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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的协同机制与风险管理研究开题报告

 2022-01-12 10:01  

全文总字数:6377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环境污染事故的频发,引发了人们对于保护环境的思考,与此同时,在我国污染事故后的纠纷与赔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通常大型污染事故的赔偿金额企业无法负担,这就要求政府出面拨款善后。然而由于政府部门的复杂性,使得款项不能及时地发放到受害者手中,因此又会引发一系列经济社会纠纷。环境责任保险的出现就能解决这一问题。然而我国在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三大主体——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如何平衡以及管理各自的风险。论文通过文献研读和案例研究以及简单的博弈论分析给出了相应解决方案,并希望以此促进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

国内外研究现状

  • 当环境污染事故频繁地发生,环境责任保险的作用也渐渐凸显出来。不少中外学者对此的研究为我们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殷丽娜等人(2019)讨论了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刘雅娜(2018)对突发性的大气污染事件列出了一套风险评估与管理的制度,杜翠雯等人(2018)通过对60个国家的城市化发展进行研究,指出了环境污染的必然性。这些文献的结论让我们看到发展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Shavell(1979)和Abraham(1986)认为环境责任保险不同于人寿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后者不涉及第三方责任。由于环境责任保险赔偿主要基于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责任保险赔偿只有在第三方提出成功的索赔时才存在。Holleander和Kaminsky(2000)研究得出,目前,污染保险作为控制环境风险和补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的重要手段,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应用,但在美国、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尤其盛行。 Yan Feng等人(2014)认为保险产品的风险范围有限,保险费率高,损失率低,这使得它们对污染企业毫无吸引力。同时,对环境和社会责任的认识不高,导致企业对污染保险产品的需求有限。为了改善这种状况,需要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彭中遥(2017)通过对环境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分析,找出了推行环境责任保险过程中的漏洞和不足,他认为应该建立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体系加以规范,同时政府应该通过奖惩措施激励制度的落实。方晓栋(2016)分析了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相关法律文件,将各种评估方法进行对比并结合中国的国情开发出一套适合中国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评估方法。王珵等人(2014)和胡佳佳(2016)对江苏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析为本人提供了相应思路。周珂和刘红林(2003)主要讨论了我国环境侵权责任轨制的搭建,方法是将证券基金等融入整个制度当中来分散大型污染事故的风险。这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基础。并且仅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是软弱无力的,必须和强制投保相结合。张梓太和张乾红(2006)在此基础上继续跟进,提出责任社会化是现代法学对现代社会的积极回应。以此上升到立法层面,对于环境侵权的赔偿问题,将该责任带入到整个社会当中是一次有效的实践和应用。我国关于环境污染受害者补偿的纠纷太多,所以建构中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是良好的解决方法。朱琦(2019)系统地讨论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进程,所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王晓东(2011)则通过对欧美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研究为我国的制度建立了一个理论体系并提出建议,主要的工作有加强立法立法,提高国民素质和保险行业的技术等。
  • 李强等人(2019)探讨了环境责任保险经营费用补贴机制存在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要求:首先是要明确责任分担,然后政府制定合理的标准,最后由监管部门加强对发放资金运用的监管。张晶和寇江华(2009)认为环境具有的负外部性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环境责任保险则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使赔偿问题分配到整个社会上。但是现阶段只能依靠政府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才能继续推行。他们主要分析了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所应该发挥的职能。夏文静(2014)分别从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的视角分析了各自的责任分担,并给出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对策。
  • 张瑞纲和许谨良(2011)通过四个阶段分析了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下的行为。第一阶段是在“理性人”和“完全信息”的条件下进行的动态博弈,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在没有外部约束的情况下会选择污染型生产,这比环保型生产的收益要高。第二阶段的分析表明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后就不会再约束自身的污染行为,风险就会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第三阶段加入了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污染企业这一条件,情况明显有所好转。第四阶段模型更为完善,分析结果表明只有政府参与这一过程,才能更好地约束企业和保险公司的行为。于晓梅(2012)综合分析了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潜在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博弈过程。在缴纳保险费条件下潜在污染企业的所得情况、环境事故发生概率对环保部、潜在污染企业和保险公司博弈的影响。证明了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和污染企业需要强制缴纳环境责任保险。政府对保障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助金是最合理的决定,并且事故发生率在这一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徐临和刘金霞(2016)则优先考虑了三个主体两两博弈的情况,最后才建立三方博弈的动态模型。研究表明,政府应该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同年,赵雅聪和赵世浩(2016)通过三部曲——简单企业进入的动态模型、政府监管和企业投保博弈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与企业的博弈,分析了强制责任保险、第三方机构和政府财政支持的必要性。曾德宏和张培爱(2011)研究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全市场化是不可能的,所以政府要进行干预,设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来督促污染企业进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投保,促进其市场化。
  • 王斯勃(2018)主张对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的具体构建来判定企业风险等级,通过对企业的内因和外因量化风险,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提供有效方法;并认为建立排查制度有利于各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管的职责,并降低企业风险。赵亚琼(2017)认为环境责任保险在风险管理中具有重大作用,以湖南为例,从立法、保险产品、责任范围等方面全面地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存在的风险,并给出切实建议。郭权等人(2016)通过分析各主体所存在的风险,构建了一套合理应对该风险的法律体系。Freeman和Kunreuther(2003)认为污染保险减轻了环境风险,因为它奖励那些投资于降低风险和预防措施的污染者。并且污染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工具,将一家公司的环境污染风险和成本分摊到一组污染者身上,以保护个别被保险公司免于破产。Chengyi Pu等人(2017)则别出心裁的为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设计了一款证券化产品,能够切实有效地转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

2. 研究的基本内容

论文主要研究了环境责任保险三大主体的协同机制以及协同机制的风险管理,通过对江苏省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详细剖析,探讨政府、企业以及保险公司各自所扮演的角色,再通过简单的博弈论分析探讨协同机制。最后通过风险管理的程序研究三大主体各自存在的风险以及分散风险的有效方法。

3. 实施方案、进度安排及预期效果

  • 确定选题后,2019年3月1日到2019年3月15日,搜集论文相关文献并建立大致框架结构,搜集江苏省省环境保险制度的资料以及所公示的文件,并找到博弈论模型的建立方法,握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 3月16日至4月20日,根据框架撰写论文,通过对江苏省以及无锡市现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详细剖析并分解,列举出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并找出它们之间的联系;然后运用博弈论进行协同机制分析。最后通过掌握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方法以期望找到分散风险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方法,使得三大主体达到环境责任保险风险共担。
  • 4月21日至4月30日,完成论文查重并定稿。

4. 参考文献

国外文献部分:

环境责任保险发展评述:

[1] hollaender, k., kaminsky, m.a., 2000. the past, present, and future of environmental insurance including a case study of mtbe litigation environmental forensics, pp. 205e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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