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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毕业论文

 2020-02-22 08:02  

摘 要

在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背景下,“营改增”开启于2012年,已先后覆盖交通运输、邮政、铁路、电信及部分现代服务等行业。自开始试点以来,已累计减税超过5000亿元。在经历了4年的试点后,“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起进行全面实施,金融业也正式被纳入增值税体系,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实行的银行业税收制度与营业税配套,使银行承担的税负较重,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竞争力,不利于银行业的长久发展。通过“营改增”,将营业税税收变更为增值税后,一些旧有的征税问题得到了良好解决,这项改革将会令我国的金融行业产生新的活力。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银行业的利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税负也有明显降低,增强了国际竞争力,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本文将会先阐述营业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说明改革的必要,随后从银行的现金流量、每股收益以及整体税负的变化几个方面分析“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上述影响,点出“营改增”尚存的一些问题,并就银行如何应对这次改革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抵扣;银行收益;银行税负

ABSTRACT

In the context of the reform of the supply side structure, the expansion of the camp was opened in 2012 and has been covered by transportation, postal, railway, telecommunications and some modern service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scheme, the total tax reduction has been more than 500 billion yuan. After 4 years of pilot, the "camp to increase" was carried out in May 1, 2016, an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was formal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VAT system. Before the "increase in the camp", the tax system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was matched with the business tax, and the tax burden of the bank was heavier, which seriously affected the business competitiveness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It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After the change of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some old tax problems have been solved well. This reform will bring new vitality to the financial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After the value added tax of the business tax reform, the profits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have been increased in varying degrees, and the tax burden has been significantly reduced, which has enhanced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nd is conducive to the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in our country. This article will first explain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business tax system, explain the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and then analyze the above effects on the banking industry from the change of the bank's cash flow, earnings per share and the overall tax burden, and point out som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camp to increase" and how the banks should deal with it. Several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in the reform.

Key words: Sales tax;VAT deduction; bank earnings;bank tax burden

目录

第1章 绪论 1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选题意义 2

1.2 文献综述 2

1.2.1 国内文献 2

1.2.2 国外文献 3

第2章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政策 4

2.1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收范围 4

2.2 我国银行营业税计税方法 4

2.2.1 贷款业务 4

2.2.2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5

2.2.3 融资租赁业务 5

2.2.4 其他业务 5

2.3 存在的问题 6

2.3.1税负负担重 6

2.3.2 税负不公 7

2.3.3 金融创新产品税收制度尚不完善 8

第3章 “营改增”对我国银行业影响分析 9

3.1对银行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9

3.1.1 货物与劳务税 9

3.1.2 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附加税 10

3.1.3 所得税 10

3.1.4 结论 11

3.2 对银行业利润的影响 11

3.2.1 基本每股收益 11

3.2.2 净资产收益率 13

3.3对银行整体税负影响 14

第4章 银行应对“营改增”的建议 16

4.1 着力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政策 16

4.2 着重培养相关税务人才 16

4.3 加强内控 17

4.4 改善银行财税核算系统 17

4.5 优化经营策略 18

参考文献 19

致谢 21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研究背景

营业税和增值税一直是我国税收的两大组成部分,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增值税相比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的税收负担相对更重,降低了企业的利润率,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2011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随后,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底,再次有8个省市经国务院批准成为“营改增”的试点。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方案已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同时,广播影视服务业也完成了“营改增”。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被列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行范围,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于2016年5月1日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此后,征收多年的营业税税种从我国的税收体系中撤出。

根据国家政策,2016年5月1日,银行所属的金融业开始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税率相比于营业税的5%税率上升了一个百分点,但是计税方式由全额征税变为差额征税。在金融业试行“营改增”之初,商业银行普遍预估税金增加。民生证券银行业研究员廖志明初步测算,预计“营改增”提升商业银行实际税负1-1.5%,静态测算利润变化幅度在3%左右。若银行的同业业务收入占比较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会对这类银行产生较大影响。此外,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受到“营改增”影响,下行压力增大。

1.1.2 选题意义

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全面实施是我国财税体系的一次重大改革措施,增值税全面覆盖我国的货物和服务,消除了此前营业税在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收问题,并且彻底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有利于相关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不论是哪一种税制,银行业所采用的税收制度都会对银行的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目前,世界上征收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已经对银行业推行了免税政策。而在我国,由于银行缴纳的税款一直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效仿国外对银行业务推行免税政策会大大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现阶段的政府还不能承受如此巨大的财政压力。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实行的银行业税收制度与营业税配套,使银行承担的税负较重,严重影响了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竞争力,不利于银行业的长久发展。通过“营改增”将营业税税收变更为增值税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了良好解决,有效减轻了银行的税收负担。、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有利于深入了解我国增值税体系以及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

尽管我国银行“营改增”从2016年5月1日才开始实行,但这个问题早已经受到相关研究者的高度关注,国内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窦仁政(2015)在其著作中建议我国“营改增”政策可借鉴发达国家模式,将银行业务分类征收,例如将业务分为存贷款类、中介服务类、金融投资类、一般货物买卖类等,按照业务种类,结合市场规律征收增值税。

熊鹭(2013)选取了16家上市商业银行近十年的相关数据,分析营业税这类流转税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并比较了三种税收模式下银行税负的不同。

李瑞红(2013)通过测算得出,如果将已试点行业的税收模式直接套用到金融业,那么银行业税收将不降反增。

杨宇轩、任磊(2013)抽样选择了我国几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商业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在“营改增”背景下,分别从税款范围、税基的确认、免税政策、盈利空间等几个方面,分析、预测了这几家银行在改革政策施行后税负将加重的情况。

程熙忠(2013)研究了中国实施“营改增”之后的情况,他认为,只有对银行业也施行“营改增”政策才能保证上游行业和下游行业之间存在连贯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帮助中国的银行业健康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课题组(2012)则是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改革措施与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管理职能相结合,基于规定的征税范围、税款税率及计税模式,设计了一套我国商业银行“营改增”后的改革制度。

1.2.2 国外文献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的独创性政策,国外几乎没有相关研究,现有研究主要是关于增值税税收制度。

Smith,R.C.Walter(2010)认为,增值税征收时,若出现价格上升的情况,不能简单的分析为受增值税的影响,也可能是受到了当时货币政策的影响。同时,他认为增值税的税率每增长一个百分点会令货币贬值一个百分点,此外,还可以通过调控增值税来改变经济的流动性。

Rousslang(2002)指出,如果金融业税收没有成本,对金融业进行的合理征税可以提高社会福利。

Grubert和Mackie(2000)则通过建立跨期消费预算约束式模型,得出结论,如果对金融服务征税,那么未来消费的现值将会被提高,人们对消费和储蓄的选择也会被扭曲。

Chia和WaHey(1999)认为,金融服务不属于消费品的范畴,进行金融服务并没有个体消费的增加,因此,无需对金融服务征税。

Alan J.Auerbach,Roger H.Gordon(2002)认为,对银行业的核心业务免税,对其他正常业务征税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的税收成本,避免隐形收费,增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Richard.W.Lindholm,Robert.D.Ebel(1977)认为,增值税可以起到平衡收入,改善贸易收支,促进税收公平,保持经济稳定等重要作用,但是其重要概念,“增值额”的定义仍有待完善。

第2章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政策

2.1 我国银行业营业税税收范围

在“营改增”之前,我国主要税种为营业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中包括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以及娱乐业和移动通讯业,银行所进行的业务都包含在金融保险业的业务范围之内,此外,银行进行正常贷款业务时,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的抵押与转让,而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转让需要进行营业税申报。因此,虽然银行经营的业务(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以及其他业务)种类较多,范围也较广,但所有业务都需要缴纳营业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筹资业务和银行与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所产生的业务虽属于银行的经营业务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2 我国银行营业税计税方法

2.2.1 贷款业务

银行的贷款业务,亦称信贷业务,是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银行按照国家相关的贷款规定,在对申请借款人或者申请借款企业进行严格审查后,向符合贷款要求的借款方以双方都接受的一定利率发放款项,并在借款期期末收回该款项的本金和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从贷款利息中扣除贷款成本之后的净剩余就是银行从该笔贷款业务中所能得到的利润。贷款业务是银行的主要盈利手段,在银行的营业收入中占比最高,因此,贷款利息收入所产生的营业税也是银行营业税税金的主要组成部分。贷款业务的税金为营业额与税率的积。

贷款业务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贷款业务和外汇转贷业务两部分进行讨论。

第一,一般贷款业务的计税方法。一般贷款业务又分为法人信贷业务(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和个人信贷业务(个人消费、住房、经营贷款等)。对于银行业的营业税来说,一般贷款业务流程中不存在增值税所特有的抵扣链条,因此银行从贷款业务中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要全额计入该项的营业税税基。银行用作一般贷款业务税基的营业额由三部分组成,即通过贷款本金与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收入额以及可能因利率变化出现的加息和逾期未还款的罚息额。

第二,外汇转贷业务的计税方法。银行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银行直接从境外借入外汇后,再将其转借给国内的其他企业或个人。旧版规定的计税方法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中国银行总行进行的外汇转贷。这种情况下,税基采用的是各个下属分行的全额利息收入,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从总行营业额中扣除。第二种是由除中国银行从以外的其他银行进行的外汇转贷。这种情况下,采用利息差额征税的方法。利息差额=分支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不过,在“营改增”之前的一次营业税税制修改中,为避免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之间的不平衡问题,外汇转贷业务也改为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

2.2.2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就是银行进行所持有的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的业务活动,可转让的金融商品包括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外汇以及其他金融商品(信托、理财产品等)。货物期货的转让征收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所需支付的税金采用余额计算。该项税基=未扣除任何费用的卖出价-买入价,这里的买入价不应包含任何费用,可以从买入价中扣除在该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

2.2.3 融资租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方融资,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为其提供设备的一种租赁方式,同时具有融资和融物两种功能,其实质上是一种转移、规避一切和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的行为。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相同,融资租赁业务也采用余额征税,计算过程设计的费用更多,相对更复杂。其计税所需的本期营业额=(全部营收价款 全部价外费用-购入原价-购买过程中的各项税费-融资借款利息)*本期租赁天数与总租赁天数之比。

2.2.4 其他业务

这里的其他业务是指银行的经纪业务和中间业务。这两项业务,银行作为双方的中介,只有手续费的收入,因此,在计算这部分业务的营业税时,以银行得到的佣金总额作为营业额计税。

均应按规定上缴相应数额的营业税。需要特殊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面向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无需缴纳营业税,并且金融机构间的往来业务也不征收营业税。

2.3 存在的问题

关于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银行税负重,行业税负不均,法规不健全。

2.3.1税负负担重

在营业税体系下,我国银行主要的流转税形式是营业税,法定税率为5%,计税基础采用银行的营业收入,银行的营业收入包含三个版块:利息收入、佣金以及其他净收益,其中利息收入占比最高可以达到营业收入的70%。在银行的经营管理中,管理层和其他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数据在于净利润、净息差、净利差等能反映净盈利的数据,这不是毫无缘由的,因为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利息收入的毛利润,也就是说,即使银行的净利润呈负增长,也要按照本年度通过利息收入得到的毛利润申报上缴大额的营业税,不会因为本年度净亏损而少交或免交。佣金收入的营业税也是如此。而且,这些税收项目都不存在抵扣链条,都是全额征税,银行的利息支出也没有可进行抵扣的项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的税收增加了压力,拉高了银行的整体税负。经相关研究者测算,在营业税体系下,按照上述税收方法征税,银行业的营业税实际税率远高于法定的5%,比“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6%的税率更高,也使得银行的实际成本比理论上更高,造成银行税负较重。

“营改增”的一个目的就是实现税收中性。实现税收中性的第一步就是要消除重复征税。我国在征收营业税的过程中,重复征税问题一直存在但是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与工商企业相比,银行业在缴纳营业税时,重复征税问题更加严重。在计算营业税税收时,工商企业的计税基础是它的营业收入,一般在进行商品销售时,企业已经将要支付的贷款利息计入了销售价格,抵扣了一部分营业税,但银行业和工商企业不同的是,这一条抵扣链条并不适用于银行的服务费用,导致银行对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得到的收益要同时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除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外,银行自身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服务也不能向工商企业一样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除此之外,由于银行还会有不良贷款的存在,必然会进行抵债资产的抵入、持有和处置,这个过程中,在处置抵入的房产等不动产时,银行需要同时支付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处置抵入的无形资产所要缴纳的税款里也同时征收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因此,若银行持有抵债资产,往往不得不承担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双重征税,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造成银行业的重复征税,增加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

2.3.2 税负不公

一直以来,多数发达国家均对银行业的核心业务实施免税政策,而我国因为国情的独特性,不能像这些发达国家一样对银行业免税,并且,银行业的税负与其他行业相比还存在税负不均的问题。在我国的营业税体系中,除了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在5%到20%之间,金融业、服务业以及资产转让等业务的税率为5%,比其它行业3%的税率高出了两个百分点,相同营业额的情况下,例如营业额为100,税率5%的行业税费为5,其它行业的税金为3,简单计算可知金融业等行业要比其他行业的税负高出67%,显然存在税负的不公平。而银行的业务范围又恰好涉及金融、服务和资产转让等领域,使得银行税赋压力远高于其他行业。

其次,对于其他行业而言,从上游行业到下游行业均存在一定的抵扣链条,而银行业在营业税体系下被排除在这些抵扣链条之外,缺失了这一环节,再加上银行还要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银行税款总额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会更高。第三个原因是,我国征收营业税的一个原则是权责发生制,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因为时滞以及不良贷款的存在,会产生大量如递延利息一般的应收未收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些收入都会成为当期营业额的一部分,并计算营业税,这对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资金负担,其它行业在这方面的负担相对小很多。还有一点,银行业内部也存在不公之处。外资银行在我国能够享受很多内资银行没有的税收优惠,例如出口退税和部分业务零税率,进一步加重了内资银行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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