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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闻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研究毕业论文

 2021-02-27 02:02  

摘 要

现如今,网络技术高度发展,迅速普及。网络新闻具有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特点,可以对正在发生的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报道,给人们的获取新闻咨询带来了许许多多的便利。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也为个人隐私侵权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和挑战。网络的交互性、快捷性等特点使得个人信息更加获取,一旦网络新闻中含有个人隐私的内容被发布出来,可能会瞬间传遍全球,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而这些个人隐私内容往往与个人生活、个人财产息息相关,因此一旦遭到暴露,会使公民遭到人身歧视或者人身攻击,甚至会导致身份盗窃,财产损失,从而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因此,对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的保护进行研究,对保护个人隐私,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网络新闻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新闻以及隐私权的相关概念和特点进行概述;第二部分,探讨当前网络新闻中隐私侵权的类型,并对隐私侵权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三部分,从法律体系、行业自律与公民意识三个方面出发,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新闻中个人的隐私的保护现状以及目前存在的问题;第四个部分,联合法律体系、行业和公民意识三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关于保护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的方法。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为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新闻;个人隐私;保护

Abstract

Nowadays, the network technolog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network news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being ubiquitous, and it can be used in a wide range of reports, which brings a lot of convenience to people's access to news. At the same tim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has brought great threats and challenges to personal privacy infringemen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such as interactive, fast makes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easy to get, once the network news which contains the contents of personal privacy is released, it may be instantly spread throughout the world, bringing about the uncertain impact. The personal content is often closely related to personal life, personal property, so once exposed, it will enable citizens to get personal discrimination or personal attacks, and even lead to identity theft, property damage, thus affecting the normal life of the peopl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udy the protec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in the network news, which can protect personal privacy, create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network news.

The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 In the first part, it summarizes the concep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twork news and the right of privacy; in the second part, it discusses the types of privacy infringement in Internet news, and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f privacy infringement; in the third part, it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ersonal privacy protec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China's network news from three aspects: the legal system,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and civic awareness; in the fourth part,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everal ways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privacy in the network news from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the legal system, the industry and the citizen consciousness.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oretical research and empirical analysis, this paper put forward the rationalization proposal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privacy in the network news.

Key Words:Network news; personal privacy; protection

第1章 网络新闻中隐私权概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各界信息需求剧增,新的媒介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像变魔法版涌现出来,进入了一个全面收获的高峰或者说是黄金时期,随之出现了网络媒体,以网络为代表的信息传播由于具有技术综合性强、影响力广泛的特性,于是快速地普及、渗透到我们的学习、工作甚至于日常生活之中。这一趋势,也悄然改变着人们习以为常的正常媒介环境,网络新闻已经成为社会信息化的主流。

1.1 网络新闻的基本概述

1.1.1 网络新闻的概念

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与发展,网络新闻应运而生。网络新闻依托互联网技术,采用多种方式传播,突破了时空的限制。在网络上,受众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寻找自己感兴趣的新闻信息[1]。网络新闻顾名思义,即以网络为传播载体的新闻。根据网络新闻的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广义的网络新闻是指采用互联网媒介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大众传媒的信息和各类评论,包括各类门户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等。在广义的范围内,网络新闻的主体包含了两个部分,第一个是传播的主体,在网络环境下,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拥有独立的话语权,实现新闻传者与受者的双向流动,在这个时候,人即媒体;第二个是承载信息的载体为网络空间,不单单是媒介组织和传播机构,普通群众也可以通过网络空间自自主生产、分享、传播信息。狭义的网络新闻是指仅仅在新闻媒体在网络上发布的新闻信息。由于互联网是双向的信息流动,所以受众目前不仅仅仅限制于被动接受信息,而是可以自己选择,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播主体传播信息,因此,当前我们指的网络新闻,一般是广泛意义上的。

1.1.2 网络新闻的特点

网络新闻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新闻传播方式,因此,网络新闻突破了传统的新闻传播概念,结合各种最新的技术,成为了最有统合力、覆盖力和生命力的媒介。与传统新闻相比,网络新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技术性。网络新闻不再像传统媒体局限于单项展示,打破了传统媒介之间泾渭分明的界限,采用文字、声音、图像、视频融合的方式进行传播,以层次化方式展示信息的完整内容。更以超链接的方式,增加媒介的容量,实现网络新闻的多元联系[2]。自2016年7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对所有案件公开开庭案件都上网直播,各级人民法院直播庭审达到62.5万次,观看人数达20.7亿人次。通过庭审图片以及视频的方式,使得新闻信息以图文并茂的方式传递出去,吸引数亿人观看,体现了当前网络新闻的技术性。

第二,时效性。不再类似于传统媒体的定时发布信息,网络新闻全天候实时发布新闻信息,在网络上,网民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网络设备访问任何的站点,都可以第一时间掌握全球最新新闻咨询、关注新闻事件的进展,推动信息公开,事件处置进程。在2016年7月武汉暴雨事件中,@楚天都市报作为的官方微博,及时的进行信息发布和灾情直播,涉及暴雨的55条微博中获得总转发量达80288条。从2013年9-10月,习近平主席提出“一带一路”提议,舆论关注度开始走向佳境,到2017年5月14日开始,@央视新闻对“一带一路”高峰论坛全程进行直播,发布“一带一路”的相关微博达到140余条,晚会直播达830万人次观看,使得新闻的时效性增强,体现了网络新闻媒体的强大社会影响力。

第三,互动性。传统的新闻媒体是一味的将新闻信息推送给受众,新闻传播是一个单项的过程。而在网络新闻中,受众不仅可以自己选择自己想要关注的新闻咨询,还可以与媒体进行互动,表达观点,提供新闻线索。同时,可以通过转发、评论、投票等方式参与新闻信息的传播,因此,改变了传统的“受众”与“传者”之间的单向关系[3],使交互更加便利。

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就与马蓉解除婚姻关系微博发布声明,截止到8月16日17时30分,全网相关信息量已经达到469.45万条,其中微博占比96.12%,达到451.23万条,仅王宝强离婚的话题阅读量在三天内达到52.7亿,讨论量达158万。2017年5月12日至19日期间,比特勒索病毒来袭引发关注,关于勒索病毒的相关信息量达89.9万,其中微博平台上的信息量达到72.9万条,该事件形成的比特比勒索病毒等相关话题截至19日,阅读量已经超过一亿。由此可见,网络新闻的互动的方便迅速将其互动性的特点体现出来。

1.2 隐私权的基本概述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新闻的影响范围、影响力度不断扩大已经是大势所趋,而网络新闻的互动性、技术性和时效性使一件新闻信息瞬间传遍全球,同时,网络新闻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新闻中进行报道,这将会侵犯公民的个人隐私,并且其带来的后果是不可预估的,会造成公民的精神损失,甚至于财产损失等问题。因此,个人隐私权在网络新闻中引起了格外的关注。

1.2.1 隐私权的基本概念

隐私,即指私事。是指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生活领域内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无端进行干涉的个人私事[4]

“隐私权”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这是首次提出关于隐私权的概念以及系统理论。对于隐私权的界定,国外不同学者有着自己不同的看法。从不同的权能出发,隐私权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类是“独处权说”,这类观点是以隐私权的提出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为代表,基于美国新闻报导的时代背景展开,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有其独特的价值,认为隐私权即是“独处的权利”[5]。第二类观点是,“信息自决权说”,“信息自决权”这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使用,学者将其定义为“免于资料不当公开之自由” 或者“对于自己的资料的收集、输入、编辑、流通使用,有完全的决定权以及控制的权利”[6],强调了个人依法对自己的信息所享有的决定、支配、控制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对个人的私人空间以及私人活动没有提及,因此在范围上比较狭隘。第三类为“信息安宁说”,即自身的私生活有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扰、收集、刺探以及公开的权利,此类观点,将私人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等囊括进去,较为合理。

随着法律建设的不断完善,隐私权在我国的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我国,对于隐私权,不同学者也有不同的观点,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人格权利的一种,为自然人所享有,主要表现为与公共利益没有关系的个人的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私人的领域自己拥有支配的权利”[7]。张宝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在法律的保护之下,个人私人生活的安宁不受到非法的侵犯以及干涉,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刺探、公开以及传播的权利”。

结合以上观点,隐私权是人格基本权利的一种,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的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1.2.2隐私权的基本特征

第一,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公民。由于隐私和公民的日常生活联系紧密,隐私权与公民的财产安全以及精神安全息息相关。因此,一旦隐私被不当暴露并且被不法分子或者图谋不轨之人利用,自然人的精神会受到折磨,甚至会威胁到财产安全、生命安全。

第二,隐私权是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本身是指自然人或者说是公民个人的私人事务,是以自己的个人活动为主的。在隐私权中,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生活事务和资料数据等有形或者无形的内容,都是为了保障个人的精神利益、财产利益不受到侵害。

第三,隐私权是相对的[8]。隐私的保护是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的,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相冲突之时,公共利益会对隐私权做出规制,这种时候,公共利益会得到优先保护的权利。

第2章 网络新闻中的隐私侵权

2.1 网络新闻中隐私侵权的类型

2.1.1 暴露隐私内容

未经允许他人允许,在网络新闻上将含有他人隐私的内容进行发布报道,是对他人隐私的暴露[9]。特别是在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的今天,网民群体庞大,信息传播迅速,范围广大。个人隐私被暴露在网络上后,会被迅速传播被广大网络用户所知晓,广大网民群体甚至会对含有个人隐私的新闻进行传播,甚至有的新闻中会包含被报道者的姓名、住址和学习工作地点等个人身份信息,这会使得数亿的网络用户对新闻进行转载、评论甚至声讨,使得被报道者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个人隐私受到严重侵犯,甚至影响正常的生活。如前段时间发生的王宝强起诉马蓉离婚的案件中,在王宝强公开发布的信息中,在未经马蓉与宋喆的允许之下,发布了属于其不被他人知晓的信息范畴,引起了网络用户的大量转发与强烈声讨,难免有涉嫌侵犯马蓉隐私的嫌疑。其出轨行为的对错,是道德层面的问题,因此,将此信息在网上公开披露,并且引起各大网站、论坛开始暴露并大量转载马蓉与宋喆的各种相关信息。此类不经允许暴露个人感情生活隐私内容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范畴。

2.1.2 传播隐私内容

把包含有个人隐私的新闻信息在网络新闻中进行传播的过程就是传播他人隐私的过程。在当前的网络环境下,微博、微信等都可以成为网络用户的自媒体平台,在自媒体的环境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闻的传播者甚至发布者。当网络用户看到有热度、有讨论度的新闻时,为扩大自己的关注度,博人眼球,迅速将这些新闻信息转载或者发布出去。另外,有的网络用户本身无传播他人隐私的恶意,但由于好奇心,对包含有他人隐私的新闻信息进行转载传播。例如,2016年9月发生的乔任梁死亡事件中,引起了轩然大波,网上流传着各种死亡的原因,例如:抑郁症、变态嗜好…等等,甚至对其遗相在网上进行大量传播,此类,未经允许传播死者的死亡原因以及遗照等隐私信息,已经构成隐私侵权。

2.1.3误报隐私内容

在网络新闻中将含有错误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报道传播的过程就是误报他人隐私内容的过程。误报隐私内容包括把他人隐私内容进行扭曲报道,不核实真实性,随意变更新闻的内容;或者是在新闻报道中对原本真实的新闻信息加入某些错误的信息,为引起噱头,随意添油加醋;更包括虚构新闻信息,在新闻情节中加入自己的毫无根据想象,引导新闻受众[10]。2015年5月13日,网上一则虚假捏造的关于“疑似杨幂迷奸视频”在网络疯转,以“杨幂醉酒被下药”、“杨幂醉酒视频”、“杨幂酒会”…为标题的虚假信息、图片以及恶俗视频,在微信、微博、网站以及平面媒体平台上大肆传播,扩散,引导受众。2015年6月17日,三位微博博主在新浪微博中恶意造谣发布邓超出轨,引起许多不明真相的浏览者转发评论,并迅速形成“邓超出轨”的微博话题,达到6.1亿阅读量,26万人讨论。此类,捏造误报含有个人隐私的新闻信息,已经构成隐私侵权。

2.1.4 人肉隐私内容

当某些新闻发布出来之后,有的新闻可能会引起一些网络用户的激烈情绪,网络用户便会从网络新闻中寻找蛛丝马迹,利用网络科技,在网络关系网或者网络社区中通过人和人之间的交流互动在短时间内寻找出他人的个人信息。在搜索集合出相关的信息之后,众多网民会对人肉出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传播扩散,甚至有的网络用户会对人肉出来的当事人进行辱骂,甚至会到当事人生活工作地点进行侮辱性语言、行为,这样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在2017年5月22日,一段中国女留学生在美国马里兰大学毕业典礼上发表的演讲视频,声称美国的空气“新鲜而甜美”,并说在自己家乡时每天出门要戴口罩,引起了轩然大波。随着事情进一步的发酵,激怒网友对其进行了“人肉搜索”,转而对当事留学生的个人和家庭信息情况进行披露,传该留学生为警察之女,并且其“父亲”隐私信息大范围转发传播,甚至打电话羞辱,此类人肉搜索的行为,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了严重的侵扰,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

2.2 网络新闻中隐私侵权的特点

网络新闻由于与传统的新闻报道方式有很大的区别,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也有其自身的独有的特点。因此,网络新闻存在以下的特点:

2.2.1 隐私侵权的容易性

由于网络新闻是在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传播,而互联网具有交互性,时效性等特点,导致个人隐私一旦在网络新闻上遭到暴露,其传播的速度、影响范围是无法想象的,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致使隐私侵权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这样一来,个人隐私遭到隐私就会变得十分容易。例如在王宝强离婚案件中,王宝强将其与马蓉的感情方面的个人隐私问题公布于众,三天内,全网相关信息量已经达到469.45万条,仅王宝强离婚的话题阅读量在三天内达到52.7亿,讨论量达158万。新闻媒体与自媒体上的普罗大众对此事件,发表自己的言论,并对本人所掌握的各种难以辨别真假的消息进行更为广泛的转发、传播。其影响力之大,传播速度之快,是难以估量的

2.2.2 隐私侵犯的隐蔽性

网络新闻是在互联网这是虚拟的交互世界中发布的,特别是在现在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是自媒体,而当前我国的多数自媒体平台都是前台匿名性,因此导致被侵权人只能知晓其网络用户名,而无法直接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后台可能保留有注册用户的实名信息,但基本保护个人信息的原则,无法将侵权人的信息提供给被侵权人。同时,网络用户在侵犯他人隐私并对包含他人隐私的新闻进行传播之后,可以迅速的注销或者变换自己的身份信息;有的网络用户通过某些技术手段屏蔽自己的身份信息,将他人隐私传播扩散,这就使得网络新闻的隐私侵犯具有隐蔽性。而自媒体具有易发布性和易传播性,这就使得个人隐私的泄露的影响重大[11]

2.2.3 隐私侵犯的主体多样性

在网络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网络传播主体的身份是多样的,难以确定的。网络新闻传播的主体不仅仅包括各个新闻媒体,也包括数以亿计的网络用户[12],数亿的网民在传播甚至人肉网络新闻中他人隐私时,可以变换、销毁自己的身份信息,这使得在网络新闻中,隐私侵犯的主体牵扯多方,错综复杂。在传统媒体中,新闻信息传播的主体是一定的,受众范围是相对较狭窄的,并且当含有侵犯他人隐私的信息披露后,主流媒体可以通过制止的方式,使含有个人隐私的内容传播速度和范围相对下降。而在网络新闻中,不仅是传统媒体平台,数以亿计的网民可以通过自媒体平台成为传者,并且一旦含有个人隐私的新闻信息遭到披露之后,其受众的范围是难以想象的,并且每个受众都有可能保存含有他人隐私的相关信息,难以得到彻底的根除,长此以往,受者可能再次成为传者,将其保存的信息再次公布于众。

2.2.4 隐私侵权的追责复杂性

包含个人隐私网络新闻一经发布,不仅有网络媒体参与其中,更有众多网民参与其中,对包含个人隐私的网络新闻进行转发,甚至有评论人肉搜索出更多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这个数量是庞大的,并且难以及时界定谁是隐私的暴露者,谁是隐私的传播者。而当前,大部分网络平台仍未推行实名制,有的网络用户可以在隐私传播出去后,造成一定影响后,对隐私传播内容进行删除。这使得个人隐私遭受侵犯后,相关侵犯隐私证据难以收集,难以对隐私暴露者、传播者进行认定追责[13][14]。例如在邓超诉讼微博博主侵犯名誉案的案件中,是有微博博主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相关的信息,由于大量的网民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因此对自身的行为责任意识不足,不分真假便随意转载。而在起诉中,也只能够确认新闻信息的初始发布者,并对其进行起诉,难以追责到转发该信息的普罗大众。

2.3 网络新闻中侵犯隐私的影响

2.3.1 名誉损伤

网络新闻对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报道,由广大网络用户进行转载评论,有的甚至会人肉个人信息。这会使得一些包含有负面个人信息,例如违法犯罪,婚外情等等众多网民关注的新闻信息的在网络中迅速广泛的传播,会引起众多网络用户的言语攻击,这会使得当事人的负面评价蔓延,甚至会影响到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名誉,导致其受到周围人的有色看待,并且该影响难以消除。例如在捏造的关于“疑似杨幂迷奸视频”和“邓超出轨”的虚假信息中,引起许多不明真相的网友的转发评论,并迅速形成“杨幂醉酒视频”“邓超出轨”的新闻和微博话题,达到数以亿阅读量和数万人讨论。这些虚假信息,恶意中伤、造谣诽谤,给其名誉和社会公众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2.3.2 精神损伤

网络新闻中将当事人不愿对外人公布的个人隐私暴露传播开来,例如各类疾病、生理缺陷、甚至感情生活等等,这些隐私的暴露,是全然不顾当事人的感受,将其暴露在舆论之下,会对当事人造成极大地心理压力,造成精神上的损伤,在强大的精神压力下,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会受到极大地影响,甚至有的当事人会不堪忍受舆论的压力、周围人的有色眼光,得精神疾病甚至以极端方式摆脱痛苦。有的将个人信息暴露传播出来,有不法分子或者机构对当事人尽心骚扰,造成当事人精神损伤。如明星张某某因为其自身的负面消息,私人生活被披露曝光,引起大多网友对其大肆评价,谴责其行为不当,因难以忍受强大的舆论压力,患上精神疾病。有时候,更甚,引发致死案。如2013年的“人肉搜索”致死案,因蔡某怀疑中学生徐某试衣服时偷了一件衣服,于是将徐某在该店的视频以及截图发布到微博上,引起网上人肉搜索并进行强烈的言语攻击,将其个人信息全部曝光,因不堪重负,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徐某跳河自杀身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2.3.3 财产损失

在网络新闻的报道中,企事业单位的交易信息以及当事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会被非法获取用作商业买卖,在获取企事业单位的交易信息以及个人信息后通过舆论引导、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方式造成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这些都严重威胁到了当事人的财产安全,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在某财经评论博客的关于某企业的经营状况的分析报告中,其信息是通过窃取获得,在该报告中,通过对该企业意合作或将要合作的对象,总结分析该企业经济实力会持续走低,这使得该企业的经营状况遭到公众质疑,并且使其股价持续走低,使得该企业合作项目遭到取消,导致了该企业的财产损失。此类则是因为信息泄露,造成了财产损失。

第3章 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保护现状与问题

在当前的新闻媒体环境中,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深入,网络新闻以多样的形式嵌入人们的生活之中,隐私侵权的类型也多种多样。而当前,我国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保护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隐私保护的法律体制以及行业体制均不健全,难以有效地保护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因此,探讨当前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并找出当前环境下存在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3.1 网络新闻中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

3.1.1 法律体系保护现状

第一,宪法保护现状。宪法中对隐私权有相关的规定,例如《宪法》的第 38 条至第 40 条中规定了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15]。虽然宪法中的条文对包含了隐私权的部分内容有所提及,但并没有明确提及隐私权的概念,也并未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规定。

第二,立法保护现状。在传统的隐私权方面,直到在2009年的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确定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其中的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这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是一项重大的突破。之前只是作为一项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民法通则》中并没有直接对隐私权作出规定,只是其中的101条将其作为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加以保护,是在隐私权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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