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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险中的红利问题文献综述

 2021-12-23 10:12  

全文总字数:3832字

  1. 引言

因为多数保险产品是长期的保险产品,投保人先交保费,很多年之后才有可能将保险赔款拿回来。在这期间,这些保费就产生了一些“机会成本”,即投保人的保费如果不交给保险公司保管,而拿去做其他的投资来获取投资收益。因此,对于长期的比如寿险、重疾险、年金险,保险公司在定价的时候就需要将投资的因素考虑在内。这样,对投保人而言才是公平的。预定利率越高,相当于保险公司给予投保人资金回报的回报值就越高,在计算保费时所使用的“折现率”越高。保险监管部门为了维持市场整体的秩序,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对保险公司定价时所使用的预定利率设置上限,中国普通的人身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是3.5%,长期的年金产品预定利率上限是4.025%。

预定利率只是保险公司在这款产品上的投资成本,而保险公司在收到保费的时候,还要做很多其他扣费(比如:产品初期的佣金、每年的保单管理费用、风险保障成本、退保费用),拿4.025%定价的年金险,收期率大概也就是3.5%左右。到了年金领取期,有的公司对于人死亡的估计比较保守,保障成本消耗较高,还会进一步拉低产品的收益率。

保险公司将大量拥有相同特质的风险聚合起来,利用“大数定律”对风险群体未来可能发生的理赔情况进行预判,收取合理的保费,并在保费上附加一定的利润。但是风险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保险公司先多收客户部分保费,把这部分保费以分红的形式返还给客户,这样有效降低公司在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把死差、利差、费差、退保差所产生的收益和亏损进行加总,就大概可以确定该分红业务当期的盈余。保险监管部门对分红保险的盈余分配进行了比例限制,在中国内地,保险公司必须要把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分配给客户。

二、我国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内容

首先,对分红保险有一个概念上的理解。我国保监会对分红保险进行了定义。戴峻对分红保险的起源进行阐述。余中坚(2003)指出我国分红保险面临的风险有以下几点:误导风险、成本风险、经营风险、社会风险和投资收益风险。然后他从转变经营管理模式、加快产品创新、优化产品结构、规范销售人员行为和建立风险防范应急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应对策略。朱彦(2011)对我国分红保险的优势和劣势进行分析。

其次,要理解可分配盈余这个概念。因为它是分红保险红利的源泉,可分配盈余的会计核算是计算红利的基础。曹伟(2006)认为,可分配盈余应当是整个保单存续期间,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计算方法得到的由红利来源确定的金额。其来源主要有以下两种界定方法:第一,“三差”法,是指可分配盈佘的来源是利差益、死差益及费差益这三者第二,“二差”法,是指在不分费差的情况下,可分配盈余的来源为利差益、死差益这两者。

王寒(2007)则是着重分析了可分配盈余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可分配盈余符合负债的定义因为它是通过对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的利差、死差及费差等盈余项目计算得来的将来用于向保单持有人转交红利资产或提供服务的一种现有义务。通过在厘定费率时釆用较为保守的利息率、死亡率和费用率,能够使保险公司在计算出实际投资收益、死亡赔付率和费用发生率后,能够产生利差益、死差益和费差益等,将这些益差视为投保人多缴保费的返还。第二种认为:可分配盈余是权益。因为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通过投保,和公司股东一样获得了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不仅仅是保费的返还。所以,认为可分配盈余具有所有者权益的性质。第三种认为:可分配盈余一部分是负债,一部分是权益。因为,可分配盈余一部分分配给了保户,这一部分属于负债;而另外分配给股东的部分就属于权益。

丁親(2009)将我国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式作了如下划分:首先,认为可以将红利分配方式划分为现金分红和保额分红。(现金红利法是以年度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红利。其红利领取方式主要有: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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