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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外文翻译 > 理工学类 > 能源与动力工程 > 正文

脱险通道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0 07:07  

英语原文共 28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规则13 脱险通道

  1. 目的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提供脱险通道,使船上人员能够安全而且迅速的撤向救生船和救生筏登船甲板。出于这个目的,要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 应提供安全的脱险路线;
  2. 脱险路线应该处于安全状况,没有障碍物;
  3. 要提供额外的脱险援助,必须能容易到达,有清晰的标志,对紧急情况有稳妥可靠的设计。
  4. 一般要求
    1. 除非在这条规定其他地方有清楚要求以外,应至少为所有空间或者群组空间提供两条分隔开且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2. 电梯不得被考虑为本条规定所需要的脱险通道形式之一。
  5. 控制台、起居室和服务处的脱险通道
    1. 一般要求
      1. 乘客和船员住宿场所和除了机器处所外通常有船员的处所的楼梯的安排应该能提供到救生船和救生筏登船甲板可用的脱险通道。
      2. 除了在本规定的其他地方有特别说明以外,只有一条脱险通道的过道,大厅或者部分过道应该被禁止。允许船舶实际效用所必须的用于服务区域的袋形走廊,例如燃油站台和横向供应过道,但这种袋形走廊应该和船员住宿区域分开,而且不能从乘客住宿区域进入。深度不超过宽度的局部过道,即凹处或局部延长,也是被允许的。
      3. 住宿区域、服务空间和控制台的所有楼梯应该是钢质框架结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等效材料除外。
      4. 如果无线电报台没有直接到露天甲板的通道,那这个站台应该有两条脱险或者进入的通道,其中一个应该是有足够尺寸的舷窗或窗户,或者是其他主管部门满意的设施。
      5. 脱险路线上的门通常应该开往逃生的方向,除了:

1)个人客舱的门应该开向客舱里面,以免打开时伤到过道上的人员;

2)垂直紧急脱险围阱上的门可开向围阱外侧,使围阱既能用来逃生也能用来出入。

    1. 客船的脱险通道
      1. 舱壁甲板以下的脱险通道
        1. 舱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舱或者相似的限制处或群组空间应该提供两条脱险通道,至少一条应该独立于水密门。特殊情况下,如果需要的脱险路线独立于水密门,主管部门可以免除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的一条脱险通道。
        2. 如果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3.2.1.1同意免除了一条脱险通道,仅有的另一条脱险通道应该提供安全逃生。但楼梯的净宽度应该小于800mm,而且两侧都应有扶手。
      2. 舱壁甲板以上的脱险通道

在舱壁甲板以上,每一主要垂直区或相似的限制区或群组空间应至少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应至少有一条有通往垂直脱险通道的楼梯。

      1. 楼梯环围的直接出入口

起居室和服务空间的楼梯间封闭墙应设有直接通向走廊的出入口,还要留出足够的区域防止紧急情况下可能使用楼梯环围的人数过多产生拥挤。在这种楼梯环围的周界以内,只允许有公共厕所,由不易燃材料制成的储存无害的安全设备的储存柜和开放的服务台。只有走廊、电梯、公共厕所、特种空间和任何乘客均能进入的开放的滚装空间、本规定3.2.4.1所要求的其他脱险梯道以及允许有直接通向这些梯道环围的出入口的外部区域。公共空间也能有直接到楼梯环围的通道,除了剧院的后台。用于将封闭楼梯和厨房或主洗衣房分隔开的小的走廊或“大厅”可直接通向梯道,但它的最小甲板面积应为4.5 m2,宽度不小于900 mm而且设有消防站。

      1. 脱险通道的细节
        1. 本规定3.2.1.1和3.2.2所要求的至少应有一条脱险通道是可随时出入的封闭梯道,此梯道应提供连续的防火遮蔽,从起点的一层一直到达适当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或到最上层的露天甲板,如果登乘甲板没有延伸到被考虑的主垂直区域。在后者情况下,应提供利用外部露天梯道和过道通向登乘甲板的直接通道,还应有和规定III/11.5条要求一致的应急照明,其地面应为防滑地面。面向作为脱险通道一部分的外部露天梯道和过道的界面以及位于在失火时遭受破坏后会阻碍撤向登乘甲板处的界面应该有相应的耐火完整性和隔热等级,应符合表9.1至9.4的规定。
        2. 从楼梯环围到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区域的通道的保护,应通过直接保护或通过按表9.1至9.4确定的相应梯道环围耐火完整性和隔热等级的受保护内部通道实现。
        3. 仅服务于单一空间或阳台的梯道不应考虑为所要求的脱险通道之一。
        4. 有天井的每一层都应有两条脱险通道,其中一条应直接通向符合本规定3.2.4.1要求的封闭垂直脱险通道。
      2. 脱险通道的标志
        1. 除了要符合规定II-1/42和III/11.5关于应急照明的要求外,包括楼梯和出口在内的脱险通道,应在脱险通道所有各点,包括拐弯和交叉处,用位于甲板以上不超过300 mm的照明或荧光条指示装置标记。该标记必须能使乘客辨认脱险通道并易于识别脱险出口。如果电力照明被使用,应由应急电源供电,并应布置为任何单个灯的故障或一个照明条的切除都不会导致标示失效。此外,脱险路线的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的标识应采用荧光材料或有照明。主管部门应确保照明或荧光设备已经被评估、测试和应用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
        2. 乘坐超过36名乘客的船舶,规定3.2.5.1中的要求也应该适用于船员住宿区域。
        3. 代替规定3.2.5.1所要求的逃生路线照明系统,如果主管机关根据组织制定的指导方针批准,可以接受替代疏散指导系统。
      3. 形成部分脱险通道的通常封闭的门
        1. 居住舱室和特等客舱的门应不需要钥匙就可以从里面打开。沿着逃生路线运动时,途中的任何门也都不应需要钥匙即可打开。
        2. 公共空间通常闭锁着的门应装有快速松开装置。这种装8置应由一个门闩机构组成并包含朝逃生方向一推即松开栓销的装置。快速松开机构的设计和安装应使主管部门满意,并且特别要符合下列要求:

1)由扳动杆或扳动条构成,其扳动部分至少横向延伸到门扇宽度一半,并位于甲板以上至少760 mm,不超过1120 mm;

2)在施力不超过67 N时使门闩松开;

3)不设任何在对松开装置施压后阻止栓销打开的锁死装置、止动螺丝或其他装置。

    1. 货船的脱险通道
      1. 通则

在起居处所的各层,从每一限界处所或处所群应至少有2条彼此远离的脱险通道。

      1. 最低开敞甲板以下处所的脱险通道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下,主要的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次要的脱险通道可为围阱或梯道。

      1. 最低开敞甲板以上处所的脱险通道

在最低开敞甲板以上,脱险通道应为梯道或通往开敞甲板的门或两者的组合。

      1. 端部封闭的走廊

不允许设有长度超过7 m的端部封闭的走廊。

      1. 脱险通道的宽度和连续性

脱险通道的宽度、数量和连续性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的要求。

      1.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

    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1. 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船上应有备用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2. 所有船舶应在起居处所内配备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 在所有客船上的每一主竖区,应配备至少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4. 载客超过36人的所有客船,除应配备本条3.4.3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外,还应在每一主竖区配备2套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5. 但是,本条3.4.3和3.4.4不适用于形成各个主竖区的梯道环围和不含第9.2.2.3条所定义的第(6)、(7)、(8)或(12)类处所的船舶首端或尾端的主竖区。
  1.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1. 客船的脱险通道

客船上每一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舱壁甲板以下处所的脱险通道

如果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下,2条脱险通道应为下述二者之一:

  1. 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彼此类似远离的门,从门至相应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设有通道。其中1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保护环围内,该环围满足第9.2.2.3条第(2)类或第9.2.2.4条第(4)类的相应要求,从其所服务的处所的下部通到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在该环围内应设有达到相同耐火完整性标准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受保护环围的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 mm times; 800 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2. 通往该处所上部1扇门的1部钢梯,从该门至登乘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下部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设有1扇能从两面操纵的钢门,从该处所下部经该门可进入通往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1. 舱壁甲板以上处所的脱险通道

如果处所位于舱壁甲板以上,2条脱险通道应尽可能彼此远离,且在该脱险通道的门处应设有通往相应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通道。如果该脱险通道需设梯子,这些梯子应为钢质。

      1.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宽度及布置后,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1,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只要任何此种处所(包括通常无人值班的辅机处所)中有1扇门或1部钢梯可提供抵达登乘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则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位置以及是否经常有人在内工作后,可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装置位于该处所,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者除外。

      1. 机器控制室的脱险通道

位于机器处所的机器控制室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至少1条能提供通往机器处所外部安全位置的连续防火遮蔽。

      1. 斜梯和楼梯

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所有符合4.1.1条规定的斜梯/梯道在机器处所的开放胎面作为逃生通道的一部分或提供通道,但不位于受保护的外壳内时,应由钢制成。 这些梯子/楼梯应装有连接在其底面的钢质护罩,以便为逃生人员提供防止下面的热和火焰的保护。

      1. 机器处所内的主要车间的脱险通道

对于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船舶,应在机器处所内的主车间提供两条逃生途径。 至少其中一条逃生路线应为机舱外的安全位置提供连续的防火掩体。

    1. 货船的脱险通道

货船上每一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除本条4.2.2规定者外,每一A类机器处所均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特别是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 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彼此类似远离的门,从门至相应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设有通道。其中1部钢梯应位于一个满足第9.2.3.3条第(4)类要求的受到保护的环围内,并从其所在处所的下部通到该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在该环围内应设有达到相同耐火完整性标准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该环围的内部尺寸应至少为800 mm times; 800 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2. 一部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一扇门,从该门至登乘甲板设有通道,此外,在该处所下部和远离上述钢梯的位置应设有1扇能从两面操纵的钢门,由此门可进入从该处所下部通往开敞甲板的安全脱险通道。
      1.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小于1,0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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