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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毕业论文 > 经济学类 > 金融学 > 正文

数字信用治理模式与风险监管研究毕业论文

 2022-01-22 11:01  

论文总字数:21922字

摘 要

Abstract 2

第一章 引言 3

1.1研究背景 3

1.2研究意义 4

1.2.1 理论意义 4

1.2.2 实践意义 5

1.3创新之处 5

1.4研究内容与结构 5

第二章 文献综述 6

2.1数字信用 6

2.2数字信用治理 7

2.3数字信用风险 7

2.4文献评述 8

第三章数字信用治理模式 8

3.1数字信用治理的不同模式 8

3.1.1政府主导型数字信用治理模式 9

3.1.2市场主导型数字治理模式 12

3.2不同数字信用治理模式的特点 12

3.2.1.政府主导型数字信用治理模式 12

3.2.2.市场主导型数字治理模式覆盖范围广 13

第四章数字信用治理模式研究 15

4.1数字信用治理的发展现状 15

4.2数字信用治理模式的具体应用——以布比(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例 17

4.2.1.数字化风控  17

4.2.2数字化风控在数字信用治理中的应用 19

4.2.3数字化信用治理方案设计 21

第五章 数字信用治理的风险监管及建议 23

5.1数字信用治理的主要风险监管问题 23

5.1.1从银行角度看数字信用治理问题 23

5.1.2从企业角度看数字信用治理问题 23

5.2对策及建议 24

5.2.1尽快强化政府在社会信用供给中的主体作用 24

5.2.2尽快构建信用社会的法制基础 26

摘要

伴随着数字时代治理的逐渐兴起以及当前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不断衰微,数字信用治理也逐渐的兴起,数字信用治理对信用管理主要是依靠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数字信用治理把理论民主与公平的价值理性与技术导向的工具理性结合起来,它能够有效回应新公共管理运动带来的碎片化挑战,丰富整体性治理理论的治理手段,奠定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前期基础。

本文对数字信用的内涵、数字信用的治理和数字信用的风险作了一定的介绍和综述。比对数字信用治理的不同模式,对新技术下的数字信用治理进行了理论研究,并以布比(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例分析了区块链技术下的数字信用模式的优势。根据理论研究结果,本文还对数字信用的风险监管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数字信用治理;后新公共管理体制;区块链技术;布比(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Abstract

Digital credit governance originates from the decline of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movement and the rise of the digital era governance, which emphasizes the influenc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system on credit management.Digital credit governance theory of democracy and fairness of rational value and rational technology oriented tools, it can effectively respond to the new public management movement and the fragmentation of challenge, rich integrity means of governance, governance theory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he network governance theory basis.

This paper introduces and by comparing the different models of digital credit management, this paper studies the digital credit management under the new technology, and analyzes the advantages of the digital credit model under the block chain technology by taking bubi (Beijing)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as an example.

Keywords: Digital credit management; Post-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 system; Blockchain technology; Bubi (Beijing)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数字信用治理是西方公共治理的前沿理论之一,产生于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期,它的出现是为解决由新公共管理运动主张分权与效率的过度运用引致的碎片化、低效化的管理现象,主张通过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变革重塑公共部门的管理流程,以此构建高效的组织运转体制,从而提升公共部门管理绩效,进一步提高其服务社会、服务于民的水平。对数字信用治理理论及其应用进行研究主要是基于治理视角、实践领域以及政策背景的前提下开展的。

从治理视角看,新公共管理理论在西方国家政府实践中逐渐暴露出的负面后果阻滞了政府治理能力的提高,学界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批判与反思不绝于耳,后新公共管理体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其中,整体性治理理论、网络治理理论与数字信用治理理论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理论。数字信用治理理论继承了整体性治理理论关于整合与协调的观点,奠定了网络化治理理论的前期基础。传统观念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以政府为主导、各方有限参与的官僚体制。随着以互联网为基础、融合物联网以及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为主的信息时代的到来,这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正逐步朝向扁平化、共享化、透明化发展,这契合数字治理理论的价值诉求。

从实践领域看,尽管我国多次进行大部制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得到大幅度精简,组织管理绩效进一步提升,但由于受复杂多变的环境和利益纠葛繁难的影响,职责同构、政出多门的现象仍旧困扰着管理者们。这种现象在城市治理领域亦是如此,条块分割为城市各部门的利益整合与资源流通带来难度,阻碍着城市的发展。因此,寻求一种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为数字信用治理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提供了现实必要性。

可见,无论是从治理视角,还是在实践领域,数字信用治理理论强调的数字化变革能够为信息时代的政府治理提供必要的理论与现实指导,促进公共管理数字化变革长效机制的实现。

1.2研究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新公共管理运动之后对于起产生的负面后果进行了分析与反思以后出现了数字信用治理理论,数字信用治理是当前一种较新型的理论准范式,新公共管理运动带产生了碎片化的问题可以通过数字信用治理来解决,并且数字信用治理也给予了政府在公共管理方面的新思路与新框架。

首先,通过对数字信用治理理论及应用进行研究,有利于促进公共治理理论的本土化发展,提升国家信用治理体系与信用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次,有助于推动我国学者对于数字信用治理理论的进一步研究,使其研究重点转向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比较研究三者并举,从多个维度出发共同促进数字信用治理理论及其应用的发展;最后,通过相关理论来指导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实践工作。

1.2.2 实践意义

首先,对数字信用治理理论及其应用进行研究,有利于改善政府管理体制碎片化、民主化程度缺失、政出多门的管理局面,让政府当前的管理体制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并且促进其创新发展;其次,对于当前所存在的各个管理部门的工作存在着条块分割的问题有着较好的改善意义,让城市能够有效的实施智慧城市战略,最终让城市的治理有效并且合理。

最后,以信息技术为纽带,促进公共组织内部组织制度和人员思想的变革,从而构建真正意义上的数字信用治理理论的长效机制。

1.3创新之处

本文主要比较了两个信用机构,分别是央行个人征信中心以及芝麻信用,并且本文对于国外的相关经验进行了分析,最终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对当前我国建立的个人征信体系以及其发展模式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另外指出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未来的发展方向并不会转交给独立的第三方营利机构,而是仍然由征信中心管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个人征信的建立于运营主体会从央行机构逐渐的变为私营机构。

1.4研究内容与结构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以及案例分析法等一些常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了有关于数字信用治理的两个方面,分别是理论与引用。本文是以数字信用治理的相关理论为研究基础,通过相关的理论研究对于当前的公共管理理论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批判。其次,介绍不同的数字信用治理模式,从政府数字信用治理模式、企业数字信用治理模式入手,梳理出数字信用治理区别于其他信用治理手段的特质,并运用实证研究思维扩展数字信用治理的实践范围;最后,阐述学者对数字信用治理的评价及对其所产生的风险监管问题提出建议与对策,得出启示,为数字信用治理未来的发展指明道路。

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数字信用的内涵

所谓的“数字信用”主要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利用相关的技术建立一个能够防止互联网金融信用丢失的相关规定与约束,“数字信用”与“传统信用”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传统信用”建立相关的约束主要是依靠相应的法律与道德,而“数字信用”比“传统信用”更加具有约束优势。

数字信用依靠个人独有的特质来建立相应的个人信用数据系统,而且数字信用在每时每刻都在根据个人的积累产生变化,建立了一套能够识别个人信用的强大系统,数字信用系统功能强大,去举重若轻。陈娟娟(2014)在其研究中提出了“数字信用”的理念,其主要依靠了比特币的相关技术原理作为其历年的基础,并且将其与“传统信用”做了较为详细的比较,通过比较其认为在当前的网络时代的背景下,建立“数字信用”可以发挥独特的优势,比如说“数字信用”可以让服务商提高其信息披露的程度,促进其发展新技术。

数字信用融合了一个人的金融信用、职业信用、性格特质、社交位置等特质,若具备公人力,通过个人数据加工得来。它既相当于盖章的介绍信,也相当于征信记录和银行账单,但更丰富翔实。个人数据通过如下过程转换成数字信用。

1、确认数据有效性,发现个人数据中的亮点、行为数据的与一致性,辨别可能的作假与欺诈。

2、结合全景数据,依据特点和细分标准,划分人群,确认样本所属群体及群体情况。

3、研究个人身份、财务及创富能力。通过可靠算法,将个人数据转化成数字信用。

数字信用对于个人来说具有较大的作用,人们可以利用数字信用来获得一些资源,比如说资本支持以及免押等,并且获得资源的成本较低,信用转换成为货币存在着较高的风险,但是伴随着相关的数据越来越多,其风险也会逐渐的降低,数字信用将促使各类欺诈无所遁形,引导各类金融交易的费用和利率更加合理化。

2.2数字信用治理的综述

信用治理就是指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法律法规为基础,对经济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规制和矫正的过程。我国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纲要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以及治理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于完善”。信用治理是当前社会中除了法律以及行政治理的另一种治理手段,是建立在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失信行为上的事后矫正机制,与经济转型和社会转轨的历史性因素、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化、复杂化的现实情况密切相关。

数字信用治理有三个特点: 一是数据量大;二是数据来源广;三是评估信息更加全面。黄玺(2014)在其研究中表示,互联网征信主要是利用了云计算的技术,通过对整个互联网上的活动进行数据分析以后,建立一套能够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的征信体系。袁新峰(2014)在其研究中指出,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作用不仅仅是相关风险发生之后,在风险发生之前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的进行预警,这种预警主要是通过了对相关的信用体系进行了运用。

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实施信用监管的基础就是信用评价。John Moody(1909)在美国首先出现了现代的信用评价,通过对铁路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以方便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此后,各种各样的信用评级的方法层出不穷,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也对信用评价的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卓著的成果。Nell(1968)认为信用销售与现汇结算相比,更能够对交易双方产生影响。

2.3数字信用风险管理的综述

虽然数字信用与传统商业银行借贷关系相似,都涉及投资人、借款人和金融中介,但是这三者在这两个市场中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银行作为金融中介完全隔离了投资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互联网借贷平台只是信息枢纽,原则上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是对传统金融融资功能的补充和延伸,服务于主流金融服务半径难以达到的企业和个人。

因此,数字信用具有违约风险、欺诈风险、政策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由此凸显出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数字信用试图通过大数据平台、金融科技解决过去的信用评级出现的种种制度和技术障碍,现有的数据平台可以利用已有的技术对信息进行挖掘、整合和优化,然后提供给平台的投融资客户,所以这些平台企业就成为了信息的中介,并具有一定的信息生产能力,信息对称是形成合理价格的先前条件。但是目前数字信用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主要是因为较多拥有暴利心态的人簇拥到了数字信用的平台上,从而加深了该市场的风险水平,所以了解该平台的运营机制和该市场的风险来源和组成尤为重要。

数字信用治理意味着将信用评价与数字交易相挂钩,在数字化管理进步的同时也产生了风险。徐鑫(2008)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当前的第三方支付所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这三个方面分别是基础层、应用层以及外部因素风险,通过研究其认为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存在着较大的风险,一旦第三方支付平台因为某些因素出现了相关的技术问题,那么其数据很有可能会被篡改,另外相应的管理人员如果出现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会让相关的信用系统出现较为严重的问题。刘志雄(2012)通过了对黑客与钓鱼网站的研究来分析第三方支付的风险产生的原因,其认为如果想要减少相关的问题的发生,除了让用户能够提高安全意识以外,服务商应当不断的升级技术来防止相关问题的发生。张伟(2013)对于当前支付宝账户存在着大量的被盗刷案例进行了分析,其提出相关的服务平台应当采取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来防范盗刷风险。刘辉(2014)分析了当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当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没有细则来对相关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的管理,由于存在着监管的空白,如果第三方平台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其推出市场的时候,那么消费者的相关账户信息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

2.4评述总结

我国当前有关于个人征信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征信的模式选择,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以及运行,利用互联网建立的征信体系的特点,个人征信相关的制度以及行业标准等。

在个人征信模式的选择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的研究方向也有一定的变化。在个人征信试点阶段初期,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2001)提出:当前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建设首先应当是以公益性为主要目的,并且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应当是全国性的。雷永健、廖天富(2001)认为:当前最佳的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应当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其他相关的商业银行共同配合建立的征信机构。

林钧跃(2003)通过对个人征信工作的方法以及征信业发展模式研究认为,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大国,应该采用私营征信模式,但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应选择公共征信模式,但是最终也必须过渡到市场化的私营征信模式。

第三章 数字信用治理的模式分析

3.1数字信用治理的主要模式

征信是在合法的巍范围内对相关的个人以及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以及加工,并且征信机构有义务向外部提供相关的信用报告以及咨询等服务,让客户能够通过信用报告来辨别风险。数字信用治理其实是一种数字化征信行为,数字治理的不同模式就相当于数字征信行为的不同模式,主要分为公共以及私营两种主要的征信模式。

根据征信模式的定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公共征信模式,而市场化的个人征信机构如芝麻征信、腾讯征信等属于市场主导型的私营征信模式。两者相结合的就是征信共治模式。

3.1.1政府主导型数字信用治理模式

公共征信模式是由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数字信用治理模式。公共征信模式在采集信息的时候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且其征信体系的使用也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但是公共征信模式的建立不存在盈利的目的,并且其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更加的完善,在我国具体表现为央行主导的数字信用治理模式。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银行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对于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及时的保送,并且给出了相应的上报模板。所以说,被动接受相关的信用数据是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而其他具有报送信息义务的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频率、途径等向基础数据库报送。

央行征信体系主要采集了银行的相关贷款数据,同时对于其他非银行的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数据也进行了采集,比如说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财务公司等,下图是我国个人征信系统接入结构情况:

央行征信中心自身业务数据主要记录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记录,不管是组织机构还是个人对于个人征信报告的查询,不管是以何种理由或者是时间都会被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查询的原因与日期以及操作人员等。个人通过征信体系来对自己的相关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可以对自己当前的信用状况充分了解。,有异议的进行反馈以得到正确更正。

基础数据库的数据业务流程如下图:

如上图,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部分公共事业机构,根据中央人民银行下发的文件或者合作协议,利用下发的相应模板与要求的频率按时的上传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到相关的数据库中。相关的机构在传输相应的数据信息之前利用系统来确认身份,征信系统与公安部的人口数据库对接,实现了个人身份信息的联网核查,为核验信息主体身份提供了便利。通过后再继续向数据库报送信息,当然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征信中心会对数据报送机构报送的数据进行校验,通过了以后这些信息就会记录在个人征信数据库当中。基础数据库对于外部主要的服务是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同时也向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相关的政府机构报送数据统计报告以作为宏观政策的参考依据。

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向申请人提供有偿的信用报告,当前我国的相关征信体系每一年给每人提供了2次免费查询的机会。如果发现个人信用报告存在着错误的时候,有两条救济的途径。一种是通过柜台或者客服电话直接向异议相关的放贷机构提出异议,放贷机构核查之后反馈回个人;另一种是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征信中心可以自行核查,也可以与第三方共同协查或者司法机关介入调查,然后反馈回个人。假如核查后信息不符,则更正信信用记录;信息相符的,保持信用记录不变。

3.1.2市场主导型数字治理模式

市场主导型的数字信用治理模式表现为私人征信机构,其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由私人投资组建的。私人征信机构进一步可以细分为两种:以营利为目的(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市场主导型模式和非营利性的会员制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市场主导型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对于市场的自由性更加的注重,而且能够利用更加全面的渠道来采集相关信息,并且能够更加广泛的将其信用产品进行使用,充分的让市场的需求得到满足,但是市场主导型模式的个人征信体系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会员制的模式需要一定的基础,首先是协会在行业中的发挥着较大的作用,这种模式是由协会作为征信机构建设的主体,相关的信息采集主要是来自于会员单位,而且其征信信息的使用也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以阿里巴巴公司的芝麻信用评分模型为例。得益于阿里巴巴多年以来积累的数据以及在电商市场以及移动支付市场上的占有率,其信用治理所依据的数据来源广泛。在淘宝网建立的第二年,即2004 年 12 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随着网络购物市场规模的扩大,支付宝也推出手机移动支付 APP,支付宝的注册用户越来越多。2015 年我国的网民有 6.88 亿,而手机网民规模就有 6.2 亿人,所以移动支付对人们的影响会越来越大,而支付宝采集的数据会更加广泛。在支付宝发展过程中,又推出了余额宝(余额增值服务和活期资金管理服务)、招财宝与蚂蚁聚宝(理财平台)。芝麻信用成立之后,除了蚂蚁金服集团的花呗等之外,通过与招联金融的合作,推出信用贷款产品“好期贷”。所以芝麻信用评分数据来源于互联网金融部分,不仅涉及支付宝交易数据、余额宝等的动产,也包含消费贷款的偿还情况的反馈,动态地影响着芝麻信用分。

3.2主要数字信用治理模式的特征

3.2.1.政府主导型数字信用治理模式

政府主导型数字信用治理模式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部分由地方政府颁发的地方性个人征信规章,来对个人征信体系进行监督规范。伴随着个人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央行对于相关的征信机构的监管也逐渐的加强,保障我国的征信行业能够健康的发展,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等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在2013年央行颁发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

在《征信管理条例》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的征信行业的监督主体应当是中国人民银行,所以,由于征信体系的建立于监督都是同一个单位,缺乏了自律性。行业标准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关办法也主要是针对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是对信息安全、采集范围、用途等操作规范,相关的个人征信系统标准化建设相当滞后。因为许多信用信息来源于各个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中,但这些部门或机构在采集时都是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格式,没有考虑与其他部门对接的问题,所以信用信息在不同系统直接对接时,就会因为标准不同而浪费资源,甚至出现错误。机构或部门之间信息割裂。

机构或部门之间的难以共享数据,除了上面所说的储存标准不同导致的对接困难的原因外,更多的是责任的问题。平行机构或者部门之间,自身业务的数据除了因为业务流程需要进行数据的传输外,一般不会共享数据,因为数据共享之后,难以控制对方会如何利用或者公布数据,会产生额外的责任。

根据上面的一些实际情况,就需要一家专门的机构来集中储存在各机构或部门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平行级别的机构无法实现这个目的,因为权利与义务之间需要上令下达的等级差异。所以根据这一的情况,就出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由央行征信中心负责管理和运行。

所以在我国个人征信业当前的发展阶段,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需要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模式建设个人征信业的基础设施。

3.2.2.市场主导型数字治理模式覆盖范围广

截止至2014年底,虽然央行个人征信中心的数据库收录了8.57亿的自然人,但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仅3.5亿。

从上图可以看出,我国央行征信中心数据库从 2011 年起就收录了超过 60%的人口的信息,但是有信用记录的占收录的自然人的比例低,截止至 2014 年占比约 40%,近 10 亿人口在征信中心的数据库中没有信用记录。更重要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截止至 2015 年年底,我国的网民约为 6.88亿人,网民覆盖率已经达 50.3%,首次突破 50%大关。从互联网应该的使用率看,90%的网民会使用即时通讯,而网络支付与网络购物均超过 60%的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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