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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对华反倾销现状及我国的应对政策文献综述

 2020-04-10 04:04  

文 献 综 述

一、欧美对华反倾销的发展趋势

1、美国对中国反倾销的发展

自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签署以来,中美经贸往来日趋频繁。理论上双方合作空间与潜力应该是很大的,然而由于美国国内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的出现、贸易保护主义的叫嚣,致使中美正常的经济贸易关系受到严重影响,在双方市场不断扩大和贸易量持续增加的同时,贸易领域的矛盾与摩擦不断增多。中美贸易摩擦正在从单纯的贸易领域上升到整个经济结构的层面,如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人民币问题和劳工问题等。2009年以来,美国采取的对华贸易保护措施更是有增无减,明显表现在频率、强度、手段以及内容等方面的升级趋势。

以目前的形势,中美贸易摩擦仍会大量的持续存在,美国在未来一段时间仍会对我国采取反倾销、反补贴、特保措施和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中美双边经贸合作与发展讲继续扩大,尽管中美贸易摩擦不可避免,但随之经济危机的逐渐消退,在两国的共同努力下,中美互利共赢的总趋势是不会变的。

美国虽然不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反倾销立法的国家,但美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对当今世界和各国、各地区反倾销法律制度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影响最大,关贸总协定和WTO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主要就是以美国反倾销法为蓝本制定的。虽然美国反倾销法中有很多不合理的规定,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美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经过80多年的发展,己经相当成熟、健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2、欧盟反倾销制度的历史发展

欧盟反倾销的历史虽然比澳大利亚、美国等要晚一些,但也是四个传统的、使用最频繁的反倾销国之一。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首次确立了欧共体的建立是以关税同盟为基础的原则,《罗马条约》为欧共体反倾销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是欧共体反倾销立法的法律依据。1968年4月5日颁布的《欧洲共同体关于防止来自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倾销与补贴进口产品的条例》,是欧共体第一部统一各成员国反倾销与反补贴的欧共体法。由于第一部欧共体反倾销法还很不完善,对许多重大问题如执行机构等并未明确规定,另一方面由于欧共体自身不断地演变,其成员国不断增多,因此欧共体反倾销法在此后经过了多次修改,还通过了其它一些配套的反倾销规则,使得欧共体反倾销制度日渐完善。欧盟最后于2000年9月对其反倾销条例进行修改,形成了现行的欧盟反倾销法。

二、欧美反倾销的现状研究

Patrick A.Messerlin[1](2004)认为,中国是所有主要反倾销发起国的主要目标国,结合发展中国家在反倾销领域中的发展趋势,中国遭遇的反倾销的主要威胁其实不是发达国家,而是发展中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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