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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众筹融资模式、风险及对策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21 10:05  

文 献 综 述

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五大模式之一,它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业对中小企业关注度不足的缺陷,而且丰富了社会融资形式。自2011年国内引入众筹模式开始,各众筹网站发展势头迅猛。众筹的出现为我国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有效途径,但由于其为新兴事物,在对其监管和相关法律规范制定方面均不健全甚至处于空白,所以对众筹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容忽视。为了更好理解众筹的含义、融资模式及其所具有的优势和风险,国内外学者已作出诸多研究,并为促进众筹更好发展,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建议。

一、众筹的定义

关于众筹的定义,目前尚未统一,但综合所提出的概念分析发现,彼此之间大同小异,从这些定义中可以挖掘出众筹的目的、方式、主体以及特征。 众筹在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译作”群众集资”和”群众筹资”,具体来讲,众筹是一个透过网络平台展示、宣传创业项目、创新产品或创意设计,并向大众解释项目细节或量产计划,藉此吸引有兴趣支持、参与及购买的群众进行”赞助”的过程(张继源,2015)。众筹商业模式是众包商业模式的变体,创意者或小微企业等项目发起人在通过众筹平台身份审核后,在众筹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出资人介绍项目情况,并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寻求其他物质支持(范家琛,2013),从某种意义上说,众筹就是众包的一部分(Rubinton,2011)。另外,曾攀(2015)认为众筹就是作为中介的融资平台。而目前普遍接受Ethan Mollick(2013)对众筹的定义:融资者不需通过传统的财务投资人,直接借助互联网平台,向数量广泛的投资者寻求融资,每个投资者以相对较小的额度提供资金支持,从而获得实物或股权回报的商业模式。

二、众筹的融资模式

众筹拥有自己独特的融资模式,它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融资模式,它可以对现有融资模式的不足进行弥补,也为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提供新的有效途径。 如果按照筹资人(项目发起人)向投资者(或支持者)提供的回报内容为标准,可把众筹融资模式分为四类:基于捐赠的捐赠众筹、基于奖励或事前销售的商品众筹、基于股权的股权众筹、基于贷款或债务的债权众筹, 在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发展中,主要有两种模式,即商品众筹和股权众筹(孙学立,2015)。然而在国外,四种众筹类型中,基于捐赠的捐赠众筹和基于事先销售的商品众筹在所有类型中占有最大的比例( Mitra,2012) 。此外,如果依据众筹运行的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数量和法律环境,众筹可划分为三种模式:捐赠与赞助模式、预售模式、借贷与股权投资模式(孟韬、张黎明和董大海,2014)。另外,如果根据众筹参与者的融资模式、回报形式以及投资目的等来划分,众筹也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社会捐赠类、物品回报类、P2P借贷类、股权类(刘姝姝,2014)。

三、众筹的优势及风险

众筹可以在短短五年的时间里,在中国得到蓬勃发展,这主要归因于它相对于传统金融业融资模式的优势,然而它也有自己亟待解决的问题。 众筹融资模式的重要性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来说是毋庸置疑的。众筹不仅可以降低融资门槛、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且可以加速资本运转、提高融资速度、降低经营风险(田梦斯、汪群和杨漫,2015)。另外,众筹还可以有效促进微创业、激发”草根”创新并拉近生产者与消费者的距离(范家琛,2013)。 然而对于众筹所具有的风险方面。汪莹、王光岐(2014)认为我国众筹融资发展处于探索阶段,运作模式尚不规范以及监管存在缺失,所以存在多方面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众筹融资在我国的发展。同样,孙学立(2015)也提出了目前众筹存在四大风险即投资者参与众筹投资的风险、众筹融资项目的运作风险、众筹平台的道德风险和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另外,中国众筹融资模式还存在众筹盈利模式单一、效果不理想、出资人风险意识缺失和对公益众筹关注度低的问题(王曙光、贺潇和贾镝,2015)。此外,易迎君(2015)认为众筹模式可能存在法律监管和专利问题等隐患。

四、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日益蓬勃发展的众筹必将有一个更加广阔的前景,然而为了将这个理想变为现实,必须对众筹的风险进行防控,对众筹的不足进行弥补,不断优化众筹的模式,使其实现质的飞跃。在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方面,国内学者已有诸多有益见解值得借鉴。 黄健青、陈欢和李大夜(2015)通过对众筹项目成功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引导众筹平台与社交平台的对接,拓展平台流量入口;优化国内政策环境,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深化大众对众筹的认知,鼓励创新。另外,冯乾、唐航(2015)基于众筹模式具有双边市场特性,并通过借鉴国外众筹融资发展和监管经验,提出我国众筹的改革思路和发展路径:加强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完善对发起人监管与对投资者的保护;提升众筹平台在回报承诺中的监督作用;建立以行业为主导的众筹网络平台。李洋(2015)通过对美国众筹融资模式分析得出四点启示:制定并完善监管众筹行业的法律法规;构建全方位的互联网征信系统并构建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增强商业银行的发展动力;加速传统金融业融入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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