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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监管——以支付宝为例毕业论文

 2020-02-22 08:02  

摘 要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商业活动和日常购物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建立起连接,为电子商务提供了信用保证和技术保障。而第三方支付平台以中介地位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沉淀,这也导致了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和其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鉴于我国仍未有明确法律法规对此进行约束,所以这方面监管仍存在问题,本文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和其产生的权益归属问题做出了概括性阐述,并通过借鉴欧美国家发展模式,有针对性的提出我国对加强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进行监管的有效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industry, people's business activities and daily shopping methods have undergone tremendous changes.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s emerged as the times require, establishing a connection between buyers and sellers, providing credit guarantees and technical guarantees for e-commerce. The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formed a large amount of capital deposits in an intermediary position, which also led to the problem of the safety of the deposited funds and the issue of the attribution of income.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China still has no clear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strict this, the supervision is still in There is a problem. This article outlines the security issues of the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 depositing funds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hird-party payment agencies.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model of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the paper proposes targeted funding for strengthening third-party payment institutions in China. Conduct effective supervision measures.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沉淀资金 监管

key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deposit funds supervision

目录

摘要I

AbstractⅡ

第1章 绪论1

1.1选题背景1

1.1.1研究目的1

1.1.2研究意义1

1.2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1

1.2.1研究方法2

1.2.2研究思路2

1.3国内外研究动态2

1.3.1国内研究动态2

1.3.2国外研究动态2

第2章 第三方支付及沉淀资金概述3

2.1第三方支付概述3

2.2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3

2.3第三方沉淀资金存在的问题4

2.3.1沉淀资金安全问题4

2.3.2沉淀资金收益归属问题5

第3章 我国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6

3.1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安全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6

3.1.1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安全的监管现状6

3.1.2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安全的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7

3.2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权益归属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8

3.2.1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收益归属的监管现状8

3.2.2我国沉淀资金归属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9

第4章 国外监管模式的借鉴9

4.1美国模式9

4.2欧洲模式10

4.3借鉴意义10

4.3.1审慎监管10

4.3.2消费者保护原则11

第5章 完善我国沉淀资金监管的建议11

5.1完善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11

5.2建立健全沉淀资金管理体系12

5.2.1增强机构内部控制能力12

5.2.2构建有效的外部监管体系12

5.2.3构建多样化的保障体系13

5.3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13

5.3.1可通过建立沉淀资金保险制度解决沉淀资金权益归属问题13

5.3.2完善赔付机制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1.绪论

1.1选题背景

依据2018年4月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第三方支付的经营牌照已经有26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并从业经营。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呈井喷式快速发展的态势,不论是客户量还是交易规模和交易金额都是爆炸式增长。而第三方支付被人们普遍使用的原因包括其支付成本低、同时保障收付款人的利益、方便快捷等。但第三方支付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沉淀资金的安全和收益归属问题,所以本文将对如何监管沉淀资金的安全及权益归属进行探讨。

1.1.1研究目的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都呈现快速增长的势头,由于第三方支付存在沉淀资金安全及权益归属问题,所以亟需完善第三方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沉淀资金管理体系,同时相关部门进行审慎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沉淀资金的有效监管和科学发展。

本文力求以我国现有沉淀资金管理模式为基础,发现我国沉淀资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主要发达国家经验为借鉴,完整总结我国沉淀资金合理监管模式,最后得出结论并对未来研究发展做出展望。

1.1.2研究意义

第三方支付的异军突起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也是由于其方便快捷的特性才能对传统的交易模式产生冲击。由于发展速度过快,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如沉淀资金问题。但是尽管第三方支付对于传统金融有一定的冲击、存在沉淀资金问题,我国仍应鼓励发展第三方支付,引导其发展,为第三方支付提供足够的政策指导和资金支持,完善相关的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建立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管制度,推动整个第三方支付走向规范化经营的发展道路。

1.2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1.2.1研究方法

(1)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综合运用金融学、投资学、风险管理学等基本理论,与国内外实际相结合,研究我国沉淀资金监管问题。

(2)归纳与演绎相结合。较完整归纳我国沉淀资金监管进程,横向与主要国家的经验借鉴结合,总结演绎出沉淀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影响及完善我国沉淀资金的建议。

(3)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纵向将我国沉淀资金监管演化历史进程与监管新规相结合,观察我国沉淀资金监管变化中的逻辑性与连贯性。

1.2.2研究思路

第一章概述为全文奠定背景基础,介绍本文选题背景、相关研究动态与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思路。第二章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介绍我国沉淀资金的监管模式。第三章阐述国外对于沉淀资金的合理的监管模式,并通过此总结出对于我国沉淀资金监管的启示。第四章具体阐述对我国沉淀资金监管的建议,并进行全文内容的总结与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1.3国内外研究动态

1.3.1国内研究动态

目前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体系,在法律法规方面有《电子签名法》、《反洗钱法》等,在规章制度方面有《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但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速度快、发展历史短,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如金融安全问题,支付宝作为代表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存在一些金融隐患问题如洗钱、信用卡套现和沉淀资金问题。

1.3.2国外研究动态

与中国第三方支付相比,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历史较长,发展速度也相对较快。在欧美的第三方支付监管中,中央的监管方式由最开始的“适当放任自由”到现在的“强制监管”,在这个过程中,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能提供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限制,到现在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能充分适应本国或本地区国情的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的法律支持和监管模式。

2. 第三方支付及沉淀资金概述

2.1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收付款方之间提供中介支持服务,如通过网络实现支付(如支付宝、财付通)、提前支付的卡折类(即购物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的收单服务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从买方到卖方转移的交易支付方式,是一种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收付款方充当中间人的角色,它主要是为了解决买卖双方由于不了解而可能产生的信用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使买卖双方都有了信用保障而使网络交易能够良性发展。

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以来,发展速度一直呈现指数级增长,其所开发和拥有的客户量、产生的交易规模和金额都出现了快速增长的态势,2017年第四季度,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模达到了496634.3亿元,较2017年第三季度就增长了17.8%。因为其极大地便利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而且其所提供的服务也是包含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日常生活必需物品到各类精神需求物品,从生活水电费缴纳到工作转账汇款,都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便捷。正是由于其便捷性,其对于传统现金势必产生了一定的替代作用,我国流通中现金货币与国民生产总值的比值在2010年时为11.2%,而到2017年时降为8.6%,这其中可明显看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使传统纸质现金向虚拟货币转变。

目前来看,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领头羊,有交易规模最大、交易金额最多、发展最迅速等特点,其中,支付宝在中国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所占的综合交易规模为44.51%,因此本文选取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的代表来探讨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模式,因为支付宝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其独特的代表性和不可替代性。

2.2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概述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主要分为三类:在途资金、用户留存资金、退还货款。其中下文所提及的沉淀资金主要是指在途资金形成的沉淀资金。

2.2.1在途资金概述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交易时,由于买方和卖方在交付资金或者收到资金时并不是同步的,先由买方支付货款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再由第三方支付平台通知卖方发货,只有在买方确认收货后资金才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卖方转移,在这个过程中,货款并不是直接由买方向卖方进行转移,而是在交易过程中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存放,以确保交易的进行,而这个过程中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存放的资金即称为沉淀资金。

以支付宝为例,资金先是由买方的自有账户转入支付宝的资金账户,在卖方发货后买方确认收货后资金在由支付宝的资金账户转入卖方的自有账户,而买方付款和卖方收到货款中间存在时间差,这段时间存放在支付宝资金账户的资金即称为沉淀资金。

2.2.2用户留存资金概述

用户留存资金是指用户为了使用方面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如支付宝的账户余额、微信的零钱等都是用户为了使用方便而暂时将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象。

2.2.3退还货款概述

退还货款是指在途资金的反过程,是由卖方退还货款,暂时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而产生沉淀的资金。

2.3第三方沉淀资金存在的问题

2.3.1沉淀资金安全问题

沉淀资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引起第三方支付平台高度重视,但是余额宝被盗事件屡有发生:广州市某市民阿华在2013年10月发现存于余额宝内的六万多元被犯罪分子取空;广州的宁先生在2014年1月由于木马病毒导致手机失去信号后余额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两万多元被盗取一空;江苏南通的金先生在2014年1月按照“余额宝”客服人员指示办理银行卡后存入十五万存款,最后犯罪分子通过余额宝将卡内的金额盗走......此类案件不胜枚举,频频发生的背后暴露出的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目前许多支付宝的用户为了使用方便,在设置用户名时会选择手机号作为用户名,那么如果用户的手机号码一旦被不法分子得到,便可以通过“忘记密码”并通过手机号获取验证码便可以重新设置密码并获取其中的资金。而由于支付宝用户的数量众多所以支付指令数量的繁多也决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避免盗取时间的发生;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支付宝对于用户身份验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企业也可能借助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交易的性质进行不正常的交易,而互联网交易的监管比实体经济的监管更困难,因为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动系统与银行的系统还没有实现合并,所以这就使企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的交易的资金追踪增加了难度,而这为企业逃税甚至洗钱提供了便捷。

2.3.2沉淀资金收益归属问题

就一般情况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都会沉淀有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在大型活动期间,沉淀资金更是会有大量沉淀。如支付宝在双十一期间便会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2017年双十一的成交额为一千六百多亿,如果按照这个成交额和目前市场的活期利率计算,每日的活期收益也能达到四百六十多万,此外沉淀资金从买方向卖方的转移中间存在时间差,以平均收货时间七天进行计算,那么就会产生三千多万的沉淀资金利息收益。那么这笔收益究竟应该是归谁,是买卖方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问题至今在法律上仍未给出明确规定。

但是一般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了避免争议,在与客户签订客户服务协议时会对这部分权益进行规定,要求客户放弃这方面权益的所有权,如支付宝的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您同意,本公司无需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无需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孳息”。此项协议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的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这一规定所契合。由于买卖方是作为托管人的身份,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是保管人的身份,所以买卖方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出托管请求开始第三方支付平台便能以保管人的身份享受托管期间的孳息。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指出,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保管业务类似于银行的存款业务,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于客户的资金只是暂时保管,并不具有所有权,所以期间产生的收益应该归资金所有者即买卖方所有。但是由于银行存款的性质较为特殊,银行存款时是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资金由客户向银行转移但客户保留资金所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所有沉淀资金与银行存款的性质有所差别,因此二者在未对沉淀资金性质做出规定前暂时不可混为一谈。

3.我国沉淀资金的监管现状

3.1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安全的监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3.1.1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安全的监管现状

(1)立法方面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目前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规定的最细致的一部规范,它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准入机制以及沉淀资金的一些内容。

首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指以清算企业法人债券、债务为目的而成立的组织)。

其次,此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是需要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即非金融机构必须根据此办法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支付业务。这项规定对于非金融机构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设置了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质量。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还对于客户的沉淀资金管理做了一系列规定:一是明确指出了沉淀资金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产,即明确了沉淀资金的形式,这也规定了沉淀资金不可以被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挪用;二是要求沉淀资金必须在在商业银行以专户形式存管,这一对于沉淀资金持有资金的限制使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来对沉淀资金进行存管;三是对于商业银行的责任作出了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承担起协同监督的责任,要求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沉淀资金本商业银行必须对其使用情况和存放情况进行监督;四是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沉淀资金监管中的核心作用和责任,即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存放在商业银行的沉淀资金的专户需要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

(2)监管所有权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沉淀资金的主要监管者,包括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沉淀资金的存管及权益归属规定、商业银行的监管等。

在沉淀资金监管方面商业银行起协同监管作用,主要负责对存放在本银行的沉淀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银保监会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也会起到一定作用,主要是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和提供的金融服务进行监管。

3.1.2我国现阶段对于沉淀资金安全的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

1.立法方面

(1)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方面还没有出台专门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前文所提及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虽然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做了一个界定,但是仍是较为模糊的和大概的,没有一个细致和系统的规定;此办法只属于部门规章,而非法律,因此其法律效力较低;此办法中虽然有提及沉淀资金,但是仅限于预付卡业务产生的沉淀资金,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的沉淀资金并不属于此类沉淀资金,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的沉淀资金性质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沉淀资金非法转移中权责的规范、对于沉淀资金管理者的制约和惩罚方式等都缺乏更合理、细致的说明,这些都导致了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过程中的违规现象不能被有效的预防。

(2)现有法律不完善

《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中将非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分为三类,即通过网络平台支付、通过预发卡(即购物卡)的发行与受理、通过银行卡的收单。这个分类是根据支付的方式即支付的工具平台来进行分类的,这个分类方法有一定的缺陷性,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技的进步,各种支付方式会逐步融合,各种支付通道也会实现相互连接,所以现有的分类方式并不能很好得体现各种支付业务自身的特点,因此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这个分类方法办法支付业务许可证势必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此便不能使用如今日新月异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快速发展变化,同时也给之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设置了障碍,对于现如今的监管实施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2.对于沉淀资金的监管所有权不清

我国目前对于沉淀资金起到主要监管作用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但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只是单一的职能机构,并不能实现金融、互联网、通信等多方面的监管,而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沉淀资金的监管又不是一个单方面的过程,是一个很复杂的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过程,比如需要财政部、司法部、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协同监督,协同合作才能实现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沉淀资金的监管,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么多部门的联动很难实现,以中国人民银行为引导也很难实这么多部门的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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