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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出口骗税问题与对策文献综述

 2020-04-10 04:04  

文 献 综 述

出口骗税问题是伴随着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出口退税的本意是让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从而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而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但这一权利却在出口退税制度的实行过程中被用来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在17世纪的英国就出现了出口骗税的问题,当时的许多经济学家逐步认识到这一问题。18世纪,亚当.斯密在分析出口退税制度后提出了出口退税领域的欺诈问题。之后,各国开始重视出口骗税的现象,很多学者都对此做出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1)中国学者对出口骗税的研究

安体富(1996)认为,出口骗税中以利用虚假增值税发票作案的比例最大,其他还有利用出口报关单以及收汇单证作假来骗税[1]。邓力平(1996)认为,一般来说出口骗税与出口退税制度无本质联系,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在于完善管理机制与打击犯罪行为[2]。他还提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博弈和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地方政府基本不承担退税支出,骗税对地方经济几乎没有负面影响,相反由于骗税企业的发展壮大,对地方的就业、内需及其他相关税费倒是有正面意义[3]。屠庆忠(???)认为,出口退税率与征管水平之间的不匹配造成了中国骗税猖撅的现象。随着出口退税率的不断提高,出口骗税行为所获得的预期收益就会增加,退税率的提高对骗税的诱惑有所增大,因而出现骗税的可能性也会增大。而中国最初确立的较高的出口退税率是建立在较低的税收征管水平上的,若征管水平跟不上,出口骗税就难以避免了[4]。还有学者认为,出口骗税产生的原动力不在于退税制度本身,而在于部门之间行为缺乏协调监督,突出表现为征税机关与退税机关相分离,出口货物的征税地与退税地不在同一地区[5]。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增值税制度存在缺陷,造成征收与抵扣分离,虽然国家采取措施打击骗退税,但不能彻底消灭骗税现象[6]。有的学者认为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存在漏洞外,还有出口退税机关人力不足、管理手段落后、海关外汇等管理部门监管不力等因素[7]。还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国家严厉打击走私逃汇、查处地下钱庄,取消了一些出口补贴政策,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把骗取出口退税作为生财之道,从而引发了大量的出口骗税现象[8]

在出口骗税的防范治理方面,安休富(1996)认为,应加快中国”金税工程”的建设,建立起严密、快捷、高效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网络,从根本上杜绝利用虚假增值税票骗税。同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海关报关查验工作和出口结汇管理,还可以成立税务、海关、经贸、财政、外汇管理、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联合打击和防范出口骗税[9]。汤贡亮(2003)认为,严重的出口骗税使中央财政产生了压力,该问题只能通过完善出口退税制度来解决,通过调低退税率来解决出口骗税问题不是上策[10]。邓力平(2003)认为,国家应改变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适当确定中央与地方的负担比例,同时取消”免抵”调库的规定,重新核定收入基数和任务,使打击出口骗税的利益与地方挂钩,从而促进地方有积极性组织、协调税务、海关、外汇管理、银行、财政、工商、公检等部门查案办案[11]。刘怡(1998)认为,只有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出口退税机制,建立一套合理可靠的出口退税办法,加强计算机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解决征退税脱节的矛盾,才能对打击出口骗税行为起到令人满意的作用[12]

(2)国外学者对出口骗税的研究

保尔.芒图(1906)以英国的毛纺织工业为例,他提出,毛纺工业较任何其他工业更受保护和更受法规的限制,英国应该任用专门的官吏负责监督出口骗税的这一现象,有效地防止了欺诈行为 [13]

18世纪,亚当.斯密(1776)对英国相关出口退税法律作了分析后,认为出口退税是奖励出口的最好手段,同时他注意到了出口退税领域的欺诈问题。他指出,只有输出品真正输到外国去,而不再秘密输入出口国的时候,退税制度才会带来收益[14]

欧盟学者(2006)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出口骗税的方式、成因、治理防范等方面。在骗税的方式上,主要方法有”消失的贸易商欺诈法”(missing trader Intra-Community fraud)或”旋转木马避税法”(carousel fraud)。这两种方法可以归纳成增值税循环式骗税(Carousel Fraud with VAT)。在骗税产生的原因方面,由于循环销售行为是欧盟成员国之间一种新生的经济活动,各成员国尚未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完善的税收管理办法,税务部门对此进行专项检查时投入的人力、物力也不足,这都无疑为不法经销商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骗税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欧盟各国增值税款也随之巨额流失。在防范治理方面,欧盟税务专员Laszlo Kovacs正设法让欧盟成员国达成协议,重新设计增值税系统,规定一款产品生产或进口到欧盟时只可付一次增值税,但是新规章可能要花几年时间才能敲定[15]

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的财政学教授John S. Zdanowicz(2004)认为,在国际贸易中,超过发票金额的进口价格适用于那些国内价格太高的有价格管制的国家,在进口交易中他们将非法佣金隐匿在超额的价格里,不易被发现;而低于发票金额的进口交易是为了逃避和降低应缴纳的进口税款,或以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价格倾销国外产品,作为排挤国内市场的一种竞争手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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