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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研发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外文翻译资料

 2023-04-17 09:04  

英语原文共 17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政府研发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

摘要

目的——本文旨在调查政府研发补贴(GRS)和知识产权(IPR)保护对中国医药制造业创新绩效是否存在互补效应。本文还试图了解这种互补效应在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设计/方法/途径——研究样本包括2003年至2014年中国制药行业的28个省份。普通最小二乘法用于测试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绩效的互补效应。看似无关的估计检验也用于确定东部和西部地区之间是否存在差异。

调查结果——研究发现,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在改善制药企业创新方面的互补效应仅存在于东部和西部地区。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在改善知识产权方面的互补效应没有显著差异。三大区域之间的创新,在不考虑GRSs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交互作用的情况下,GRSs与东部地区的创新呈负相关,而与中部地区的创新呈正相关。

原创性/价值——本研究通过将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兴经济体(中国)高科技产业(制药制造业)创新的互动效应纳入研究,为政府政策和创新文献做出贡献。本文还探讨了这种互补效应对新兴经济体创新影响的内部差异,丰富了基于制度的观点。

关键词:中国、创新、互补效应、政府研发补贴、知识产权保护、医药制造业

介绍

作为公共产品,创新产出具有外部性,由此产生的创新缺失可能会阻碍经济增长(Arrow,1972;Rosenberg,2004)。在考虑公共产品的溢出效应时,还值得考虑的是,政府研发补贴(GRS)可以解决研发创新活动过程中因不完全排他性而导致的知识泄漏和市场失灵问题(Arrow,1972;Stiglitz,1989)。创新者无法完全拥有的现象——创新回报——被概括为“可占有性”问题(Arrow,1972;Farrell,1957)。要解决这一问题,就有必要把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方法;在新兴国家,这一理论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受到关注(Ang等人,2014年;Cho等人,2015)。政府政策用于刺激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的研发(Dai,2018)。然而,关于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是促进新兴经济体高科技产业创新的真正互补政策,以及如果是,同一新兴国家内这些政策之间是否存在区域差异,仍然存在疑问?本文将试图阐明这些问题。

作为新兴经济体的代表,中国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是由一种现在被认为已经过时的广泛形式驱动的。中国当前的经济增长模式正在转变为创新驱动模式(方等人,2017)。

最近,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开始关注创新,因为创新可以使它们具有竞争力(Assaf,2007年;Brown等人,2017年;Charoenrat和Harvie,2014年;Murillo Zamorano,2004)。医药制造业是高科技产业的完美代表。然而,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医药制造业仍然是一个有点“幼稚”的行业。考虑到需求的增加,制药、私人研发投资不足(表一),强调需要政府支持。如表一所示,中国高科技产业和制药的研发强度低于其他发达国家,表明研发投资不足。此外,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制药制造业GRS差异很大(图1)。然而,现有的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目前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因此,有必要研究GRS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兴经济体医药制造创新的互动效应。

关于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含义,现有文献通常单独研究这两项政府政策,而不是同时研究。例如,以GRS为重点,这些研究考察了GRS对创新的诱导或挤出效应(Brown等人,2017年;Busom等人,2014年;Crespi等人,2016年;Yang等人,2012),但没有考虑知识产权保护的潜在影响。同样,知识产权保护文献调查了不同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创新(Brown等人,2017年;Chen和Puttanitun,2005),但没有考虑GRSs的影响。很少有文献同时考虑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Dai,2018;Kang,2006)。虽然研究集中于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收入不平等(Chu和Cozzi,2016)、企业生存(Furukawa,2013)和消费者福利(Dai,2018)等方面的互动效应,许多人提供了缺乏实证数据支持这些模型的理论模型文章(Dai和Shen,2016;Furukawa,2013;Kang,2006;Perez Sebastian,2015)。

总之,本文填补了现有文献中的三个空白。首先,本文利用面板数据研究了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兴经济体高科技产业创新的互动效应。其次,本文探讨了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三个不同地区(新兴经济体)创新绩效的互补效应。第三,它强调在中国不同地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在不同国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为了填补这些差距,本研究利用信号理论(Spence,1973)来检验GRSs对创新绩效的影响。它还侧重于政府的研发补贴,而不是包括所有政府补贴。尽管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在每个省份都是统一的,但每个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情况都是不同的

不同的然而,本文考虑了中国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情况,因此扩展了与知识产权和创新相关的文献(Ang等人,2014)。鉴于这两项政策通常在实体经济(Dai,2018)和国际谈判(Kang,2006)中共存,本文讨论了这两项政策的互动效应,而不是它们各自对创新的影响。本研究的样本包括2003年至2014年中国28个药品制造业省份。研究发现,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存在互补效应,仅在促进东部和西部地区制药企业的创新方面。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在提高制药企业创新方面的互补效应没有显著差异。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现有文献做出贡献。首先,本文探讨了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在新兴经济体中对高科技产业创新绩效的交互作用。其次,它表明,与发达经济体不同,新兴经济体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知识产权保护执法程度可能存在差异。本文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新兴经济体——中国的三个不同地区研究了GRSs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互动效应。因此,本研究的结果和结论对于改善新兴经济体的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本文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就知识外溢而言,对整个社会来说,越快越好,但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越慢越好;这种知识溢出得越少,企业就会越幸福。GRSs的互补效应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一种我们可以促进更多平衡的方式。

在下一节中,将介绍理论发展和假设。第3节详细介绍了实证方法,包括所选数据和变量。第四部分给出了实证结果。第5节提供了讨论、结论、含义和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理论发展与假设

提高创新绩效的两项政府政策

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实际上,作为重要的研发政策,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在发达市场和新兴市场同时实施(Dai,2018)。GRSs鼓励企业增加创新研发投资,节省私人研发投资,以解决创新成果作为公共物品的正外部性(Arrow,1972;Aschhoff,2009;Ouml;zccedil;elik和Taymaz,2008)。

然而,外部投资者和公司的研发活动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问题在高科技产业中可能特别严重。高科技行业往往更注重产品创新,不披露细节,以防止创新产品或实践被竞争对手以非法方式窃取(Brown等人,2017)。此外,新兴经济体的高科技产业往往面临更严重的融资约束,因为需要大量的研发投资和不确定的预期(Bernini和Montagnoli,2017)。

鉴于企业研发活动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信号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或许更适合研究GRSs对创新绩效的影响(Feldman和Kelley,2006;Kleer,2010)。

GRS可以作为解决新兴经济体外部投资者和高科技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积极信号,原因有几个。首先,GRS基于对研发补贴申请的仔细审查(Chen等人,2018年;Takalo和Tanayama,2010)。具体而言,政府派遣专家评估申请研发补贴的公司,并选择具有更强创新能力的公司。其次,接受GRSs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政府批准的认证,从而帮助企业扩大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作并获得外部创新资源,这在新兴经济体中非常重要(Kleer,2010;Peng等人,2004;Xu和Zhang,2008)。总的来说,GRS发出的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了解,受资助企业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能够完成研发活动,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因此,GRS帮助企业获得更广泛形式的外部融资。

另一方面,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企业克服可占有性问题(Arrow,197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提高技术创新水平,提高创新绩效(Chen和Puttanitun,2005年;Greenhalgh和Rogers,2012年;Kanwar,2007)。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大,企业就越愿意为新技术的开发申请专利保护,这反过来又促进了创新能力的提高。Cull和Xu(2005)认为,知识产权的明晰和实现可以促进企业的再投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投资具有激励作用。除了解决可占用性问题外,知识产权还可以缓解外部财务约束(Brown等人,2017)。制药企业注重产品创新,更容易受到融资约束。外部投资者期望的创新产出可以受到法律保护,这样制药企业就不会受到侵犯(导致投资损失),从而导致外部投资者愿意更多地投资于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不仅可以减少研发溢出带来的损失,还可以从政府的角度促进创新扩散,促进整个社会的创新进步(Moser,2012).

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都是政府政策,旨在克服两种典型的市场失灵:知识溢出导致的不完全可占有性;以及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融资困难(Brown等人,2017;Chen等人,2018)。GRS鼓励高科技企业投资研发资金;创新产出需要知识产权保护来解决可占有性问题。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创新的扩散,这要求政府提供研发补贴以促进进一步的创新。因此,文献表明,GRSs和知识产权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政策(Dai,2018;Dai和Shen,2016)。

政府研发补贴与知识产权对创新绩效的互补效应

如果只考虑一种政府政策,其结果不利于创新绩效的提高。过多的GRS会导致政府过度干预企业的创新活动(Chen等人,2018)。过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不利于技术的传播,因为它会阻碍新思想和发明的传播,进而阻碍创新(Cho等人,2015)。

创新包括研发,以及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商业价值的研发后过程。在研发阶段,企业可以选择独立研发或与其他企业合作研发(Lin et al.,2010)。研发成果可以通过专利保护,也可以保密。然而,在新兴经济体,员工的频繁流动使得创新难以保密(Hurmelinna Laukkanen等人,2008年;Kotabe等人,2017年;Yang和Jiang,200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保护原创创新企业在研发阶段产生的知识,并防止竞争对手使用非法策略来拥有和利用这些知识。在这一研发阶段,来自GRSs的信号有助于促进企业、供应商、大学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从而提高创新绩效。

在后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建造生产线和设备,将研发投资转化为商业价值。研发投资的回报主要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和GRS的程度。尽管GRSs最直接的效果是促进企业的私人研发投资,但GRSs也可用于生产新产品。在知识产权保护薄弱、企业新产品保护不力的新兴经济体中,企业资产将受到严重冲击。这种对研发后投资的负面影响将反馈给研发部门分期并减少研发回报(Lin等人,2010)。总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提高新兴经济体高科技企业创新绩效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研发阶段还是研发后阶段。

中国东部地区的企业能够获得最先进的技术,最有可能实现根本性创新。因此,东部地区的企业面临高风险创新,需要更多的外部资源和GRS。一方面,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证东部地区企业根本性创新成果的垄断;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根本性创新的扩散,促进中国医药制造技术的进步。因此,我们建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与GRS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东部地区制药企业的创新。

由于技术能力、融资和信息方面的限制,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医药制造业具有实现增量创新的潜力,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模仿(Li,2009)。因此,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很容易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GRSs开发的创新产品:这不利于提高创新绩效。因此,我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和GRS的互动效应加强了企业从增量创新中获得的适当创新回报:

H1: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了GRSs对以下制药企业创新绩效的积极影响:(1)东部地区;(2) 中部地区;(3)西部地区。

尽管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在2002年前后达到了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Ang等人,2014),但中国不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仍然很弱,差异很大(Lin等人,2010年;Maskus等人,2005)。

遵循基于制度的观点,“个人和组织(如企业和政府)“在给定制度框架的正式和非正式约束下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并做出战略选择”(Peng等人,2009年,第67页)。从基于制度的观点来看,企业的战略行为(或战略选择)

企业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本文探讨了我国不同地区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对药品生产企业创新的影响,这将丰富制度基础理论。

由于区域知识产权的实施模式不同,GRS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也不同。总体而言,东部发达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要求高于中西部地区。具体而言,东部地区的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意味着更高水平的市场化,这通常与更高水平的经济发展、更高水平的法律制度、更好的规章制度和更充分的信息有关(Kotabe et al.,2017)。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常能够选择更适合受支持企业结构的创新能力,以确保GRS在促进上述企业创新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方面,东部地区企业的创新活动更加活跃,具有实现突破性创新的潜力。另一方面,东部地区的企业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东部地区医药企业的研发活动风险高于中西部地区,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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