——儒学成为官方指导思想 16

6.1.2立法体系变化——强调“德”的作用 16

6.2 礼刑政治运用的当代意义 17

6.2.1坚持依法治国 17

6.2.2坚持以德治国 17

第7章 结语 19

参考文献 20

致 谢 22

正 文

绪论

1.1选题目的

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礼刑关系始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礼”的出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有关“礼刑关系”的研究一直是法制史研究的热门问题。从西周的“明德慎罚”到秦朝的“严刑重法”,再到汉武帝时期的“德主刑辅”、隋唐的“德本刑用”、明朝的“明刑弼教”···礼与刑对统治者的统治而言产生了不同的作用,适应了当时的政治需要。本文就是要讨论礼刑关系对不同朝代的政治统治有何意义,其中又产生了怎样的变化,是否适应当时统治者的需要,从这些问题出发,研究封建社会礼刑政治运用演变的过程及其影响。

1.2选题意义

从现实意义上来看,研究古代的礼刑关系,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变化中,礼刑产生的作用及其影响,并进一步理解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的借鉴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论断,要将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从礼刑关系的本质来看,礼与刑也可以归结为“德”与“法”的关系,德法互补,互相促进,在中国古代发展了数千年,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也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精髓,研究礼刑关系有利于总结中国古代德治与法治的作用和相互关系,对当今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1.3文献综述

国内有诸多学者重视礼刑关系这一问题,他们撰写了诸多相关文章,其中大部分都是聚焦于某一时期的礼刑关系,从我阅读的文献里看,礼刑关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

第一、明德慎罚时期

对“明德慎罚”思想的研究横跨四十多年,不同时期的研究侧重点不同。20世纪80年代对“明德慎罚”思想的研究偏向于从历史文献中考察史实,90年代各种社会问题突出,因此这一时期致力于运用多个学科的方法解决当时的社会问题,21世纪初则是对前一阶段的研究的深化。“明德慎罚”被认为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起源之一。当时西周统治者为了证明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提出了一套“君权神授”的理论,从天理国法的角度指出,天子是“天选之人,”只有遵循天理才能继续自己的统治,如果不能遵循天理,就会像商朝一样落得覆灭的结局。因此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思想,以仁政为治国方略,反对滥用刑罚。但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刑罚处罚上是有很大的局限性的,它只惩罚严重违反宗法伦理以及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犯罪。从这一方面看“明德慎罚”的本质在于“罚”而非“德”,德是掩饰“重刑”思想的政治统治工具。

第二、德主刑辅时期

近几年,国内对董仲舒“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思想本身的内涵,他们对“德主刑辅”是否是概括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最佳结论产生了分歧,这些学者大致分为两派:一是认为“德主刑辅”足以概括其法律思想;二是认为用“德主刑辅”来概括并不确切,更准确的概述应该是“任德不任刑”。

“德主刑辅”思想的概括首先是由法律思想史学科体系的奠基者杨鸿烈学者提出,他认为从治理方式来看,“德主刑辅”组成了儒家德治思想,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德化”和“德教”;从“德”与“刑”的关系来看,“德主刑辅”实际上讨论的是法律和道德的关系的问题,道德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而法律是实现道德的辅助。这一思想是在孔子、孟子等人的思想上产生的。孔子主张“仁”,而孟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仁政”学说,社会的经济基础如果能够保证百姓的基本生活,教化和刑罚才能产生作用。到了后期,荀子吸收法家思想,将“法”看成治国必不可少的手段。董仲舒为了服务皇权,首先提出“天人合一”,由此推演论证君主集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其次就是要通过“德主刑辅”来维护皇权的统治,在这个过程中,最基础的是实现思想统一,即通过施仁政讲仁义,建立起符合儒家理想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不听从教化的百姓就要用刑,轻罪也要用重刑,以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

第三、明刑弼教时期

汉唐时期社会稳定,因此“德主刑辅”一直占据主要地位,到了宋朝以后,中原和地方割据势力矛盾不断、斗争不断,导致国家十分动乱。朱元璋认为“刑乱国用重典”,颁行《大诰》,开始频繁地“法外用刑”。此时,礼与刑不再是从属或者主次关系,德只是刑罚的目的,刑罚也不必拘泥于“先教后刑”的局限,而可以“先刑后教”,所以说“弼教”只是推行重典治国政策的借口,实际上“刑”在二者关系中占据了主要地位。

以上学者对礼刑关系的研究都是针对某一时期的具体关系进行其中一个方面的具体分析,而本文将从这些时期的整体变化过程着手,分析礼刑关系究竟是如何变化的,这其中又有哪些影响因素。

1.4研究方法

第一、文献研究法

本文采用的最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文献研究法。首先通过收集、分析原始文件和二次文献(报纸期刊、学术论文、相关专著等)中有关礼刑关系的相关资料,在比较中确定题目;然后对研究内容进行理论化分析,从中得出自己的观点与结论。

第二、历史分析法

研究礼与刑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发展历程,总结其变化的规律,分析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多学科综合研究法

本文运用历史学、政治心理学、法学的相关知识进行综合研究。历史学主要是从历史文献中查找资料,从中发现史实依据;而政治心理学角度用于分析统治者的个性对于礼刑关系的影响;法学理论则是对礼刑关系在法律方面产生的作用进行分析。

第2章 礼与刑的涵义及其关系

2.1 礼的涵义

礼在中国古代社会有两个层面的涵义,它一是指礼仪祭祀的行为规范,后来指一种精神原则。

作为行为规范的礼强调道德教化。商朝末期,商纣王昏庸无道,每日纵情享乐,国家势力逐渐减弱,民怨沸腾。周作为商在西方的一个属国,在周文王的统治下,发展迅速,因此想要取商而代之。周武王在周公的帮助下得到了天下,周公在周朝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他制定了周礼,周礼的重点是礼贤下士,包括祭祀、朝觐、封国、丧葬等国家大典,这就是礼最初的涵义。

春秋末期,诸侯称雄,战乱不止,礼崩乐坏,孔子提出了“克己复礼”,即抑制自己的情绪,恢复周王朝的礼制。礼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发展为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等,它的核心在于“亲亲”、“尊尊”,这也是古代宗法伦理等级制度的体现。其中,“亲亲”主要是对家族内部的要求,讲究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子女不得违背父母的意思,家庭中每个人都要按照自己的位置、自己的职责来行事,不得越位不得逾矩,要“亲其所亲、长其所长”,亲近应该亲近的人。而“尊尊”主要指国家范围的要求,讲求尊重应该尊重的人,小宗要服从大宗,诸侯王要服从天子,臣子要服从君主,强调在社会中一定要遵守相应的等级秩序。

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当时亟需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以维护汉武帝的统治,因此,董仲舒重点发扬儒家所倡导的社会秩序“礼”,不过这种“礼”并不是孔子所提倡的周礼,而是一种相对硬性的上下级关系——“三纲五常”。“三纲”指臣子不得违背君主,妻子不得违背丈夫,子女不得违背父母。三纲五常对后世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也极大的影响了“礼”的具体涵义。

2.2 刑的涵义

“刑”是与“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它主要指刑法和刑罚,当人们违反礼的时候就要受到刑罚的制裁。

西周以前是习惯法时代,刑罚主要靠习惯和君主的意思。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子产铸刑鼎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开启了古代成文法的时代,打破了以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状态,说明自此以后,法律不再是君王贵族的私有财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秩序调节器。成文法将各种零散的规范变成相对系统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3 礼刑关系

礼与刑的关系贯穿整个中国法制史,不同身份的人对待礼刑关系有不一样的态度。

2.3.1从统治者角度来看

唐太宗曾说过:“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也促”[1],在他眼中,以仁义治理国家的帝王都国运久远,用严刑酷法统领人民的虽然能够挽救一时的弊端,但是国家很快就会灭亡。因此,唐太宗认为刑罚不如礼制更能约束百姓的行为,他更重视维护有关礼的相关法律,形成了“一准乎礼”的法律思想,以礼为准则和依据,惩处违反礼的行为。从《唐律疏议》的具体内容上看,唐律十分重视祭祀、十恶等内容,但有关贼盗、杀人等刑法犯罪的惩罚并不是非常重。

明太祖朱元璋将“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但是由于元末社会动荡、人民生活艰难,朱元璋在动乱中建立明朝,建国初的形式依旧严峻,因此他认为治乱的关键在于预防犯罪、严惩犯罪,因此他主张“重典治国”,其中重点在刑法上,《明大诰》中有关谋反、恶逆等犯罪的处罚较唐律更重,还新增了诸多酷刑用以惩治危害国家的犯罪。虽然朱元璋重视用严刑酷法治理国家,但是依旧把“礼”作为思想专制的工具,使传统的礼教成为重典刑罚的重要补充。

2.3.2从古代学者的角度来看

儒学大家孔子主张“克己复礼”,强调通过“礼”来维护社会的封建等级制度。“礼”作为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定亲疏、定尊卑、定贵贱,人们按照“礼”约束自己的行为、确定自己的法律地位,从而使社会达到“亲亲”“尊尊”的理想状态。没有礼,社会秩序便难以维持。为了使人守礼,道德教化和刑罚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孔子认为这二者相比,刑罚的作用是远远小于教化的,如果只是靠刑罚来治理国家,百姓在重压之下虽然会服从国家的统治,但在心里依然是不认同这个国家的,只有通过道德教化,人们才会对自身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在违礼之时才会产生羞耻心,从而由内而外地接受统治者的统治。所以说,孔子对礼刑关系的看法是“德礼为主,法刑为辅”,即通过德化与礼教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

法家同样以维护社会秩序为目的,但是法家与儒家的方法不同,侧重点也不同。在法家看来,人的本性是恶的、是趋利避害的,这种本性是无法改变的,它表现在家庭、政治、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只有运用刑罚才能更好地治理国家和人民,约束他们的行为。所以法家强调重刑主义,使用重刑可以打击守旧势力,维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重刑与轻刑的区分标准在于,能够使人民害怕而不再敢犯的就是重刑,相反则是轻刑,从这个区分标准来看,重刑有预防犯罪的作用,能够达到“以刑去刑”的效果。

总的来看,古代人们对礼刑关系的看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像李世民那样崇尚礼刑关系平衡的统治者;二是重视“礼”的作用但认为“刑”并不是非常重要的人;三是像法家那样认为刑才是治国的唯一利器的人。

我认为,概括地看,礼刑关系实际上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礼需要用刑来维护,如果没有刑罚,就没有权威的威慑性力量惩罚违反礼的行为,导致礼实际上难以被人们自觉遵守。但是,如果仅仅依靠刑罚,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首先人民会不堪重负,其次国家没有那么多的力量来支撑刑罚的运行。所以既要通过教化,使人民产生遵守礼的自觉性,同时也要有相应的违反礼的惩罚措施,以此维护礼的权威。

第3章 礼刑政治运用演变的影响因素

3.1战争、改革的影响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赢得优势地位纷纷变法,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是最成功的一次改革,它为秦灭六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商鞅针对政治、经济等方面进行了改革,他首先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接着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后又建立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这些制度的推进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维护,商鞅将《法经》改编为秦律,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要求每个人都遵循法律的要求,不论是士大夫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违反国家法律,都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一系列成功的改革深深地影响了后来的统治方式,秦朝建立后依然将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虽然是最繁盛的一个朝代,唐太宗到唐玄宗统治时期唐朝的发展极好,法制空前完善,经济发展迅速,被后人称为开元盛世。唐玄宗天宝十四年,安史之乱爆发,这也是唐由盛转衰的转折点,安史之乱前后的唐朝有很大的变化,安史之乱之后,唐朝地方藩镇割据,外部又有吐蕃等外族入侵,国力急速下降,法律制度名存实亡,也无暇顾及道德教化,盛唐就此没落,被分裂成五代十国。

3.2统治者个人性格因素

尽管影响一个国家统治状况的是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是在这其中,统治者个人的性格能够产生非常直接的影响。因为自秦朝开始,两千多年以来的封建社会一直实行皇帝制,皇帝享有最直接、最大、最广泛的权力,因此,在古代,皇帝个人性情对社会的影响是很深的,“明君”传千古,暴君遗臭万年。在类似的历史条件下,统治者的个人性格差异对治国策略的取舍侧重不同。

以唐太宗李世民和明太祖朱元璋为例,这两位君主都是开国君主,唐与明都是在战火中建立,但是两位的性格差异使唐朝、明朝的政治与法制向开放和紧缩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发展,体现了不同的时代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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