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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治理中的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比较研究

 2023-11-01 10:11  

论文总字数:11705字

摘 要

随着依法治国、法治政府理念的确立,在政府治理的过程中越发地强调治理过程与结果合法律性。但是在政府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一味地强调合法律性,而忽略合法性,在现实实践中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同时也可能阻碍法治政府的进程。在社会稳定与政府治理层面都有探讨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必要。本文在韦伯与哈贝马斯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政府治理现状,试图探究、解决当前社会政府治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现实矛盾,以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政府治理;合法性;合法律性;辩证关系

comparision between legitimacy and legality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Gong Chen

(School of Law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uai’an Jiangsu, 223001)

Abstract: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ept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and the rule of law, more and more emphasis has been placed on the legality of the governance process and the results in the process of government governance. However, the emphasis on legality while ignoring legitimacy in the practice of government governance may lead to unnecessary social conflicts in practice, and may also hinder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There is a need to discuss legality and legitimacy in both social stability and government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theory of Weber and Habermas, this paper tries to explore and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legitimacy and the legal reality in the current process of soci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modernization of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Key Words: goverment management; legitimacy; legality;dialectical relationship

目 录

一、引言…………………………………………………………………1

二、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起源及发展……………………………1

(一)政府治理合法性的发展历程……………………………………………1

(二)政府治理合法律性的发展历程……………………………………………2

三、加强合法性与和合法律性关系研究的现实需要…………………2

(一)对于当前社会政府治理中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2

(二)帮助解决未来社会发展和政治改革问题的必要条件…………………4

四、政府治理合法性与和合法律性比较研究的定性分析…………………4

(一)综合条件下政府治理合法性和合法律性的分析……………………4

(二)当前社会发展当中政府治理合法性………………………………………5

(三)当前社会发展当中政府治理合法律性……………………………………6

参考文献………………………………………………………………8

致谢……………………………………………………………………9

一、引 言

自韦伯将统治合法性(legitimacy)问题首次以理论的形式提出以来,关于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探讨就成为社会政治学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现代政治是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开展的针对本国或者本地区的统治或者治理活动,所以,二者之间在构成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也决定了政治秩序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所以,无论是政治哲学还是法律哲学都将合法性或合法化(legitimation)问题上升为核心问题的角度予以研究和探讨。相较于政治而言,合法性对法律的影响具有至关重要性。究其原因在于,当人们对某体育规则或者项目规则不满则可以选择退出小队或者不再参加项目,然而若人们对某一法律不满则只能选择离开这一国度。所以,相较于其他政治制度或者组织规则而言,法律制度的这种强制性使得人们对于法律的合法化的迫切需求远超对于其他制度的需求程度。韦伯和哈贝马斯在研究合法化的问题上可以说是属于鼻祖的。韦伯关于合法统治提出了三种“理想类型”,同时分析研究了现代政治与法制合法化之间的关系,可以说其作出的研究为后人的研究夯实了理论根基,具有奠基性作用。哈尔马斯在上世纪70年代就针对资本主义背景下的现代社会的“合法危机”从理论的角度给予了论断,而且通过分析研究合法化理论的演进脉络,不难发现其在韦伯提出的合法化理论说的基础上提出了“商谈论”,可以说研究分析合法化理论的演进脉络,可以有效甄别和发现哈尔马斯关于韦伯理论的研究是否有更进步的地方,而且能够帮助我们在纷繁复杂的政治和法律的合法化关系当中探寻出路。

二、合法性与合法律性的起源及发展

(一)政治治理合法性的发展历程

我国于2004年制定颁发的《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当中明确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1],从理论上概述了我国究竟应该建设何种类型的政府,为我国实践当中政府建设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相关文章当中也以诚实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等概念对我国正在构建的政府进行了相关描述,然而综合而言政府建设类型尚未定型。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当中高瞻远瞩,从战略高度上指出我国应当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可以说该说法是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础上准确定位了我国政府性质。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国家,人民始终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应当从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为人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服务型政府主要是从内在的角度明确政府构建的主要内容,其不再仅仅是相对机械和守旧的法制政府的偶见,是对合法律性的一次飞跃发展,是对法治精神当中正当性的一种弘扬,也是构建和完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外在表现,也是构建和完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概括而言,从政府治理模式的角度而言,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源流关系;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而言,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则是一个渠道与目标的关系;从政府治理的角度而言,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者之间则是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本文主要是从政府治理模式的角度考量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二者之间的关系,即将二者看作为源流关系,分析认为服务型政府相较于法治政府而言是对法治精神当中正当性的一种全面弘扬,是从合法律性向合法性的升华。[2]

(二) 政治治理合法律性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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