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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外文翻译 > 经济学类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正文

财政自主性与城市环境信息透明度:基于中国113个城市面板数据的经验分析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06 03:12  

英语原文共 8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Introduction

现代环保主义者对于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和披露权的举措需求日渐增长。信息公开知情权和披露权属于政治体系中的特定的一环,可以说对于美国而言都是非常前卫的。随着1984年在印度数起事件导致2000人遇难之后美国于1986年建立紧急预警计划和社区知情法案。但这仅仅是数个国家正在发展运动的公民知情权运动的冰山一角而已。各地经济发展合作组织成员国家于80或90年代纷纷出台知情权法案(有6个国家甚至在70年代就已颁布)。总体而言,欧洲国家如英国,德国,法国和其他地中海国家紧跟美国的步伐,颁布属于自己的知情权法案。已有多个相关文献针对的特定国家的知情权法案进行详细的介绍。

最近,亚洲国家也开展和实行知情权和信息披露的相关立法工作。但是针对传统经济国家,如越南,中国,老挝在信息知情权的建立已经落后。因此,2007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令,意味着全国范围内政府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这有政策在该领域是一则令人兴奋的消息。中国第一个OGIR被认为是国家信息监管政策上的里程碑,该计划又被誉为“阳光工程”。中国环境保护部是第一个将这一法令实施为环境信息披露法令的部门,并拟2008年5月1日起生效。这一法令的实施预计将加快中国从政府主导的传统监管体系向透明现代化的环境治理体系进行转型。本文对中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和颁布起6个月内实施情况进行回顾和评估。

1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美国信息规划化和社区知情权法案自1986年“知情权”浪潮建立,与20世纪90年代逐渐走向成熟。90年代的这侧和做法不同于70或80年的政策,70或80年代的政策和做法只是积极发布环境信息,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要求。1992年颁布的里约10条起,被污染者和国家机关能进一步获取环境信息。在欧洲,以上举措导致1997年Arhus公约的签署,意味着全球性质的倡议自里约环境发展宣言,开始进入议程。2003年基辅协议根据Arhus公约,进一步加强了公众通过促进在欧洲获取信息建立统一的污染物排放和传输注册信息。至2000年,44个国家已经通过了信息披露的立法,到2006年,增至70个国家。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统计,民间力量的参与以及传播信息的技术和手段是三个是的环境问题紧迫的原因。

起初,知情权法案对环境改善的改革等新动态无关,核心思想是对民主和政府透明度有关。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信息披露,知情权和环境保护报告等被认为对环境治理有促进作用。信息监管和信息治理这个感念已经结合在一起进行讨论,在法律,经济和社会学以及美国国内和国际文学等环境决策和监管被赋予更广泛的意义。过去针对信息规范和治理,许多国家的常规方法是标准设置,设立执照,强制执行等如今部分已经被新的动态信息所取而代之。

尽管在大多数经合组织国建已经对环境信息建立制度保障和广泛实践,但对环境信息的讨论依旧热烈的讨论,原因有如下两点:第一,许多非经合组织国家还没有(全部)建立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信息自由的制度化和对信息的披露。第二,获取环境信息和民间方式对环境的实际接入然然落后与法律的编纂。有四个因素决定了非泾河组织国家中公众对环境信息的反应:政府的公务员的执行能力(包括培训、设备。程序等)具有强大能力的非政府民间组织,媒体对环境的关注和报道,国际组织通过多边环境歇息和公约,通过官方进行援助,运作和组织。

特别是针对非经合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在控制和执行环境法令是由困难,信息披露能够带来额外的影响力。因此中国颁布的中国政府信息披露系统在更加民主和透明的同时,能够更好地治理环境。

2 Chinarsquo;s Environment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Decree

中国建立信息披露立法可以追溯到1999年,中国社科院开展研究信息披露立法。在2002年5月,国务院委托改研究机构起草信息披露法案草案,于2002年7月年第一稿起草完成,2006向国务院提交列入国务院立法规划。与2007年1月OGIR获得批准,并确定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OGRI后的动机是缓解经济行为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通过提高政府透明度,从而提升政府信誉,改善政府工作并且提高行政绩效。

该规定也对信息披露划定了界限,其中第八条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可以透露任何涉及政府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从而使得政府信息披露不危机国家安全,公众安全,社会安全或经济安全。同中国其他法律一样,中国受到法律,制度,行政,社会和经济的影响,OGIR法规也存在执行上的缺点。虽然中央政府在08年四川地震时在紧急情况下实施OGIR并且OGIR被称为抗争救灾最佳方案,但对于地方政府的研究发现。地方信息披露存在滞后性。

但是在中国,各地区环境问题不尽相同。因此很长一段时间,环境信息被认为是稀缺的,垄断的,被少数人所掌握的,因此中国被认为是环境信息的真空地区。但是近期我们见证了越来越多的环境信息被公之于众。越来越多的环境质量数据被报纸杂志所披露;越来越多的环境信息查询网站被建立。被称为绿色观察计划的环境审计体系开始建立,同时污染物排放和转移开始在网络进行登记。在这个条件下,与其说EIDD是个惊喜,更应该是为下一步信息披露提供逻辑基础。

EIDD与2007年初发布,并在2008年5月1日生效,是第一批系统实施OGIR的规定。该法令不仅要求环保部门同样对行业环境信息进行披露。在法令中,环境信息被分为四大类即环境质量;环境管理监督;环境事故和紧急情况回应。这四类又在次被分为17项,例如在第一类中又涵盖诸如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许可和批准。省级环境保护部门(EPBs)必须披露所以17个项目信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发布一下四个信息诸如:企业名称,位置,法人,污染物的浓度体积和排放方式;环境设施运营情况和应急计划。鼓励其他行业主动提供环境信息。EIDD还规定环境信息的时间和地点应向公众公布,环境部门所提供的的信息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给出,对信息申请应在15日内作出回应。主要工业污染者(由环保局规定)必须在30天内披露和报告排放数据。此外。该法令要求加强监督和评估制度。对违反相关信息披露法规的组织,该组织的上级主管负法律责任,该组织面临行业处罚。公民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起诉。然而OGIR存在豁免权的使用,是的部门以问题敏感性为借口拒绝提供信息。通常来说,政府依旧习惯关起门来谈情况,一位评论员说这只是将门变成透明的,而非将这扇门打开。然而,该法令将环境保护部门披露的信息制度化,同时加强公众对于环境改善的参与。

3.评估实施方法与制度

在新的环境评估的实施的6个月时间中,我们重点关注离开下级环保部门的省级环保局的作用。省级环保局在其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他们收到上一级的MEP的之间监管,他们又有监管下属部门的责任。按照环保局的要求,本研究同属于下一级环保部门或公司,而省级环保局有责任提供污染者和主要风险等2个重要的专业信息。在我们的评估中包含了31个省的环保局以及环保部门。

我们主要对环保局自2008年11月(批准后2年)即法令颁布6个月后进行评估。主要是按照以下3个标准。首先即对31个省级网站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进行标准化分析。如环保部指南中所说,强制性信息披露必须在环境网站上提供所需的环境信息。同时这些网站也将在由10位环境专家评估体系当中进行评估。专家按照1-5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具体如下

1)网站对用户的友善程度其中包括(1)拥有直接获取环境信息的链接。(2)如果没有以上信息,是否存在政府网站提供的一般环境信息,以及是否存在符合要求的表格。(3)是否有相关环境的项目信息与全文,数据档案是都齐全。

2)环保局所公布的环境信息对个人和组织的申请是否容易。

3)强制性信息的范围覆盖性:按照4类17项,如按照环境指南中所述信息是否覆盖准确的信息。

第二点,对省级环境保护局对环境信息的要求作出了反应,相关污染单位是否提交关键化学品清单的要求(包括位置,大小和排放量)和自2005年环境记录。根据指导原则需统计全省发生事故,此信息属于强制性规定的披露,但不必直接提交到网站。通过网站和电话获得环境信息,如果在网上没有相关信息可以同过电子邮件,在线表格,传真等获得。并且在15个工作日如果没有回复请检查失败的原因。

第三,负责环境信息的工作全部31个省级环保局和环境保护部通过电话采访执行情况,对环境信息的实际要求进行披露其中问题包括(1)提供环境信息的原因;(2)在2008年5月后准备期间遇到的问题和困难。(3)统计自2008年5月以来受到环境信息披露的申请的种类。(4)申请环境信息披露失败的原因。

4. 实施信息披露的系统介绍

按照环保部的要求EIDD,21个省级环境保护局制定了自己具体的信息准则披露。其余没有指定相关标准的10个省级环保部门于2008年11月完善。对于21个省这些准则不仅仅是相关文章的副本还是国家法令目录。另外在这些21个省。对相关人员组织相关会议讨论和培训。相关人员信息也会公开在信息系统上。

31个省级环保局网站通过审查,其中21个可以直接通过点击点检获取信息,另外10个网站只能间接同过省政府网站获得。31个站点资料中有16个列出文件标题,可以通过点击相关标题获得相关法律政策,另外15个网站只提供先关法令的清单。根据相关法律要求。10位专家对网站打分,平均分在下表列出。此外西藏省没有相关网站。

在环境保护信息披露法令制定范围内,专家评估了信息的可用性(不是信息质量)在4个类别17项的检查中,再次使用1-5分制打分(5分表示17项全部覆盖,1分没有覆盖),由于西藏没有网站,所以没有分数。有16个网站平均分为5,10个网站分数为4分,除此之外,环保局不提供相关环境应急预案。

在所有省级环保局网站上,11个在想申请环境信息公开表格。在12个机构中,还有其他途径申请环境信息公开。但是这些申请条件在默写地区会受到诸多限制。,如宁夏只允许信件申请环境信息,贵州海南等没有给出申请条件。

我们对申请指示设计一个实验,我们一中国科学院的名义要求提供一份基于32个组织中的重要化学品基相关环境事故的调查报告。其中11个环保局在15个截止日期内在法律范围内作出回应,其中5个提供了2005年以来EPB关于大型化学平排放数据,其他6个几十给出解释,其他20个EPB以及MEP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响应。在截止日期内我们队这20个站点再次提供我们的申请,广东和河北表示对我们提出的要求他们无法达成,在20个EPB中,16个表示第一次并没有收到相关信息,,4个表示正在收集处理相关请求信息。一个半月后,20个部门中10个确认收到我们第二次的请求,但大多表示无法提供我们的请求。最终,只有6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另外10个并没有回应,因此可以发现环保部门未对我们的要求作出回应。但是在最近的文献表示,自2008年以来,环保部门已经拥有足够多的数据,在2008年以来,环保部表示所有68份申请已经全部回复。,相关信息得到补充。在采访中,与所有环保局沟通中,部分数据如果涉及国家机密,社会稳定等,同样是无法提供的。OGIR中第10条规则,北京国家环保条例,环境保护政策187号文件,具体要求的信息类型,防止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出现问题。但事实上这些信息是不存在的,因为相对贫困省份的省级检测系统,不具备提供这些信息的条件。

图3 提供了数字上的频率图,环保局记录的信息,要求提供环保局登记记录,一半以上的组织被要提提供信息,只有少数几个能提供。对于6个月以来,各地环保局收到的信息公开的请求,上海环保局提供较好的信息公开的做法,已经确定收到并注册的共有81项要求,其中70%来自个人和30%来自组织,MEP估计收到40-50个请求中大约90%来自个人请求。河南省环保局收到20个请求中15个人来自个人请求,北京15个请求中大多来自个人,福建环保局收到5个,甘肃收到2个来自单位组织的请求。河北省广东省环保局无法通过电话或传真,而相当多的环保局承诺稍后回复,即使后续重新申请,也并未通知。这实验说明,EBP几乎没有按照他们接收的信息要求提供相关数据。绝大多数环保部不得不重新估计需求的数量。显然环保局对于信息公开尚未制度化。

在我们对人员能力培训的调查当中,省级建设培训设施不完善,程序不清楚,缺乏责任,培训环境不理想等,由此我们知道,相关环境部门对于EIDD的执行力不够。通常与本法令相关的任务已添加到现有任务当中,无需额外分配其他人力物力,因此环保部门负责提供法令缺少的人力物力等硬性指标,如合适的人手,相关资源,以及软件的支持。

5结果与讨论

作为全国信息化的一部分,政府机构的建设能力(或电子政务运作能力),环保部委托其信息中心,对所有省局进行评估(西藏环保局除外)。通过专家评估的方式。对网站设计,公众参与,环境信息提供和在线互动进行评估。同时对主动和被动方式获得的信息进行评估,得出如下结论,环境研究的结果不是太糟糕了,而是大部分缺乏必要的环境信息诸如: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影响评估程序和标准,环境排放和监测数据,环境事故以及应急响应,环保局倾向提供容易理解,不敏感的数据,但是对于环境监管,排放数据,环境影响评估结果等是很有必要的。

在对比2007和2008年省级绩效的两组数据,东部和沿海省份相比于西部似乎在网站和在线互动中得分更高,主要原因是技术,财务等之间的差距。注意的是,尽管如此,网站只评估信息覆盖面,对于信息质量并未提及。同时在对信息披露反应中,得分最高的5个部门中又4个来自中国东部地区,在实验中提供6个省份,其中5个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大多数是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同时,经济发达和信息开放没有规律,例如广东,河北,山东等几个东部经济发达的地区,对我们的信息要求从未有过回应。

在总结研究现状过程中,对中国环境信息披露已有一些研究,虽然他们的研究重点不同,并且使用不同的方法进行讨论,但是都得到类似的结果。政府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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