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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研究文献综述

 2020-05-11 11:05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是整个WTO体系的核心,是WTO为各成员提供的一个解决各类纠纷和维护成员依法享有其利益的制度,由GATT第22条、第23条规定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经过近半个世纪所积累的经验和所形成的习惯规则,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国际经济法特色的国际司法机制,被认为是”WTO最独特的贡献”。

而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是为解决世贸组织内各成员之间倾销与反倾销争端的一种手段。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上很多国家频繁地利用反倾销手段来保护本国的贸易,致使国际贸易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阻碍。为了使国际贸易顺利地进行,世贸组织为其成员提供了一个多边体制框架下解决争端的一个场所,其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和《反倾销协定》开始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随着人们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了解和实践,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完善,提交到争端解决机构的反倾销诉讼案件不断增多。WTO争端解决机制成了很多国家解决该国反倾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被认为”将是使发展中国家免于遭受发达国家双边压力的强有力工具” (Julio Lacarte-Muro,2000)。尽管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里,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为整个多边贸易体制的良好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如何使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和利用该机制,却一直是影响其作用充分发挥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作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最严重的国家,中国本应该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最多的国家,但是实际上,比起我国的贸易伙伴国美国和欧盟,我国在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上显得比较落后。入世十六年,我国在参与反倾销争端解决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

正是由于WTO争端机制的核心地位和反倾销的频繁发生,WTO争端解决机制与中国反倾销问题也引起学界的普遍关注。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2001)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江伟,张力(2002)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现行的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2条和第23条关于争议解决的程序,既包括非司法性解决程序,又包括司法性解决程序,并且是以司法解决为主的程序体系,目的在于确保WTO各项协议的实施,消除各国与WTO各项协议冲突的有关措施。

而张乃根(2003)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公认为是整个WTO体制中具有核心作用的机制,因为没有这一机制,各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无法解决,势必使任何实体法规范成为一纸空文,WTO就会失去存在价值。正如WTO总干事鲁杰罗(2001)所说:”这是多边贸易体系的主要支柱,是由各成员政府自己创新的,相信稳固的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保证诸多经过仔细谈判达成的贸易规则得到尊重与实施”。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体制中最具法律特色的机制,因而引起了国际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由于中国产品有巨大劳动力和原材料的比较优势,在竞争中往往处于有利地位,中国产品遭受众多国家反倾销调查,情况令人担忧。据商务部统计,近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占世界反倾销案件的比例已由20世纪90年代的5%猛增至目前的20%以上,远远超出中国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尤其在我国2001年加入WTO以后,以美国,欧盟为首的对华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全球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约600度起,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在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的近20%,位于全球之首,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而石佩艳(2010)提出:反倾销作为WTO体系下有效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已经被世界各国应用了两百多年了。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关税幅度的逐渐缩减反倾销措施便越来越多地被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用来保护国内产业和企业国际反倾销的愈演愈烈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趋势。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已经取代发达国家成为对华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中国作为WTO成员国内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更应当审视国际经济新形势结合当前国际反倾销的特点尤其是典型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特点积极研究应对措施改善对外贸易环境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快速、持续、健康的发展。

刘颁(2005)认为,实施反倾销的最初目的是遏制倾销行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保护受到倾销行为破坏的国内产业,但是反倾销的滥用反而不利于国际经济秩序的维护,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也是有悖于反倾销的最初目的的。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在世界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和贸易大国以及WTO的成员国,我们应该积极、合理、有效地充分利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应对外国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并且合理运用反倾销的相关措施,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

龚柏华(2011)指出:在中国入世初期,美国、欧盟等WTO成员并没有急于对中国发起WTO争端解决,中国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也非常谨慎,中国在入世过渡期内中国政府原则上不会主动发起WTO争端解决。只是在非常有把握的情况下,才会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如参与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磋商案的申诉。在美国等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特保案和纺织品特保案处理过程中,尽管中国政府表示其行为是歧视性的,是违反WTO规则的,但在入世过渡期内,并没有真正提起WTO磋商。

徐沛亮(2013)提到自加入WTO以来,中国一直深受反倾销诉讼的困扰。金融危机后,针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事件更是变本加厉,这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和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现阶段,如何在WTO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内,有针对性的采取必要的措施,终止或者减轻由于反倾销带来的损害,是中国国内产业目前面临的一大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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